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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開放政府與開放資料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題數:25
政府資訊公開、開放政府與開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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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2日

學習重點 掌握政府資訊公開的目的: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民眾對政府的信任與參與、確保政府課責;並熟記法定主動公開事項與限制公開事項。 區分「資訊公開」「開放資料」「開放政府」:分別著重知情權、資料再利用及治理模式。 熟記開放資料三項條件:開放授權、方便近用、開放格式;我國以免費為原則,並兼顧個資保護。 掌握開放政府的核心價值:公開透明、公民參與、公共課責、多元涵容,能說明民間協作與推動障礙。 申論能從目的、內涵、透明度檢視與改善措施,完整論述開放政府與行政透明。 核心觀念 一、政府資訊公開:以人民知情權落實民主監督 政府資訊公開法旨在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瞭解、信賴與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我國為因應公民社會發展、促進公共參與,制定的正是政府資訊公開法。 其基本精神是人民為主權者,政府應說明權力行使及公共資源使用情形。美國大法官道格拉斯(W. O. Douglas)指出主權者是人民而非官僚,納稅人若不能追問公共支出帳目,主權即成空洞象徵,所強調的就是政府運作應資訊公開透明。 資訊公開也是行政透明與廉政建設的基礎,可降低資訊不對稱、防止黑箱及貪腐,強化課責與公共信任。推動資訊公開和開放政府的最主要目的是增進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和參與。下列都不是主要目的:減少組織數量、簡化行政程序、防範虛假訊息、強化機關資訊處理能力。資訊公開已發展多年,國際上也有評估各國政府資料開放程度的指標與評比。 概念重點 政府資訊公開透過主動公開或依申請提供,使人民取得政府資訊,保障知情與監督權利。 政府資料開放將依法得公開的原始資料,以開放格式及開放授權釋出,便利下載、處理與再利用。 開放政府以透明、參與及課責改變治理方式,讓公民與政府共同處理公共問題。 二、主動公開事項與限制公開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除依法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的事項包括: 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機關為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所訂頒的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 機關的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預算及決算書;請願處理結果及訴願決定。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注意:「機關」的電話與電子郵件信箱帳號才是法定事項;每位公務人員的公務電話及公務電子郵件信箱帳號、民選首長的個人工作紀錄,都不是本條明定應主動公開的資訊。 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情形,包括下列各類: 依法核定的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應秘密、限制或禁止公開的事項。 有礙犯罪偵查、追訴、執行或妨害公正審判的資訊。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公開將妨害監督、管理、調查等實施目的的資料。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資料。 涉及個人隱私、營業秘密等受保護利益的資訊。 判斷時須注意: 決策前內部擬稿或準備作業屬限制公開事項,不是主動公開事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 考試、檢定或鑑定資料須其公開將影響公正效率的執行,才符合限制要件。 個人隱私受保護,但有公益必要、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時,仍得公開或提供。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屬法定主動公開事項,不在限制公開之列。 資訊只有一部分涉及限制公開事項時,應除去該部分,公開其餘部分,此即可分離原則。 三、政府資料開放的範圍與三項條件 我國推動政府資料開放並促進活化應用的主要法源依據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實務上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辦理。下列法律都不是資料開放的主要法源:國家檔案管理法、揭弊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政府機關將業務上產製或蒐集的原始資料數位化,經整理分類與內容結構化後釋出,供公眾、非營利組織及企業分析使用,最適合以政府資料開放解釋。這不是政府資訊管理、資通安全或導入人工智慧。 依作業原則,政府資料開放是指政府資料以開放格式、開放授權方式於網路公開,提供個人、學校、團體、企業或政府機關等使用者,依其需求連結下載及利用。 