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累進、比例與累退稅制,依所得或稅基增加時,適用稅率如何變動判斷。 區分租稅公平、中立與效率,理解累進稅的所得重分配功能,以及直接稅、間接稅與稅負轉嫁的關係。 依稅基辨識所得稅、消費稅與財產稅,並與國稅、地方稅的分類分開理解。 熟記國民租稅負擔率的公式,辨別稅式支出與政府直接支出、補助支出、移轉性支付。 核心觀念 一、租稅制度:累進、比例與累退 判斷稅制時,重點是稅率或負擔比例,不能只看繳納稅額多少。高所得者繳稅較多,不一定代表採累進稅制。 類型判斷標準分配效果 累進稅制所得或稅基愈高,適用稅率愈高;即高所得者負擔較高稅率,低所得者負擔較低稅率。使高所得者負擔較高比例的租稅,較能縮小稅後所得差距。 比例稅制所得或稅基增加,稅率仍維持相同。稅額隨稅基增加,但負擔比例不變;重分配效果弱於累進稅。 累退稅制所得或稅基愈高,稅率或實際負擔比例反而愈低;即高所得者負擔低稅率,低所得者相對負擔高稅率。低所得者負擔比例較高,不利於改善所得分配。 例如,同採百分之十稅率,所得增加一倍,稅額也增加一倍,仍屬比例稅。 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制,以量能課稅為重要精神。累進稅率採級距設計,不能理解為所得一跨入較高級距,全部所得就一律適用最高級距稅率。 「齊頭稅制」若指每人繳納相同金額,因相同稅額占低所得者所得的比例較高,會呈現累退負擔;「均一稅制」則指單一稅率,接近比例稅的概念。兩者都不是「高所得者適用高稅率」。「寬減額」涉及稅基計算上的減除,並非與累進、比例、累退並列的稅率結構。 二、租稅設計:公平、中立與效率 租稅公平關注負擔如何分配:負擔能力相同者應受到相同待遇,負擔能力不同者則可有不同負擔。累進稅較比例稅更具所得分配效果,也更容易達成財富重分配功能。 租稅中立關注課稅是否干擾人民原有的消費、生產、儲蓄或投資選擇。若租稅使人民改變消費模式,涉及的是中立性與資源配置問題,不能直接認定該租稅不具公平性。 租稅效率則關注稅制造成的資源配置扭曲、額外負擔及徵納成本。公平、中立與效率是不同判斷面向,不能互相替代。 直接稅通常由納稅義務人直接負擔,所得稅、財產稅是常見例子;間接稅則較容易透過價格轉嫁,營業稅、貨物稅與關稅是常見例子。依一般教材比較,直接稅較間接稅能維持租稅中立,也較容易配合負擔能力實施重分配。 須區分法律上的納稅義務與經濟上的實際稅負。稅負轉嫁是透過價格等方式,使他人承擔經濟負擔,並不是把法定納稅義務移轉給他人;也不能僅憑能否轉嫁就判定租稅不具效率。 三、依稅基分類:所得、消費與財產 稅基系統課徵對象或基礎重要稅目 所得稅系統個人或企業取得的所得。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消費稅系統財貨、勞務的消費、交易或相關憑證。營業稅、貨物稅、關稅、印花稅。 財產稅系統財產的持有或移轉。地價稅、房屋稅等。 營業稅是政府針對財貨或勞務的交易行為所課徵的稅賦,以銷售貨物、勞務及進口貨物為課徵範圍;看到一般性的「財貨或勞務交易」,應選營業稅。貨物稅只針對法定特定貨物課徵;印花稅著重法定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的是企業所得,三者都不能取代營業稅的一般交易課稅概念。 貨物稅與關稅同屬消費稅系統;地價稅、房屋稅屬財產稅系統,不屬消費稅。 「依稅基分類」與「依課稅權及收入歸屬分類(國稅、地方稅)」是不同標準。營利事業所得稅屬國稅,不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租稅收入,不能因地方政府可取得統籌分配款,就將其認定為地方稅;地價稅、房屋稅則是地方稅的重要稅目。「地方稅系統」是依收入歸屬的分類,不是稅基系統。 四、國民租稅負擔率 國民租稅負擔率=政府賦稅收入÷國內生產毛額(GDP)×百分之百。