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政府審計的法定職責、強制性與主動性,以及防弊、興利與解除財務責任的功能。 區分主計與審計、合規審計與績效審計,熟記績效審計的經濟性、效率性及效能性(3E),並知道效能性是績效審計的核心。 辨明決算的編製、提出、審核與審議機關,掌握「四個月、三個月、一年」的程序期限。 理解決算是預算執行後的民主課責機制,並能辨識審計職權行使方式與獨立性的保障。 核心觀念 一、政府審計的性質、目的與功能 政府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財務收支、預算執行及施政績效進行查核與評估的制度。它具有法定職責與強制性,受查機關不能自行決定是否接受審計。審計機關也是主動執行職務,不必等到有人檢舉或發生弊案。因此「被動性質」不是政府審計的特性。 審計兼顧收支的正確、合法與績效。它除了查核帳目及收支有無違法,也要檢視資源使用是否經濟、執行是否有效率,以及政策目標是否達成。審計並非只找帳務錯誤,也有改善行政與提出預警意見的作用。審計機關可以針對尚未發生但可預見的風險提出預警性意見。 審計職權主要包括: 監督預算之執行 核定收支命令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的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 考核財務效能 核定財務上的責任 審計制度的功能可分為三類: 防弊:防止行政機關的不法收支,以及中飽與浪費。 興利:發現執行缺失,促進資源合理運用,增進行政績效。 責任認定與解除:依法核定財務責任。行政機關財務行政責任的最後解除,要透過審計制度完成。 審計部審核總決算時,應注意歲入、歲出是否平衡。但「查核收支平衡」不等於「控制預算收支平衡」,後者屬於預算與財政政策的形成及執行,不是審計制度的功能。審計也不以下列事項為目的: 抑制政府積極發揮財政功能 強化行政機關的道德責任(審計處理的是財務責任,不是道德責任) 二、審計體系與主計體系 比較項目主計體系審計體系 中央機關及隸屬行政院主計總處,隸屬行政院審計部,隸屬監察院 工作重點歲計、會計、統計等內部主計業務,包括彙編中央政府總決算外部審計:監督預算執行、審核收支、審定決算、考核績效 預算執行監督具有監督職能具有監督職能 職務立場應超然獨立執行職務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 首長任期主計長沒有法定固定任期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六年 主計採一條鞭制度,但主計單位不是審計機關,不負責預算執行結果的審計工作。編製決算與審核決算必須分清楚: 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編製(彙編)中央政府總決算書。 審計部負責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 審計獨立性包含專業判斷與報告自主性。下列作法的效果要分清楚: 能強化獨立性:審計機關可自主決定審計報告內容及公布時機,避免不當干預;首長有較長且固定的任期。 會削弱獨立性:縮短審計機關首長任期;使首長任期與總統任期一致,容易隨政治更替。 與獨立性無關:強化事前審計而非事後審計。 三、審計類別:例行性(財務、合規)與績效審計 國際最高審計組織(INTOSAI)將政府審計分為兩大類: 例行性審計:著重財務性與合法性。 績效審計:著重3E。 類別主要問題判斷重點 財務審計財務資訊是否允當表達?帳務、財務報表及相關資訊的可靠性 合規審計收支及作業是否符合規範?法令、預算及其他應遵循規定 績效審計資源是否妥善運用、目標是否達成?經濟性、效率性、效能性,即3E 3E的內容如下: 經濟性:在適當品質、數量與時點下,以合理成本取得所需資源。重點是投入成本。 效率性:檢視投入與產出的關係,例如相同人力能否處理更多案件。 效能性:檢視預定目標與實際成果,例如計畫是否達成原定政策目的。 績效審計雖然涵蓋3E,但其核心原則是效能性,也就是政策目標是否達成。題目問「最符合績效審計核心原則」時應選效能性。財務性與合法性屬例行性審計,效率性則只是3E的一環。 績效審計是審計機關對政府各項業務、計畫和組織運作所作的獨立、客觀考核,有以下幾點要注意: 範圍不以公營事業為限。 主管機關是監察院審計部。 審計人員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政府審計並非全部都是事前審計,以事中、事後審核為主,績效審計也不是事前審計。可以提出預警意見,也不代表審計都屬事前審計。 