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政策合法化的核心:政策方案經有權責者審議核准、完成法定程序,取得付諸實施的合法基礎。 區分政策規劃、合法化與執行,並理解立法院是合法化的主要場域,但不是唯一參與機關,行政機關也能在權限內完成合法化。 辨認政策合法化的公共性、選擇性、正當性、威權性,以及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差別,理解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不能相互取代。 比較滾木法、肉桶立法、副報償法與妥協法,掌握議價協商、論證說服與層級命令的差別。 熟記行政機關與政策分析人員促進政策合法化的作法,以及阿諾立法行為理論所列的主要影響因素。 核心觀念 一、政策合法化的意義與政策過程定位 政策合法化是將政策方案提經有權核准的機構、個人或團體,加以審議批准並完成法定程序,使政策取得合法地位、得以付諸實施的動態過程。判斷關鍵在於「有權者核准」與「完成法定程序」,不是單純提出構想,也不是已經開始執行。 階段核心工作辨識重點 問題認定辨識公共問題,確認政府應處理的事項什麼問題需要政府介入 政策規劃提出、分析及比較政策方案可以採取哪些解決方法 政策合法化由有權者審議核准,完成法定程序方案如何取得正式授權 政策執行運用組織、人員與資源落實政策如何將核定方案化為行動 政策評估檢視政策結果、成效與影響政策是否達成目標 參與式預算若著重於邀請民眾提案、形成方案,屬於政策規劃。不能因為活動涉及預算或民眾參與,就直接認定為政策合法化;仍須看當下進行的是提案規劃,還是正式審議核准。 二、政策合法化的意義面向 面向核心意義辨識線索 公共性合法化牽涉大眾事務,對政策利害關係人產生成本與效益的重分配「大眾事務」「利害關係人」「成本效益重分配」 選擇性在不同方案或主張之間進行取捨決定「取捨」「抉擇」 正當性政策被認為合理、適當,能獲得支持與認同「民眾支持」「合理正當」 威權性由具有權威者核准,使政策具有拘束力「有權者」「具拘束力」 另須區分合法性:政策具有法律或法定程序上的依據,判斷重點是權限與程序是否合法。合法性看「程序與依據」,正當性看「是否被認同」,兩者不是同義詞。 例如政府修法加重酒醉駕車罰則:依法完成修法程序,呈現合法性;社會大眾普遍支持,反映正當性;罰則以制裁約束行為,屬於強制性政策工具。但這並不表示政策「以實質正義取代程序正義」,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須兼顧:目的受到支持不能省略法定程序,依法完成程序也不保證內容必然公平。 三、主要場域與參與者 公共政策經立法程序取得合法地位,立法院是政策合法化的主要場域與主要機關;審計部、司法院、考試院、檢察機關、政風機構或公共政策參與平台,都不是合法化的主要場域。 但合法化的運作過程可能包括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會參與法案推動,也可以在法定權限內獨自完成政策的核定(例如發布行政命令、核定行政計畫)。合法化程序也可以由具有核准權限的委員會完成,關鍵在於是否具有法定權責。 行政機關推動政策合法化的常見作法: 爭取社會資源協助:結合利益團體、媒體與民意支持。 發布試探性消息:先釋出訊息,觀察各方反應再調整(「避免發布試探消息」不是常見作法)。 運用立法聯絡人員:與議員保持溝通、提供資訊。 發揮黨政協調功能:透過執政黨與黨團協調取得支持。 政策分析人員協助政策獲得核准時,首先應了解決策者的心態,掌握其價值、立場與偏好,再搭配培養耐心、增強信心、培養誠心等作為。耐心、信心、誠心都有幫助,但不是「首先」的工作。 四、政策合法化的政治互動與集體決策 政策合法化涉及不同利益的取捨及支持力量的整合,常充滿遊說、協商、討價還價與政治妥協,是政策運作過程中政治色彩最濃厚的階段。立法機關成員地位平等,不能套用行政組織上級指揮下級的層級節制模式。 集體決策類型核心特徵 議價協商型兩個以上權威者透過交換、讓步而妥協;憲政實務上的權力分立與制衡造成議價協商的必要;常見形式如滾木法、副報償法 論證說服型提出理由與證據,設法說服對方相信己方觀點的正確性與價值 層級命令型由上級依指揮監督關係直接下令決定 「理性廣博型」是決策模式的分類,不是集體決策的互動類型。 議價方式核心特徵辨識線索 滾木法(logrolling)議員以互惠方式相互支持對其個人有利的法案你支持我的法案,我支持你的法案 肉桶立法(pork-barrel)爭取有利於特定選區或地方的建設、經費與利益將政策資源帶回選區 副報償法(side payments)提供法案以外的附帶利益,換取對方支持委員會席位、辦公場所、競選協助 妥協法(compromise)各方調整原有主張,彼此讓步以達成協議修改方案內容,尋求交集 鐵三角指國會相關委員會、行政機關與利益團體之間形成的穩定互利關係,司法機關不是此一組合的成員。 五、阿諾的立法行為理論 阿諾(D. Arnold)研究國會議員在政策合法化過程中的立法行為,指出影響議員立法行為的主要因素包括: 選民的投票行為:議員會考量選民如何評價其政策立場及對選舉的影響。 政策法案的聯盟領袖:推動法案的領袖透過組織支持、協調與策略安排影響議員。 議員的自由意志:議員本身的價值判斷、政策偏好與自主選擇。 監察使(Ombudsman)的立場不屬於阿諾所提的影響因素,作答時應依理論架構判斷。 常考陷阱 「合法化只在國會進行,行政機關不會參與」:錯。立法院是主要場域,不是唯一;運作過程可能包括立法與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無法獨自完成政策合法化」:錯。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可以獨自完成;「合法化可由委員會完成」則是正確敘述。 主要場域選審計部、司法院、考試院、檢察署:皆錯,答立法院。 「民眾提案就是合法化」:參與式預算的民眾提案屬政策規劃。 「社會支持即可用實質正義取代程序正義」:錯。修法加重酒駕罰則兼具合法性、正當性,罰則屬強制性工具,但程序正義不可被取代。 「成本與效益重分配是正當性」:錯,強調大眾事務與利害關係人重分配的是公共性。 「立法機關以層級節制推動合法化」:錯。遊說、協商、討價還價才是常見方式。 「說服對方相信己方正確是議價協商」:錯,那是論證說服型。 「給委員會席位、辦公場所、助選換支持是滾木法」:錯,屬副報償法。 「肉桶立法是組成黨團增加勢力」「鐵三角包括司法機關」:皆屬概念錯置。 「行政機關應避免發布試探消息」:錯,發布試探消息正是常見作法。 「政策分析人員首先要培養耐心或信心」:錯,首先是了解決策者的心態。 「監察使立場影響議員立法行為」:不屬阿諾所提因素。 記憶口訣 「規劃想方案,合法求核准,執行做出來,評估看成效。」 「滾木換支持,肉桶回選區,副償給附益,妥協各退步。」 「行政合法化:資源、試探、聯絡、黨政;分析先懂決策心。」 「阿諾看議員:選民、領袖、自由意志,沒有監察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