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課責的核心:行政人員或機關有違法失職時,必須有人負起責任;課責包括說明、接受監督與承擔責任。民主政治中,行政人員最終向人民負責。 辨別Romzek與Ingraham的官僚(行政)、法律、專業、政治四種課責,以及各自追求的價值;也要會分垂直、水平、社會課責。 區分我國的課責方式(政治懲處、法律懲處、行政懲處),以及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理解內部/外部、正式/非正式控制的分類。 認識多手問題、避責行為與資訊公開對課責的影響,並能從課責觀點論述如何建立廉能政府。 核心觀念 一、課責的意義、對象與運作環節 行政課責(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指「當行政人員或行政機關有違法或失職之情事發生時,必須要有某人對此負起責任」。它要求行政人員或機關就權力行使與執行結果提出說明、接受監督,並在違法或失職時承擔責任。課責不只是事後處罰,也包括事前訂定標準、事中監督與事後改正。行政課責也需要考量專業倫理守則的適用。 注意區分相近名詞:倫理、道德是行為的價值規範;救濟是人民權益受損後的補救途徑;依法行政、正當程序是行政行為應遵守的法律原則;政治責任只是課責的一種。只有「課責」是指出事後要有人負責的機制。 行政人員在制度上須向人民、機關首長、國會議員(民意代表)等負責;但依人民主權,最終負責對象是人民。外國政府不是我國行政人員應負責的對象。新聞媒體是監督者,但不是最終權力來源。 完整課責系統由四個部分組成:標準設定、監督、自願遵守與制裁。也就是先確立行為要求,再檢視執行情形,透過自律促使遵守,並對違反者究責。獎勵雖能輔助管理,但不屬於這四個組成部分。 二、Romzek與Ingraham的四種課責 梁瑞克(Barbara Romzek)與英格拉漢(Patricia W. Ingraham)以兩個判準分類:控制來源是內部或外部,以及控制程度高低。控制程度高,代表受到較密切的規範與監督,個人自主程度較低。 類型控制來源/程度主要要求核心價值 官僚課責(又稱行政課責)內部/高對工作自主性不高的個人施予密切監督,要求依層級命令、程序及績效標準辦事效率 法律課責外部/高遵守法律,接受依法進行的審查與究責法治 專業課責內部/低依專業知識、同儕規範及倫理守則自主判斷專業 政治課責外部/低回應民意、特定顧客與重要利害關係人的期待回應 此處的「行政課責」是官僚課責的狹義名稱,不要和涵蓋所有類型的廣義行政課責混淆。政治課責強調回應性,官員的回應既要對特定顧客,也要對上級長官負責。因此不能只看到「上級長官」就判為官僚課責,關鍵是題意強調的是服從密切監督(官僚),還是回應各方期待(政治)。 三、垂直、水平與社會課責 類型判斷關鍵典型例子 垂直課責人民透過民主授權關係控制統治者選舉、罷免 水平課責國家機關彼此監督與制衡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長、司法審查、監察與審計 社會課責公民社會透過參與、公開與監督促成負責公民團體監督、媒體揭弊、非營利組織公布財務報表 選舉是人民主權的最後課責手段,但具有週期性,作用相當緩慢,因此仍須搭配日常監督。選舉也是政治課責的重要途徑。向主管報告業務承辦進度,屬於組織內的行政課責;行政院長接受立法委員質詢,屬於機關之間的水平課責,不是垂直課責。 四、行政權的內外控制 行政權持續擴張,一方面是追求大有為政府,另一方面也帶來貪腐失控的風險,因此如何控制行政權是行政學的核心議題。控制方式可依來源(內部/外部)與方式(正式/非正式)分為四類: 正式非正式 內部行政控制(層級監督、考核、行政懲處)、機關內部政風單位監督行政人員個人倫理道德準則、行政自律、弊端揭發 外部議會(立法院)監督與質詢、司法審查、監察、審計單位的財務審核、行政監察員(ombudsman)媒體監督、輿論、公民參與 判斷時要看監督者的制度位置。機關內部政風單位雖是正式監督,但屬內部控制;個人倫理道德準則同樣屬內部控制。審計機關的財務審核、立法院質詢則屬外部控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可透過司法審查權限制行政官僚的執行。 行政中立規範的是公務員的政治中立義務,不是控制行政權力的方式。議會監督、行政自律、媒體監督才是控制方式。 五、我國的課責方式與責任追究 我國現行運作的課責方式為政治懲處、法律懲處、行政懲處。「責任懲處」「立法懲處」都不是我國的課責方式名稱;立法院雖能監督行政,但不能因此另造出「立法懲處」這一類。 