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法律、道德、宗教與習慣的共同點及差異,關鍵在於法律具有國家公權力的強制力,並可作為法院裁判的法源。 區分法律的有效性與實效性,以及法律義務、法律責任與制裁的先後關係。 理解法律與道德同屬社會生活規範、互有影響,但兩者許可與禁止的範圍並不完全重合。 辨識儒家「德主刑輔」思想,以及民法、刑法中呈現倫理觀念的規定。 掌握法律的一般功能,以及法律對自由的限制、保障、實現三重關係。 核心觀念 一、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 法律是人類共同生活中,用來形成秩序、解決紛爭與實現自由的規範。道德、宗教、習慣也能引導人的行為,因此法律並非唯一的社會生活規範;但相較於其他社會規範,只有法律能透過國家權力所生的強制力加以貫徹。 類型主要特色維持方式與例子 法律透過一定程序(如立法程序)產生,具有制度化的拘束力由國家公權力強制實現,例如雇主依法給付加班費 道德以善惡、正當與否為評價,產生與認定無一定方式良心、社會輿論及社會約束力,例如公車讓座 宗教以信仰、教義與戒律為基礎信仰力量、宗教團體約束,例如伊斯蘭教不吃豬肉 習慣或習俗共同生活中反覆形成的行為模式群體期待,例如婚宴包禮金 道德並非毫無約束力,它有內在良心、社會輿論與社會約束力;道德與法律的區別,在於道德欠缺國家機關的公權力作為強制保障。 個人為準備考試自訂作息,只是自我管理規則;婚宴包禮金屬習俗;宗教飲食戒律屬宗教規範。交通警察以手勢指揮車輛行駛順序或方式,則是依法執行公權力,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屬於符合「形成秩序、解決紛爭、實現自由」定義的法規範。法律規範的實現,不以書面條文的呈現為限。 二、法律的有效性、實效性與法源 有效性是規範是否在法律秩序中成立並具有拘束力;實效性則是規範實際受到遵守、適用或執行的程度。兩者應予區分:違規頻繁,不代表規範當然失效;規範有效,也不代表人人確實遵守。 法律的有效基礎來自法律秩序本身(依法定程序制定、由有權機關作成),不是來自道德規範。道德可以影響立法、解釋及法律評價,但不能說「法律的有效基礎來自於道德規範」。 道德、宗教戒律與一般習俗,原則上並非法院裁判所適用的法源。應區別一般習俗與具有法源地位的習慣: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法第2條並要求所適用的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三、法律與道德:互有關聯,但範圍不一致 法律與道德都屬於社會生活規範,現代社會中兩者仍互有關聯: 道德規範有時直接形成法律(如誠信原則、孝敬父母)。 道德規範影響對法律的解釋(如公序良俗、誠信原則的具體化)。 法律規範長期施行,也會形成社會公共道德的一部分。 但道德規範並非皆是裁決規範,法院不能直接拿任何道德要求作為判決依據。民主法治國家也不能因此說法律與道德「完全沒有關係」;法律更不是「最高的道德標準」。 兩者的評價範圍並不一致: 道德不許可,但法律許可:例如夫以妻罹患不治之惡疾為由訴請離婚。民法將「有不治之惡疾」列為裁判離婚事由之一,法律上允許請求;但在患難時離棄配偶,道德上仍會受非難。 法律禁止,道德上不一定受指責:許多技術性、管理性規定(如行政管制規定),違反時未必受到道德譴責。 道德要求,法律不強制:公車上未讓座給老弱婦孺,只是道德問題,不會發生法律後果。相對地,雇主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勞動法責任)、出售有瑕疵的貨物(民法瑕疵擔保責任)、將初生嬰兒棄置荒野(刑法遺棄罪),都會發生法律後果。 因此,道德許可的,法律不一定許可;法律許可的,道德也不一定肯定。 四、儒家思想與法律中的倫理觀 儒家重視德行教化與禮的秩序,主張德主刑輔:以道德為主,法律輔助道德。不能倒置為「道德輔助法律」或「法律比道德重要」,也不是「兩者互不相侔」。 