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績效是基礎,雙向溝通是核心:政府要先有良好的施政表現,再透過溝通爭取理解與支持。宣傳不能取代實績。 掌握兩類目的:積極目的在增進了解、支持與聲望;消極目的在消除誤會、澄清不實攻訐。 兼顧對外說明與對內回饋:政府公關的兩大目標是宣揚政令與了解輿情,要把民眾需求帶回政策與服務改善。 原則重在誠信、透明與中立:從內部做起、全體動員、平時經營、方略因時制宜,並負擔社會責任。 辨識工具與目的:媒體、廣告、社群及代言都只是工具。政府公關的方向是公共利益與公共價值,不是首長個人形象或管制。 核心觀念 一、政府公共關係的意義與基礎 政府公共關係是政府與相關公眾持續溝通、建立相互了解與信任的管理活動。它不只是發布新聞或與記者周旋,還包括傾聽民意、說明政策、協調關係、回應疑慮及改善服務。它是長期經營的工作,不追求短期速成。 良好政績、政策績效與機關本身的良好表現,是公共關係成功最重要的基礎。無論機關表現好壞都只靠公關活動讓人產生好感,這是不可能的。溝通能讓民眾理解成果,卻無法靠包裝讓失能的施政長期獲得信任。 作答時要注意題幹問的是什麼: 問「最重要的基礎」或「核心基礎」:選良好表現、政策績效,不選有效溝通、媒體關係、廣告行銷、社群媒體、外部公關專家或與企業領袖的關係。 問「運作核心」或「溝通方式」:才著重雙向溝通。 教材常用「實績占大部分、宣傳只占小部分」來強調實績優先。凡是把比重寫成「少量績效、大量宣傳」的敘述(例如 20% 績效加 80% 宣傳),都是顛倒本末的錯誤說法。 二、公共關係的積極目的與消極目的 類別主要內涵判斷關鍵 積極目的爭取或維持公眾對機關的了解、信任與支持,提升聲望,了解民眾需求,改善民眾對政府的觀感,創造政府與民眾的雙贏。主動增進良好關係,累積支持。 消極目的消除公眾對機關的誤會,澄清不實資訊,回應疑慮與攻訐,降低隔閡及衝突。釐清誤會,修復關係。 兩類目的相互配合,有助於維持較佳的社會氣候,讓政策推動具備理解與合作的條件。「掩飾政府的錯誤」既不是積極目的,也不是消極目的。消極目的不等於消極不作為。政府確有缺失時,應誠實說明並改善,不能把合理批評一律當作誤會或攻訐。 良好公關可能增進議會對政策的理解,但不能保證預算審查一定通過,更不會讓機關「無往而不利」。預算仍須經過法定程序與實質監督。 三、雙向溝通:宣揚政令與了解輿情 政府機關做好公眾關係有兩大主要目標:宣揚政令與了解輿情。 宣揚政令:讓民眾知道政府在做什麼、政策理由與服務內容。 了解輿情:讓政府知道民眾的需求、感受及實際困難。 兩者結合,才能形成有回饋的溝通過程。爭取國會支持、維護預算、教育人民都不是這兩大目標的標準答案。 溝通方式功能與例子觀念辨析 單向溝通由政府傳遞資訊,例如公告、政策文宣與政令說明。有告知功能,但只發布資訊,還不是完整的雙向互動。 雙向溝通政府說明政策,也透過座談、民意調查、陳情或互動管道接收意見。重點在傾聽與回應,並把意見納入政策與服務調整。 雙向溝通有兩個理論基礎: 溝通理論:訊息傳遞之後須有回饋,政府才能確認民眾是否理解,並修正內容與作法。 民主治理:人民既是服務對象,也是公共事務的參與者,所以政府應保障民眾知情權、尊重表達並接受監督。 公眾關係能影響輿論,也能增加民眾的信任感。但雙向溝通不代表民眾的每項要求都必須照辦。 四、推展公共關係的工作原則 誠信與公開透明:資訊應真實、適切,保障民眾知情權。有缺失就說明並改正,不能為達目的犧牲誠信,也不能隱惡揚善。 