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非營利組織(第三部門)的意義與特徵:正式組織、民間性(不隸屬政府)、自主管理、盈餘不分配、志願性及公益性;其存在的根本基礎是滿足民眾的利他動機。 理解非營利組織在公共服務中的功能:提供服務、補充政府失靈、倡導政策、支持弱勢與少數團體、監督政府與市場、促進公民參與及利他精神、擔任政府與民眾的橋梁。 區分「協助發展公共政策」與「制定公共政策、行使公權力」:前者是非營利組織可發揮的功能;具權威性的政策制定與強制性管制屬政府職能,非營利組織本身不具公權力。 掌握政府與非營利組織以公共利益為最大交集、以互補為核心的關係,以及協力的行政效益與主要挑戰。 辨別志願失靈四種類型,尤其分清「慈善的特殊性」與「慈善的干涉主義」。 核心觀念 一、非營利組織的意義與特徵 非營利組織是以公共服務或特定社會使命為目的,具有正式組織形式、獨立於政府之外,且不將盈餘分配給成員或出資者的民間組織,常被稱為政府(第一部門)、市場(第二部門)以外的第三部門。民眾透過捐款、志願服務與集體行動參與其中,實踐利他動機,這正是非營利組織能在社會上持續存在的原因。 正式組織:具有持續的組織結構、運作規則與活動,不是臨時、鬆散的個人聚集。第三部門不是非正式組織。 民間性:組織上與政府分立,不隸屬政府部門;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不等於成為政府的一部分。 自主管理:能自行決定組織運作與治理,不受外部單位控制。 盈餘不分配:可以收費、取得收入甚至產生盈餘,但盈餘須用於組織使命,不得分配給成員。 志願性:參與及捐助出於自願;不表示所有工作都由無酬志工完成。 公益性:以服務公共或群體利益為宗旨。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最大的共同交集是公共利益。志願性、獨立性是非營利組織相對於政府的特色,並非兩者共同的核心交集。 二、非營利組織在公共服務中的功能角色 非營利組織興起,常以「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解釋:市場不願提供無利可圖的服務,政府則受限於一致性、預算與程序,難以回應多元或少數需求,非營利組織因而補其不足。 功能內涵與作答關鍵 服務提供與補充政府失靈直接提供照顧、救助、教育、社區等服務,補充政府不能或未能提供的服務,拓展公共服務範圍;屬服務導向、行動導向,針對服務對象直接提供服務。 支持弱勢與少數團體關注主流制度忽略的需求,協助弱勢取得資源、表達意見、維護權益。 政策倡導與建言彙整第一線經驗、提出建議、倡議制度改革,協助政府發展公共政策。 監督政府與市場透過資訊揭露與社會倡議,進行施政監督與市場監督。 促進公民參與與利他精神提供志願服務、捐助與公共討論的機會,提升公民性、利他主義與社會互助。 溝通橋梁擔任政府與民眾間的橋梁,傳達需求、整合資源、凝聚共識。 政策角色須分清層次:非營利組織可以參與討論、提出方案、影響政策;但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強制性行政管制屬政府職能,並非非營利組織的主要功能。非營利組織本身不具公權力,補充政府也不表示可全面取代政府。 三、與政府的互動:互補協力與行政效益 兩者關係以互補最能說明,而非競爭、零和或彼此獨立。政府具公權力、穩定財源與制度能力;非營利組織具在地連結、服務彈性與志願參與。雙方透過補助、委託服務、資訊交流與共同規劃合作。 依「經費提供」與「服務輸送」由誰負責,學者 Gidron、Kramer 與 Salamon 將兩者關係分為四種模式,可用於申論: 模式經費提供服務輸送 政府主導政府政府 雙元模式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各自籌措各自提供 協力模式主要由政府主要由非營利組織 第三部門主導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 政府與非營利組織互動可創造的行政效益: 發揮互補、拓展公共服務:擴大服務範圍與可近性。 資源整合、共創利益:結合經費、人力、專業與社區網絡。 強化政府與民間的聯繫:增加溝通管道,掌握實際需求。 廣納建言、凝聚共識:吸收多元意見,協助政策形成。 促進公民參與社區:培養公共責任與社區意識。 四、協力的挑戰與志願失靈 非營利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的限制:多半只能聚焦特定議題、經費來源有限、專業人力未必充足,也不必然比政府更有效率或更有回應性。與政府協力的主要挑戰則是:雙方認知與目標差異、不對等的權力關係、過度依賴政府財源而喪失自主性。 Salamon 提出「志願失靈」說明非營利組織的侷限: 類型判斷關鍵 慈善的不足性資源有限,無法提供足夠的集體性財貨。 慈善的特殊性偏重特定次級人口或團體,其他需求被忽略,造成服務缺口與重複。 慈善的干涉主義由掌握資源者決定服務對象與內容,受助者的需求與自主被忽視。 慈善的業餘性多依賴志工,難由專業人才提供服務。 常考陷阱 「非營利組織具有公權力,可協助政府執行業務/分擔強制性行政管制」:錯。非營利組織本身不具公權力,強制管制屬政府職能。 「協助政府發展公共政策」:正確,屬倡導建言功能;不要與「制定政策、行使公權力」混淆。 「為政府籌措施政基金、彌補預算不足」「為政府服務背書保證」「提升市場效率」「促進府際關係」:都不是非營利組織的公共功能。 「能持續存在是因更有效率、具公權力、能營利與私部門競爭」:皆錯,正解是能滿足利他動機。 「第三部門必須為非正式組織」:錯,正式組織是其特徵;不隸屬政府、具公益性、不得分配盈餘才是特點。 「最大交集是志願性、獨立性、非營利」:錯,答公共利益。 「兩者關係是競爭、零和或獨立」:錯,答互補。 「提升非營利組織的回應性」是政府合作的主要效益:錯,受益主體不是政府。政府所得是拓展服務、資源整合、強化與民間聯繫。 「雙方各具專業優勢」是協力挑戰:錯,這是合作基礎;挑戰是認知差異、權力不對等、財源依賴。 「權力競逐提升激勵」是行政效益:錯,互動效益是互補、建言、參與。 特殊性與干涉主義互換:「偏重特定群體」看服務對象偏狹,屬特殊性;「掌握資源者決定」看決定權在金主,屬干涉主義。 申論只寫優點:宜依「意義與特徵→公共功能→行政效益→互動模式→挑戰與改善」展開,以公共利益、自主與責任釐清作結。 記憶口訣 特徵:「正式民間自主管,盈餘不分志願公」。 公共功能:「服務補缺、倡議監督、參與利他、橋梁助弱」。 志願失靈:「不足缺財貨、特殊偏群體、干涉看金主、業餘缺專業」。 政府互動:「公益是交集,互補是主軸;建言不掌權,協力防依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