學習重點 掌握《地方制度法》是地方自治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及其規範範圍,並區分另由專法規範的公民投票。 以「事務歸屬、指揮監督、執行責任」區別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熟記法定用語。 辨認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的自治事項,以及居民的法定權利與義務。 熟記直轄市設置條件、改制時間、組織自治條例程序、副市長員額及人事任免例外。 比較一般區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理解行政分權與地方自治(地方分權)的差異。 核心觀念 一、地方制度法的地位與規範範圍 《地方制度法》是我國地方政府組織與地方自治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內容包括行政區域、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居民、自治事項、自治組織、地方財政、自治監督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的自治事項,均由本法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地方自治法」「地方自治通則」「地方基準法」「地方政府職權行使法」等法律名稱;《地方稅法通則》規範地方稅的課徵,並不規定各級自治事項。 地方公民投票的主要規範依據是《公民投票法》,不能因為公投發生於地方,就認定其制度內容規定於《地方制度法》。地方選舉雖另有選舉罷免專法,《地方制度法》仍有相關規定;地方財政收支也是本法的內容。 地方自治團體是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團體。行政區劃上,省劃分為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但行政區域不當然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二、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 比較項目自治事項委辦事項 事務性質地方自治團體本身的事務非屬該地方自治團體本身的事務 法定內涵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其辦理之事務,並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並負其行政執行責任 責任政策規劃責任+行政執行責任行政執行責任 監督具自主決定空間,仍須接受合法的自治監督接受上級政府指揮監督(含合法性與適當性) 經費原則由地方自行負擔原則由委辦機關負擔,不能認為全由地方自行負擔 判斷關鍵是事務依法歸誰,以及地方負何種責任,不能只看由哪個機關承辦。法定用語是「委辦事項」,不是「信託事項」。地方政府辦理委辦事項,仍須負擔公共任務的執行責任。 三、各層級自治事項的辨識 直轄市、縣(市)的自治事項,涵蓋組織及行政管理(含新聞行政)、財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及體育、勞工行政、都市計畫及營建、經濟服務、水利、衛生及環境保護、交通及觀光、公共安全、事業經營及管理等。例如觀光、教育文化、社會服務、消費者保護、下水道建設及管理均屬之。縣(市)的自治事項亦包括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防洪排水設施興建管理,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軍事召集、證券交易市場管理、營業稅之稽徵屬中央事務,不是地方自治事項。尤其營業稅與綜合所得稅都是國稅,不能因營業活動或納稅人在地方,就認定是地方自治稅務。 鄉(鎮、市)的教育文化及體育自治事項,包括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藝文活動、體育活動、禮儀民俗及文獻、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活動場所之設置及管理。其中不包括「文化資產保存」;文化資產保存列於直轄市、縣(市)層級的自治事項。 四、居民的權利與義務 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地方自治團體行政區域內者,為該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依《地方制度法》,居民享有下列權利: 對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對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對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對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對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居民義務包括遵守自治法規、繳納自治稅捐及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所課之義務。 權利須「依法」行使,並非設籍即可任意要求。例如臺北市居民得依法罷免市議員,但選舉年齡由法律規定,居民不能要求地方政府降低;享受教育文化服務,也不代表得免費就讀市立大學。個人綜合所得稅屬國稅,不是向臺北市政府繳納的地方稅;一般區區長也不由居民選舉產生。 五、直轄市的設置、層級與升格 依《地方制度法》,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達到人口門檻不代表自動升格,仍須依法定程序辦理。 我國六個直轄市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為市,與縣同層級;宜蘭市等則為縣轄市,與鄉、鎮同層級。新竹市不是直轄市。 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縣市合併後的高雄市)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桃園市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是最晚升格的直轄市。 六、直轄市組織與人事 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由市政府依組織準則擬訂,經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應分清「同意、備查」與「核定」,也不能將受報機關換成內政部。 直轄市政府置副市長二人;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者,得增置一人。副市長由市長任命,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置秘書長一人。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原則上由市長任免;但主計、人事、警察、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市長無法自行任免。交通局局長、財政局局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以及一般區的區長,均屬市長依法任免範圍。 七、一般區與山地原住民區:分權制的申論重點 比較項目直轄市一般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法律地位不是地方自治團體;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首長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官派)區長由區民依法選舉產生(民選) 民意機關不設區民代表會設區民代表會 制度性質市政府內部的行政分權(分層負責)具自治組織與自治權限的地方分權 鄉長、鎮長、縣轄市市長均由居民依法選舉產生(如國姓鄉、宜蘭市、竹東鎮);臺南市南區、高雄市旗津區等一般區的區長則由市長任用。因此不能看到「區」就一律判斷為官派,也不能看到「市」就判斷為直轄市。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由原山地鄉改制而來,其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鄉(鎮、市)的規定,而非準用直轄市規定。區長以具山地原住民身分者為限,並須符合選舉罷免法令所定的候選人資格,不能僅以「居住滿六個月」判斷。 申論「分權制」可先說明:分權制是將權力分配給地方,使地方得自主決策;與一般區僅屬市政府內部分層辦事不同,山地原住民區屬地方分權。再從組織、事務、財政、監督展開:山地原住民區設民選區長與區民代表會,依法辦理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法規,具自治財政與預算運作,並接受直轄市的法定監督。例如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臺中市和平區,以及高雄市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其特色是保留原住民族地區的自主決策與居民參與,使族群文化與在地需求能透過自治機關表達及執行;可再補充其面臨的課題,如財政依賴上級補助、自治事項範圍與市政府權責的協調等。 常考陷阱 「地方公投屬地方制度法內容」:地方性質不等於規範於本法,公民投票另有專法。 虛構法律名稱:地方自治法、地方自治通則、地方基準法、地方政府職權行使法皆非現行法;自治事項規定於地方制度法。 「所有文化事務都屬鄉鎮市自治」:藝文、民俗、文獻與社會教育可以;文化資產保存屬直轄市、縣(市)層級。 中央事務混入地方:軍事召集、證券交易市場管理、營業稅、綜合所得稅皆屬中央。 「信託事項」:法定用語是委辦事項,看到信託即為錯誤。 委辦事項描述錯誤:委辦不是自治事項、經費不是全由地方負擔、須受上級指揮監督;但地方仍負執行責任。 「要求降低選舉年齡」是居民權利:居民權利須依法行使,選舉年齡非地方可決定。 「所有區長皆官派」或「區長可選舉」:一般區官派,山地原住民區民選。 「山地原住民區準用直轄市規定」:準用鄉(鎮、市)規定;它是地方自治團體。 「市長可以任免所有局處主管」:主計、人事、警察、政風依專屬人事法律任免。 「副市長一人、人口多再加一人」:基準為二人,二百五十萬人以上得增一人;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秘書長一人。 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或「核定」:正確為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 新竹市、基隆市、嘉義市:是與縣同層級的市,不是直轄市;桃園市最晚升格(103年)。 記憶口訣 「組織議會同意,行政院備查;副市長二,二五〇可加一。」 「主、人、警、政看專法;一般區任用,原民區民選。」 「自治負規劃,委辦負執行;原民區自治,準用鄉鎮市。」 「九九四都改制,一〇三桃園最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