開放對象是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作成、依法得公開的各類電子資料,可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及詮釋資料等。「資料集」是一群相關電子資料的集合,為政府資料開放的基本單位。 條件判斷重點 開放授權以無償、不限制使用目的、地區及期間,且不可撤回的方式授權利用;必須允許使用、修改及再散布。 方便近用資料容易取得、下載及利用;我國以免費為原則,並非使用者付費為原則。 開放格式不需使用特定軟體或硬體即可取用;強調機器可讀、批次不零散、格式規格可自由公開披露。 上述三項條件與國際「開放定義(The Open Definition)」一致,「限制修改」「最低付費」都不屬之。 各機關開放資料應列示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以集中目錄便利查找,並非以各機關自建平臺為原則。行政法人亦非當然排除於作業原則的適用範圍外。其他平臺的功能各不相同: JOIN平臺:公共政策網路參與。 vTaiwan:數位經濟法規諮詢。 陽光法案主題網:廉政相關資訊。 空氣品質預報、各縣市人口統計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年度決算,都是可自由下載的開放資料。個人所得資料涉及隱私,不屬可自由下載的資料。開放資料能強化民眾監督政府的力量,其加值應用兼具監督、公益協作、改善服務與經濟創新等價值,經濟效益不是唯一目標。 四、開放政府的內涵與民間協作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發布的臺灣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開放政府的核心價值為公開透明、公民參與(參與協力)、多元涵容、公共課責。開放政府夥伴關係聯盟(OGP)的核心精神為透明、參與、課責。 開放政府的主要概念包括透明參與、課責政府與公共信任。下列都不是開放政府的核心價值:依法行政、層級節制、效率、經濟公平、管制。依法行政雖是行政的基本要求,仍不屬之。 透明:讓人民取得並理解政策資訊。 參與:讓人民提出意見、共同討論與協作。 課責:政府須說明決策理由、回應質疑並承擔責任。 多元涵容:讓不同背景與弱勢群體都有參與機會。 行政院規定二級機關應指派開放政府聯絡人,其內涵是橫向聯繫、共同協作與參與,而非管制。 在災害治理中,開放資料能促使民間網路社群參與救災資訊的處理,例如彙整災情、製作地圖,最能促進政府與民間協同合作。下列作法都不利協作:高度保密的正式傳遞、以大眾傳媒為唯一主要來源、控制多元資訊分享。 五、推動障礙、爭議與行政透明的檢視 開放政府的推動障礙可分為以下幾類: 組織文化:官僚保密文化、抗拒監督。 資源與協調:跨機關協調困難、人力與經費不足。 資料本身:資料品質不佳、格式不一致、更新不及時。 參與面:資訊過載、參與代表性不足、流於形式透明。 資訊透明可能衍生的實際爭議包括: 民眾個資外流的疑慮。 數位落差,使弱勢群體無法及時取得資訊。 行政人員業務負擔增加。 相反地,透明通常能提升公民社會能量,並不會降低。 行政院「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以「透明政府」為政策方向之一。行政透明的目的在於防貪肅貪、強化課責、提升信任與促進參與;其內涵涵蓋資訊、程序、決策理由與執行結果的透明。行政機關可依下列面向檢視透明度: 公開範圍:法規、施政、預決算、採購、補助及重要決策是否充分揭露。 公開品質:內容是否正確、完整、及時,能否查找、理解與再利用。 程序可見:決策依據、參與管道、意見處理及執行進度是否可追蹤。 回應與保障:是否回應質疑、說明不公開理由,並提供救濟與個資保護。 申論作答可依下列順序:先界定概念與目的,再說明內涵與檢視面向(或推動障礙),最後提出改善措施,例如資料標準化、定期更新、跨機關協作、公民參與及弱勢近用。 常考陷阱 「資訊公開等於所有資料全面公開」:錯。仍須審查法定限制事由,並可部分公開。 「決策前內部擬稿應主動公開」:錯。屬限制公開事項。行政指導文書、預決算書、訴願決定、施政計畫才是主動公開事項。 「採購契約可限制公開」:錯。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為法定主動公開事項。 「公務人員個人公務電話、信箱,或民選首長工作紀錄,屬法定主動公開事項」:錯。法條所列的是「機關」的聯絡資訊。 「資料開放的主要法源是個資法或檔案法」:錯。主要法源是政府資訊公開法。 「最低付費、使用者付費為原則、有價授權、限制修改」:錯。三條件為開放授權、方便近用、開放格式,且以免費為原則。 「各機關自建平臺為原則、行政法人不適用」:錯。應列示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行政法人並非當然排除。 「依法行政、層級節制、效率、經濟公平、管制皆為開放政府核心價值」:錯。核心價值為透明、參與、課責、多元涵容。 「透明會降低公民社會能量」「資訊公開的目的在強化機關資訊處理能力、減少組織、增設監視器」:錯。資訊公開以信任、參與、課責為核心。 「資訊公開是近年新概念,國際尚無評估指標」:錯。國際上已有開放資料評比指標。 記憶口訣 開放政府:「透、參、責、容」——公開透明、公民參與、公共課責、多元涵容。OGP只取前三項「透、參、責」。開放資料:「授、近、格,免費為原則」——開放授權、方便近用、開放格式。限制公開:「密、偵、稿、查、考、私、商」——國家機密、犯罪偵查、內部擬稿、監督調查、考試鑑定、個人隱私、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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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35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與開放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政府開放資料加值應用以經濟效益為唯一目標 (B)行政法人不...
  8. 19 下列何者與開放政府的核心價值無直接關連性? (A)透明治理 (B)參與協力 (C)公共課責 (D)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