四、審計職權的行使方式 就地審計:派員到受查機關所在地,查核帳簿、憑證及相關事項。 送請審計:由受查機關將應送審的報表、憑證等資料送交審計機關審核。 委託審計:審計機關依規定委託其他審計機關或專業人員辦理查核。 法定的行使方式就是這三種,沒有「自行審計」。受查機關有配合審計、提供資料的義務。若有隱匿或拒絕,審計機關可以通知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報請監察院核辦,不是報請立法院。 五、決算的編製與審核程序 決算反映預算的實際執行結果,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決算種類包括:總決算、單位決算、單位決算之分決算、附屬單位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年度的結束期間,不要和行政院提出決算的四個月期限混用。 程序負責機關與內容期限或關鍵 編製各機關編造決算,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彙編中央政府總決算不是由審計部編造 提出行政院提出決算於監察院依憲法第60條,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 審核審計長依法完成審核,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依憲法第105條,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 審議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審計部審核總決算的重點: 不只審核支出的合法性,也要兼顧支出的效能性與預算執行績效。 應注意歲入、歲出是否平衡。 經審計部審核、確認無錯誤或過失後,才能解除行政機關的財務責任。 立法院審議時,可以要求審計長列席說明。立法院、監察院或各委員如有諮詢或需要相關審核資料,審計長應答復。獨立行使職權不等於免受詢問。 六、決算審核與民主課責 預算是事前授權,決算則呈現授權後的實際執行結果。審計機關先作專業審核,再由立法院審議,可以檢驗行政機關是否依法使用公共資源、是否達成政策目標。預算執行後還要經過決算機制,主要反映民主政治的課責(accountability)。 財務責任的最後解除須經審計制度完成。機關自行編妥決算或會計帳目結清,都不代表責任已經解除。 常考陷阱 機關名稱偷換:現行名稱是「行政院主計總處」與「監察院審計部」。「行政院審計總處」「監察院審計總處」都是錯誤寫法。 編製與審核互換:總決算書由主計總處編製,由審計部審核。「決算之編造由審計部為之」「審計部編製總決算書」都是錯的。 程序對象偷換:行政院將決算提出於監察院,審計長將審核報告提出於立法院。「行政院提出決算於立法院」「審核報告提出於監察院」「直接送請立法院審議」都是錯的。 期限與起算點偷換:四個月從會計年度結束起算;三個月從行政院提出決算起算;一年從審核報告送達立法院起算。年度終了後二個月是結束期間。 審議逾期效果偷換:法定效果是視同審議通過,不是自動延長一年,也不是凍結總預算案審議或歲出執行。 範圍過度限縮:「只審合法性」「績效審計只查公營事業」「政府審計皆為事前審計」「績效審計採事前審計形式」都是錯的。 獨立性錯誤延伸:主計與審計都應超然獨立、都有權監督預算執行,但只有審計長有固定任期(六年),所以「主計長和審計長皆有固定任期」是錯的。審計長也不能以獨立為由拒絕列席備詢。 報請對象與責任歸屬:受查機關拒不配合時,應報請監察院核辦,不是立法院。核定財務責任是審計機關職權,不是司法機關的權責。主計單位不負責審計工作。 特性與功能混淆:「被動性質」不是審計特性。控制預算收支平衡、抑制財政功能積極化、強化道德責任,都不是審計功能。防止不法收支、防止中飽浪費、增進行政績效、解除財務責任,才是審計功能。 3E核心:INTOSAI所指績效審計的核心是效能性;財務性、合法性屬例行性審計。 記憶口訣 「主計編、行政提、審計核、立院議」:四個動詞對應四個程序,避免把編製與審核混為一談。 「四送監、三報立、一年議,逾期視同過」: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監察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報立法院;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審議,逾期視同審議通過。 「經濟看成本、效率看產出、效能看目標(核心)」;審計方式則記「就、送、委」,沒有「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