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的主要法源是財政收支劃分法,並區分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與統籌分配稅款。 辨識地方制度法所列的地方收入項目,釐清「所得稅屬國稅」與「地方可獲分配稅款」的差別。 理解地方稅法通則授權的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及調高地方稅率(額)制度,並熟悉曾依法開徵的實際案例。 熟記不得開徵的對象、課徵年限、特別稅課的禁徵貨物,以及調高稅率與附加徵收國稅的排除稅目和百分之三十上限。 核心觀念 一、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的法源與特徵 財政收支劃分法是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的主要法律,規範各級政府的收入、支出及稅課劃分。地方制度法雖然列有地方自治團體的收入與財政事項,並規定地方收支應依該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辦理,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收支明訂於地方制度法」的說法並不正確。 我國稅課分為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從財政結構來看,中央政府掌握主要稅源,並透過統籌分配與補助分配財源,始終扮演重要角色。地方財政自主則取決於地方能否取得並自主運用財源,以及能否依法調整租稅負擔。 地方稅法通則是地方政府自行開徵地方稅課、調整地方稅率的法源基礎。地方稅的開徵須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自治條例,不能僅憑行政命令或財政需求自行創設稅目。 二、國稅、地方稅與統籌分配稅款 類別重要項目或性質判斷關鍵 國稅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關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礦區稅。所得稅屬於國稅,不是直轄市的自有稅目。 直轄市及縣(市)稅土地稅(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特別稅課。法定稅目不等於目前都實際徵收,例如田賦已停徵。 統籌分配稅款將部分國稅(如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的一定比例)及部分地方稅納入統籌,再依分配規定分給地方。屬於財源分配制度,不是一種獨立稅目。 稅目歸屬與稅收分配必須分開判斷。國稅收入可以依法分配給地方,但不會因此變成地方稅。地方取得由所得稅形成的分配款,不代表地方擁有「所得稅收入」這項稅目,也不代表地方可以開徵所得稅。 三、地方收入與財產相關稅課 依地方制度法,直轄市收入包括稅課收入、工程受益費收入、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信託管理收入、財產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補助收入、捐獻及贈與收入、自治稅捐收入及其他收入等。「所得稅收入」不在列舉項目中,因為所得稅是國稅。 地方收入不全是租稅。工程受益費、罰款、規費、財產收入屬於非稅收入;補助收入則是上級政府移轉的財源,都應與地方自行課徵的租稅區分。 財產相關稅課中,地價稅與房屋稅以持有財產為課稅基礎;契稅則針對法定的不動產移轉行為課徵,例如買賣、典權、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取得所有權,並不是每年因持有房屋就要繳納。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稅,因此契稅主要針對房屋等建物的移轉。 四、地方稅法通則:三種稅課與課徵年限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可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地方稅法通則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 制度內容課徵年限 特別稅課針對特定對象開徵的新稅課。至多四年 臨時稅課為特定目的臨時開徵,應指明課徵目的、指定用途並開立專款帳戶。至多二年 附加稅課就既有稅課附加徵收。至多四年 年限屆滿後如需繼續課徵,應依地方稅法通則重新辦理。 地方稅法通則施行後,地方依法開徵的案例包括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建築工地臨時稅、體育發展臨時稅。這些稅課的法源都是地方稅法通則,不是土地稅法、財政紀律法或其他法律。「菸酒特別稅」不屬於地方依法開徵的案例,原因見下一段。 五、不得開徵的對象與特別稅課限制 地方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時,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轄區外之交易。 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此外,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以避免與國稅重複課稅。條文只列貨物稅與菸酒稅,沒有營業稅。因為菸酒已課徵菸酒稅,地方不能再對菸酒開徵特別稅。 六、調高地方稅率(額)與附加徵收國稅 比較項目調高地方稅率(額)就國稅附加徵收 對象現有地方稅現有國稅 排除稅目印花稅、土地增值稅關稅、貨物稅、加值型營業稅 上限就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調高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的百分之三十 其他限制原為累進稅率者,各級距稅率應同時調高,級距數目不得變更;調整實施後,除配合中央調整稅率上限外,二年內不得再調高。國稅稅基已作為特別稅課或臨時稅課的稅基時,不得重複課徵。 百分之三十是以原規定稅率為基準計算的比例,不是直接加三十個百分點。土地增值稅根本不在調高授權範圍內,因此「直轄市得將土地增值稅稅率上限調高百分之五十」錯在兩處:稅目不能調高,幅度也超過百分之三十。 常考陷阱 把主要法源換成地方制度法: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的主要法律是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開徵稅課的法源則是地方稅法通則。 法源張冠李戴: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等地方特別稅、臨時稅的法源是地方稅法通則,不是土地稅法、財政紀律法或其他條例。 把所得稅列為直轄市收入:工程受益費、罰款、規費都是直轄市收入;所得稅是國稅,地方只能透過統籌分配取得部分財源。 課徵年限一律寫成二年:只有臨時稅課至多二年;特別稅課與附加稅課至多四年。「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至多二年」是錯的。 把營業稅塞進特別稅課禁徵規定:禁徵對象只有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的貨物。「不得以已課徵營業稅之貨物為對象」是錯的。 把菸酒特別稅當成合法案例:菸酒已課徵菸酒稅,地方不得對其開徵特別稅課。 混淆兩組排除稅目:調高地方稅率排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附加徵收國稅排除關稅、貨物稅、加值型營業稅。看到「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就應聯想到地方稅的調整;看到「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就應聯想到國稅附加徵收。 改動數字:調高稅率與附加徵收國稅的上限都是百分之三十,選項常改成百分之十、二十、四十或五十。 把禁止事項當成可開徵事項:轄區外交易、流通至轄區外的天然資源、跨轄區公用事業都不得開徵。題目寫「不得開徵」時是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誤。 記憶口訣 「特附四、臨時二。」特別稅課、附加稅課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 「地方調高避印土,國稅附加避關貨營,上限都是三成。」調高地方稅率排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附加徵收國稅排除關稅、貨物稅、加值型營業稅;兩者上限都是百分之三十。 「區外交易、資源外流、跨區公用、損及公益,不得開徵;特別稅再避貨物、菸酒。」先記共同的禁止事項,再記特別稅課額外的禁徵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