行政中立與社會責任:公關服務公共利益,須有社會責任觀念。應避免公關被誤解為「執政黨的宣傳」或首長個人造勢,並尊重新聞自由與人民權益。 從內部做起、全體動員:先建立內部共識、良好服務與一致資訊,再向外溝通,不是從外部做起。首長、主管及第一線人員都會影響機關形象,成敗不能全歸公關人員負責。 平時經營、持續累積:公關平時就要發展,不能等危機發生才臨時補救。 方略不可一成不變:依議題、對象與環境調整作法。調整工具時,仍須維持誠信與中立。 依法回應民意代表:民代的請託或轉達的民情,應依法、公平處理。不能一概置之不理,也不能因對方身分而違法給予特權。 五、公關對象、媒介與政府行銷 政府公關的對象分兩類,不同對象的需求與理解程度不同,應調整說明內容及接觸方式: 內部人員。 外部公眾:一般民眾、服務使用者、社區、民意代表、媒體與民間團體等。 可運用的媒介包括新聞發布、網站、社群、座談、文宣及廣告等。媒體關係只是公共關係的一部分,廣告也不是執行公關的必要條件。良好服務、公開說明與有效回應,本身就能建立信任並影響輿論。 政府行銷應以民眾需求與公共價值為方向。它透過了解需求、區分對象、說明政策及回饋改善來爭取公眾支持,界定並生產公共價值,也可以達到形象再造。政府行銷不以管制導向為中心,也不以替機關首長樹立個人形象為目的。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法律明定政府政策宣導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置入性行銷是指未清楚揭露宣導性質,讓人誤認為一般新聞或節目內容的作法。公開可辨識的宣導則是合法工具,例如刊登廣告、選擇形象代言人、贈送文宣品,只要符合相關規範即可使用。 常考陷阱 「20% 績效、80% 宣傳」或「宣傳好就行」:顛倒了基礎與工具。良好表現才是信任的根本。 「不管機構表現好壞,靠公關就能讓人產生好感」:錯誤。沒有實績,公關無法建立穩固好感。 「公關就是與記者周旋」:把部分工作當成全部。公關涵蓋多元公眾、內外溝通與意見回饋。 「公關追求短期速成」:錯誤。公關要平時發展、長期經營。 「掩飾政府錯誤」「盡量隱惡揚善」「為達目的可犧牲誠信」:都違反誠信與公開透明,不屬於公關的目的或原則。 「做好公關,預算審查無往不利」:把可能的效果誇大成必然結果。 「從外部做起」「成敗由公關人員負責」:應從內部做起、全體動員。 「無須負擔社會責任」「方略一成不變」:錯誤。應有社會責任觀念,方略要因時制宜。 「公關旨在為首長樹立形象」「公關無法影響輿論」「公關一定要靠廣告」:都錯。公關目的在爭取民眾對機關的了解,它能影響輿論,而且不一定要靠廣告。 「以管制導向為中心」:不符合政府公關與行銷的概念。政府公關與行銷以民眾需求與公共價值為中心。 「民代請託一概不理」:中立不等於拒絕溝通,正確作法是依法公平處理。 依法不得從事的活動:答案是置入性行銷。刊登廣告、形象代言人、文宣品並未被一律禁止。 兩大目標的另一個:宣揚政令之外是「瞭解輿情」,不是爭取國會支持、維護預算或教育人民。 記憶口訣 「績效打底、雙向連結;積極爭支持,消極解誤會。」 「內部先行、全體同行;誠信透明、中立長營。」依序代表從內部做起、全體動員、誠信與公開透明、行政中立、平時長期經營。 「宣政令、聽輿情;可廣告、禁置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