它表示整體經濟產出中,政府透過賦稅取得收入的比重。 此比率不是政府歲出占GDP的比率,也不是衡量社會福利支出是否有效率的指標。公共支出未列入公式,因此「降低公共支出」不是提高租稅負擔率的方式。我國國民租稅負擔率長期明顯低於歐洲福利國家,遠不到百分之四十五至五十五的水準。 五、稅式支出:以減稅達成政策目的 稅式支出是指稅法或其他法令,針對特定個人、團體或事項給予的租稅減免,政府因而放棄原可徵得的稅收。其效果類似補助,但形式是少收稅,屬間接的政策支持,不是政府的直接支出。 常見形式包括免稅、減稅、特別扣除額及投資抵減,例如: 所得稅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個人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 符合資格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專供已立案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的特定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式支出的特性: 造成稅基侵蝕與稅收損失,隱含對政府稅收不利的影響。 表達政府作為的財政上代價,即政府以放棄稅收換取政策目標。 所得稅的稅式支出占最大宗。 因不經預算撥款,不會造成政府歲出規模膨脹;其問題反而在於較隱蔽、不易受預算監督。 相對地,下列都是政府實際付出的支出,不屬稅式支出:補助低收入戶全民健康保險費、中央對下級政府的補助、公債還本付息、賦稅署等機關業務預算、中央政府委託代管及代辦事項之支出。「補助支出」「移轉性支付」是實際撥款;「特別預算」是預算型態,皆與租稅減免不同。 預算法第29條規定行政院應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以及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之報告: 綠色國民所得帳:國際通稱「環境與經濟帳」。 移轉性支付:屬政府支出之一種經濟性分類項目,政府支付款項而未取得相對應的財貨或勞務,分為對家庭、對人民團體、對企業及對國外之移轉支出。 稅式支出:雖須編製報告,仍是租稅減免,不會因此變成直接的政府支出。 常考陷阱 「繳得多就是累進」:須比較稅率或負擔比例;同一稅率下,高所得者也會繳較多稅。 累進、累退定義互換:高所得高稅率是累進;高所得低稅率、低所得相對高稅率是累退。 「比例稅較累進稅更具重分配效果」:錯,累進稅較強。 「間接稅較直接稅能維持中立」:錯,一般認為直接稅較能維持租稅中立。 「消費模式改變就是不公平」:那是中立性問題,公平須另看負擔分配。 「轉嫁的是法律義務、能轉嫁就不具效率」:轉嫁的是經濟稅負,與效率判斷無必然關係。 「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地方政府重要收入」:錯,其屬國稅。 「房屋稅屬消費稅」:房屋稅、地價稅歸財產稅;關稅、貨物稅、印花稅歸消費稅系統。 「財貨或勞務交易所課的稅是貨物稅」:應為營業稅;貨物稅只課特定貨物。 「稅式支出是政府直接支出」「會使歲出規模膨脹」:皆錯,稅式支出是少收稅,不是撥款。 把補助、付息、業務預算當稅式支出:凡是實際付錢的,都不是稅式支出。 「租稅負擔率可衡量社福支出效率」「降低公共支出可提高負擔率」:皆錯,公式只看賦稅收入與GDP。 「我國租稅負擔率約45%~55%」:錯,我國遠低於此水準。 記憶口訣 「累進率升、比例率平、累退率降;公平看負擔,中立看選擇。」 「所得看賺取,交易課營業,財產看持有;稅式是少收,補助是付出。」 「負擔率=稅收除GDP,支出不入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