具有道德觀念的法律規定,例如: 民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誠信原則)。 民法:子女應孝敬父母。 刑法: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設有特別(加重處罰)規定,反映親屬倫理。 在刑法中最能彰顯法律與倫理關聯的,就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特別規定。誠信原則是民法原則;罪刑法定主義與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則著眼於法治與人權保障,屬技術性、原則性規範,與倫理關聯較低。 反之,有些規定主要用於明確分配權利、避免紛爭,不具道德觀念。例如民法第798條: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鄰地為公用地者除外),純屬物的歸屬安排,並未表達孝道、誠信等道德要求。 五、法律義務、責任與制裁 法律義務是法律所設定,以人們的作為或不作為為內容,而強制是義務在法律上的效力。義務在先、責任在後:違反義務才會發生法律責任,所以法律責任是違反義務的結果,不能反過來說「義務是法律責任的結果」。 法律的效果不限於制裁,也包括權利取得、身分變動與保護措施;但制裁仍是相當重要的法律效果。現代國家透過法律所要達成的政策目標日益增加,制裁種類也越發紛雜多樣。國家課以制裁時,通常以實施強制力的方式為之。 措施性質 損害賠償民法上的制裁 宣告解散(法人)民法上的制裁 管收處分民法上的制裁(民事強制執行中促使義務人履行的手段) 保安處分刑事上的制裁,不是民法上的制裁 監護宣告保護受監護人、協助其處理法律事務,不是制裁 六、自然法則與法規範 自然法則是描述自然現象間必然規律的物理法則,不容違反;法規範則指示人應當如何行為,屬於「應然」規範,非絕對必然,人仍可能違反。思想史上,自然法則的觀念曾對自然權利理論產生影響。 法規範既包括要求積極作為的命令規範,也包括要求消極不作為的禁止規範,另有允許、授權性質的規範。說法規範「不包括消極性的禁止規範」,即屬錯誤。 七、法律的功能與自由 法律的一般功能包括:維護善良風俗、保障私人權利、促進社會安定、解決紛爭與實現自由。「分配政黨利益」不是法律的一般功能。 法律與自由密切相關,具有三重關係: 限制自由:以規則劃定界線,避免個人自由侵害他人或公益。 保障自由:以權利規定與救濟制度防止自由受侵害。 實現自由:以制度安排使自由得以實際行使。 因此,法律並非「拋棄自由」。 常考陷阱 「道德不是人類生活的規範,法律才是」:錯。法律與道德都屬社會生活規範。 「法律的有效基礎來自道德」:錯。法律效力來自法律秩序本身,道德只是影響因素。 「道德沒有任何強制力」:說得太廣。道德有良心、輿論及社會約束力,欠缺的是國家機關的公權力。 「法律是最高道德標準」「道德許可,法律亦許可」「法律與道德完全無關」:皆錯,兩者相關但範圍不一致。 「道德規範皆是裁決規範」:錯。道德影響法律,不等於每項道德都能作為裁判依據。 判斷「哪個是法規範」:自訂作息、婚宴禮金、宗教戒律都不是;具公權力的交通警察手勢指揮才是。 「不會發生法律後果」:找純道德行為(如未讓座),涉及勞動、買賣、刑事的行為都有法律後果。 「義務是法律責任的結果」:因果倒置,違反義務才產生責任。 民法制裁 vs. 刑事制裁:保安處分屬刑事;監護宣告是保護措施,不是制裁。 儒家觀點:是「法律輔助道德」,不要選成「道德輔助法律」。 「不具道德觀念」的規定:找純技術性分配規定,如果實自落鄰地。 「法規範不包括禁止規範」「法律拋棄自由」「分配政黨利益是法律功能」:皆為錯誤選項的典型寫法。 記憶口訣 「法有公權,道有良心;德主刑輔,效力分清。」法律以國家公權力保障,道德靠良心與輿論;儒家以道德為主、法律為輔;有效性與實效性分別判斷。 「義務在先,違反問責;保安屬刑,監護是保。」先有義務,違反才有責任;保安處分是刑事制裁,監護宣告是保護而非制裁。 「自由三字:限、保、實;沒有拋。」法律對自由兼有限制、保障、實現功能,絕不拋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