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認身分:本法以常任文官(事務官)為直接適用對象,另將校長、兼行政職務教師、軍訓教官等特定人員列為準用對象。 公立學校要分四種人: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教師、職員。軍人要分三種:一般職業軍人、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人員、軍訓教官。 行政中立不禁止加入政黨,但不得兼任政黨、政治團體或競選辦事處職務,也不得從事公開助選等行為。 公務人員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的行為,而遭受不利處分或不公平對待。 長官要求部屬從事違法政治行為時,部屬可以檢具事證向該長官的上級長官報告,也可以向監察院檢舉。 核心觀念 一、行政中立的意義與直接適用對象 行政中立是指事務官(常任文官)在行政系統中,對政治事務保持超然地位,依法執行職務,不因政黨或候選人不同而有差別待遇。政務人員、議員、民選公職人員本來就是政治任命或民選產生,不是行政中立所要求的主體。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是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的有給專任人員,以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的職員。判斷時看法定任用身分,不是看是否在政府機關上班或是否由政府支薪。 外交領事人員:屬依法任用的常任文官,在本法規範範圍內。 公立學校職員:直接適用。公立學校教師則要另外判斷,不能混為一談。 政務官、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如直轄市市長)、議員:不是本法的適用或準用對象。 職業軍人:一般軍人不是本法的適用對象,只有特定軍職人員列入準用。 二、準用對象 「準用」是把本法規定擴及原本不在公務人員定義內的特定人員。題目問「適用或準用」時,兩類都要算進去;只問「準用」時,要從準用名單中找答案。 人員類型是否納入判斷重點 公立學校校長(含公立大學校長)準用限公立學校,私立大學校長不在其內。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準用例如公立大學系主任,或兼任行政主管的公立大專教師。 各級學校軍訓教官準用高中軍訓教官也算在內。 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準用不能擴張解釋為所有職業軍人。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準用重點是「依法」聘用、僱用。 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準用不能因為尚未正式任用就排除。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準用必須是「有給」而且「專任」。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納入規範例如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兼所長。 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人員納入規範不能因為職位特殊就認定不受本法規範。 三、不屬本法規範的身分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適用也不準用。例如沒有兼行政的大學教授。 退休之公立學校教師:已沒有現職身分,不受本法規範,可以為親友站台、募款、發起連署。 私立大學校長:不是公立學校校長,不在準用範圍內。 行政法人有給兼任人員:不符合「專任」要件。 行政機關臨時人員、勞務承攬人員:不是依法任用或依法聘僱的人員。 公營(國營)事業機構人員:不能概括認定為準用對象。 政務官、民選首長、議員、職業軍人:不是本法的規範對象。 四、政治參與的界線 公務人員可以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職務,也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的職務。 為了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動用行政資源,例如用機關資源印製支持候選人的文宣。 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連署。 在媒體上具名刊登廣告。 公開為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此外,公務人員不得為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等利益,所以也不能為候選人辦募款餐會。 公開站台、拜票的限制,法律對候選人為一定親屬的情形設有例外。因此「不得為任何人公開拜票」的說法太絕對。但這個例外只限於公開站台、拜票這類行為,不能延伸到動用行政資源或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 五、拒絕違法政治行為的保障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的行為。公務人員依法享有的權益,不得因為拒絕從事本法禁止的行為而遭受不利處分或不公平對待。如果已經遭受不利處分或不公平對待,可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規定請求救濟。 六、長官違法要求時的處理途徑 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報告:檢具相關事證提出報告,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例如縣政府民政局長要求課長為候選人拉票,課長應向縣長報告,由縣長依法處理。 向監察院檢舉:長官違反「不得要求部屬從事禁止行為」的規定時,公務人員也可以向監察院檢舉。 上面兩條是針對長官違法要求的報告、檢舉途徑。遭受不利處分後依保障法請求救濟,則是另一件事,兩者要分開記。 常考陷阱 「公立學校教師都準用」:錯。只有校長和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準用,未兼行政的教授、教師不在其內。 「私立大學校長準用」:錯。準用的是公立學校校長。 「職業軍人是適用對象」:錯。只有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的人員和軍訓教官被納入。 「有給兼任、臨時人員、勞務承攬、公營事業人員也準用」:錯。行政法人只限有給專任,其他三類不能只憑在機關工作或由政府支薪來判斷。 「直轄市市長、政務官、民選首長是規範對象」:錯。行政中立是對事務官的要求。 「政務人員無須遵守」與「拒絕違法行為不得受不利處分」同時出現:後者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保障,是最正確的選項。 「行政中立就是禁止入黨」:錯。可以入黨,但不得兼任黨職、政治團體職務或競選辦事處職務。 「不得為任何人公開拜票」:錯。這種說法忽略了法定的親屬例外,太過絕對。 問誰可以為候選人站台、募款、發起連署:考試委員、軍訓教官、研究員兼所長都受規範,退休的公立學校教師則不受規範。 「要求長官以書面下令」:錯。違法的政治行為即使用書面命令,仍然違法,不是本法規定的處理方式。 報告或檢舉的對象錯置:銓敘部、保訓會、人事行政總處、審計部、調查局、上級機關的政風單位都是錯誤選項。正確答案只有「該長官的上級長官」與「監察院」。 記憶口訣 「公校校長兼行政,教官軍職法人專;退休未兼不必管。」準用對象抓住: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軍訓教官、行政機關軍職人員、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退休人員與未兼行政的教師不受本法規範。 「長官違法我拒絕,上報上級告監院。」拒絕違法的政治要求不得因此遭受不利處分。長官違法要求時,可以向其上級長官報告,也可以向監察院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