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考試院的憲政地位: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國考題目也將其視為我國最高人事行政主管機關。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區分考試院的「完整職權(法制+執行)」與「僅掌法制事項」兩類。看到題目問「何者非屬考試院職權」時,要注意選項有沒有寫「法制事項」。 辨認增修條文未列入的事項:「養老」已不在條文中;「保險」憲法從未明定,是考試院與行政院職權的模糊地帶。 掌握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舊稱人事行政局)的分工,以及兩者之間沒有上下隸屬關係。 比較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審計長與中選會委員的提名及立法院同意程序。 核心觀念 一、考試院的地位與考試範圍 憲法本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都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依我國五權分立的設計,考試院同時是國考題目所稱的最高人事行政主管機關。考選部、銓敘部是考試院的所屬部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則隸屬行政院。這些機關都不能取代考試院的憲政地位。 考試院掌理的「考試」包括公務人員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實際的考選業務由考選部辦理,但題目若問「國家最高考試機關」,答案是考試院。大學入學考試的辦理單位(例如大考中心)與國家考試無關。 二、職權分類:先看有沒有「之法制事項」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規定,考試院掌理下列三款事項: 款次法定事項權限性質 第一款考試完整掌理考試職權 第二款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完整職權:法制事項與執行事項均屬考試院 第三款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僅有法制權(有決策權、無執行權),運作執行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各用人機關辦理 銓敘、保障、撫卹、退休這四項,考試院同時掌理法制與執行。題目問「考試院保有決策與執行之完整職權」的事項時,答案一定在這四項裡,最常考的是撫卹和退休。所謂完整職權,指的是權限範圍包含執行事項,實際業務可由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考試院所屬機關辦理。 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這五項,考試院只掌理法制事項,也就是負責制度設計與法規訂定。個案的執行,例如各機關辦理所屬人員的考績、陞遷,屬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各機關的權限。題目問考試院「只掌理法制事項」的五項時,凡是撫卹、退休、銓敘、保障出現在選項中,都是「不在其中」的答案。 選項寫法的判斷: 選項寫「公務人員任免之法制事項」「任免、考績法制事項」:完整照抄條文,屬於考試院職權。 選項只寫「公務人員之考績」,沒有加上「法制事項」,而其他選項都屬於完整職權或已標明法制事項:這個選項應判斷為「非屬考試院之職權」,因為考試院對考績沒有完整職權,只掌理其法制事項。 選項寫「銓敘、保障法制及執行事項」:正確,因為銓敘、保障屬於完整職權。 三、條文未列入的事項:養老與保險 憲法本文第83條原本列有「養老」。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改寫考試院職掌後,保留「退休」,刪除「養老」。所以題目若問「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何者不是考試院職掌」,而選項中有「養老」,「養老」就是答案。不能因為養老與退休意思相近,就把它當成現行職掌。 公務人員保險則是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都沒有明定的事項,因此在傳統人事行政學上,被視為考試院與行政院職權的模糊地帶。保障、退休、撫卹在條文中都有明文規定,不屬於模糊地帶。 四、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關係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隸屬行政院,不是考試院的下級機關。考試院雖然是最高人事行政主管機關,但對人事行政總處沒有上下隸屬的指揮監督權。 舊題目中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就是現在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題目問「考試院僅掌有法制權,而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總處)掌有運作執行權」的事項時,應從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這五項中選;銓敘、保障、撫卹屬於考試院完整職權,不是答案。 五、考試院成員:提名程序與任期制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試委員不是由考試院院長提名,也不是由立法院提名;立法院在這個程序中只行使同意權。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沒有「政務副院長、常務副院長」兩位副院長的設計。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都採任期制,任期由法律規定,不跟總統任期連動。新總統就職時,不需要重新提名考試院院長。 六、須經立法院同意的人事任命比較 職位提名者同意機關依據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總統立法院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 審計長(監察院審計部)總統立法院憲法第104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行政院院長立法院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審計長:依憲法第104條,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審計部雖然設於監察院之下,但審計長不是由監察院院長提名,也不是經監察院會議同意;也不是由行政院院長提名。審計是監督行政院預算執行的機制,所以由行政院院長提名不合理。 中選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中選會是行政院所屬的獨立機關,委員須經國會同意,以確保選務中立。題目問「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的職位時,答案就是中選會委員。 其他常見的干擾選項:內政部部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不需立法院同意;內政部警政署署長是部會所屬機關首長,也不需立法院同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雖然名稱有「委員會」,同樣不需立法院同意。不能因為名稱有「委員會」或職位重要,就認定須經立法院同意。 常考陷阱 「公務人員之考績屬考試院職權」(未加法制事項):題目問「何者非屬考試院之職權」,而其他選項是退休、保障、「任免之法制事項」時,應選考績。判斷關鍵是考試院對考績只有法制權,沒有完整職權。 「撫卹、退休僅屬法制權」:錯誤。這兩項與銓敘、保障同屬完整職權。 「級俸、考績、陞遷、褒獎具有完整職權」:錯誤。這些事項只掌理法制事項。 「養老是考試院職掌」:依增修條文第6條是錯誤的。養老只出現在憲法本文第83條,增修條文已改為「退休」。 「保障、退休、撫卹是憲法未明定的模糊地帶」:錯誤。憲法未明定的是保險。 「考試院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指揮監督之權」:錯誤。人事行政總處隸屬行政院。 「最高人事行政主管機關是人事行政總處或銓敘部」:錯誤。最高人事行政主管機關是考試院。 「最高考試機關是考選部或大考中心」:錯誤。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是考試院。 「考試委員由考試院院長提名」「由總統提名任命」「由立法院提名同意」:都是錯誤。正確程序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 「審計部屬監察院,所以審計長由監察院院長提名」:錯誤。機關隸屬與提名權要分開判斷,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考試院設政務、常務兩位副院長」「新總統上任須重新提名考試院院長」:錯誤。考試院只設副院長一人,成員採任期制。 「內政部部長、警政署署長、金管會主委須經立法院同意」:錯誤。這三項中,須經行政院院長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的只有中選會委員。 記憶口訣 「銓保卹退,全套都管;任考級陞褒,只管法制。」銓敘、保障、撫卹、退休是完整職權;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只有法制權,執行歸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養老已刪、保險沒寫。」增修條文已把養老改為退休;保險是憲法從未明定的模糊地帶。 「考審總統提,中選閣揆提,全都立院同意。」考試院成員與審計長由總統提名;中選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三者都須經立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