責任方式重點與例子 政治懲處依政治信任及民意承擔責任,例如下臺、辭職或選舉失利 法律懲處(法律課責)依法律要件承擔責任;國家賠償責任屬法律課責的一部分 行政懲處依人事管理制度處理,例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的記過、申誡 司法懲戒依公務員懲戒制度,由懲戒法院審理;降級屬懲戒處分 懲戒與懲處不可混用:依考績法所為的記過屬行政懲處;降級屬司法懲戒,不屬行政懲處。 六、多手問題、髒手問題與避責 多手問題(many hands)指多人、多機關共同參與決策或執行,造成責任分散,出事後難以辨明誰應負責。例如八掌溪事件中各級機關分工協調不佳、相互卸責;或市長、議員、首長、學者、公民團體都參與開發案審議,爆發弊端後卻不易究責。這兩種情況都屬多手問題。 其他容易混淆的名詞: 髒手問題(dirty hands):為追求公共目的,是否採取違背道德的手段,屬於倫理困境。 左右為難(catch-22):相互矛盾的要求使行動陷入困局。 俘虜性組織:機關反被其應監督的利益對象支配。 利益鐵三角:行政機關、國會相關成員與利益團體之間穩定的利益連結。 避責(blame avoidance)指政治人物或官僚在面臨危機時,運用策略降低被歸咎、聲望受損或治理正當性受衝擊的風險。例如政治人物因連任或升遷考量,避免做出不受歡迎的決策,或推諉、分散責任。民主與威權體制都可能出現避責,強化透明度有助於減少避責行為。 七、資訊公開與課責 資訊公開是課責的關鍵。政府若握有獨占資訊的權力,就不利於課責。課責應由政府負起說明與提出證據的責任;若要求人民負起舉證責任,在資訊不對稱下反而不利課責。不過,政府資訊公開也可能讓利益團體找到施壓點,因此透明仍須搭配公平參與與利益衝突管理。 八、申論應用:麥迪遜名言與廉能政府 麥迪遜在《聯邦論》中指出:「如果人類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如果由天使統治,政府也不需要外部控制。」意思是人性並不完美,政府既要有能力治理人民,也必須受到控制。民主控制政府主要依靠人民,但仍需輔助性的制度防範,也就是以權力制衡權力。 對我國當前行政問題的意義在於:面對行政裁量擴大、貪腐、卸責與多手問題,不能只期待官員自律(內部控制),還必須有議會、司法、監察、審計、媒體與公民等外部控制,兩者相輔相成。 從行政課責觀點建立廉能政府,可從以下面向著手: 權責明確:訂定職掌、決策標準及跨機關協調程序,保留決策紀錄,降低多手問題。 內部落實(官僚/專業課責):健全主管監督、考核、政風與內部稽核,培養專業倫理,並保障依法揭弊者。 外部制衡(法律/水平課責):落實議會、司法、監察及審計監督,使違法失職者承擔政治、法律或行政責任。 公開參與(政治/社會課責):推動資訊公開、公民參與及媒體監督,降低政府獨占資訊造成的不對稱,並減少避責行為。 改善績效:追蹤缺失改正,兼顧廉潔、效率與回應性,避免只重處罰而忽略治理改善。 常考陷阱 「課責就是處罰」:範圍太窄。課責也包含說明、監督、遵守標準及改正。 「降級屬於行政懲處」:錯。降級屬司法懲戒;依考績法所為的記過才是行政懲處。 「責任懲處/立法懲處是我國的課責方式」:錯。我國的課責方式是政治、法律、行政懲處。 「獎勵是課責系統的組成部分」:錯。四個組成部分是標準設定、監督、自願遵守、制裁。 「外國政府是行政人員應負責的對象」:錯。應負責的對象是人民、機關首長、國會議員,最終是人民。 「政風單位、個人倫理屬外部控制」:錯。兩者都屬內部控制;審計、質詢才屬外部控制。 「弊端揭發屬外部控制」:錯。它屬內部非正式控制。行政監察員屬外部正式控制,公民參與屬外部非正式控制,行政控制屬內部正式控制。 「行政中立是控制行政權的方式」:錯。行政中立是公務員的義務,議會監督、行政自律、媒體監督才是控制方式。 「質詢是垂直課責」:錯。機關之間相互監督屬水平課責;選舉、罷免才是垂直課責。 「對特定顧客及上級長官都要回應=官僚課責」:錯。強調回應性的是政治課責。 「密切監督低自主性人員追求法治」:錯。這是官僚課責,追求的是效率。 「多人參與而難以究責是髒手問題」:錯。應判為多手問題;髒手的關鍵是目的與手段之間的倫理衝突。 「威權國家沒有避責現象」:錯。民主與威權體制都可能出現避責。 「人民負舉證責任有利課責」:錯。這忽略了資訊不對稱,應由政府公開資訊並提出說明。 「選舉是最快速的課責手段」:錯。選舉是最後的課責手段,但相當緩慢。 記憶口訣 「內高官效、外高法治;內低專業、外低政應」:官僚課責重效率、法律課責重法治、專業課責重專業、政治課責重回應。 「標監自制,沒有獎」:課責系統由標準設定、監督、自願遵守、制裁組成,不包括獎勵。 「政法行三懲;記過是懲處、降級是懲戒」:我國課責方式為政治、法律、行政懲處。 「民選垂直、機關水平、社會監督;多手難歸責、髒手辨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