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兩組分類:直接、間接法源看效力如何發生;成文、不成文法源看制定程序與形式。 掌握民事裁判順序:法律→習慣→法理,法官不得拒絕裁判。刑事定罪處罰受罪刑法定原則限制,不得類推,也不得以習慣、法理作依據。 區別「效力位階」與「適用順序」:下位法不得牴觸上位法,但適用時先適用下位階的具體規定。 判例須辨認新舊制度。舊制判例經選編、審查形成,屬間接、不成文、補充法源,不優先於成文法。現行已無舊制判例的特殊效力,「判例要旨」不再是有效法源。 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行政釋示)屬間接法源,不拘束法官。大法官解釋則具有拘束力。 核心觀念 一、法源的兩組分類 法源是法律規範的存在形式或裁判依據。能直接發生法效力者稱為直接法源。不能直接發生法的效力,必須經過國家承認才能發生拘束力者,稱為間接法源。 分類標準類型常見內容 法效力發生方式直接法源憲法、法律(含條例)、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地方自治法規、條約。 間接法源習慣、法理、學說、判例、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行政釋示)。 制定程序與形式成文法源依一定程序與形式制定的憲法、法律、命令、地方自治法規、條約。 不成文法源習慣(法)、法理、判例、學說、解釋。 以法律制定的程序及形式為標準,法律分為成文法與不成文法。其他分類的標準不同,例如公法與私法、普通法與特別法、實體法與程序法,作答時不要混淆。 有文字記載,不等於成文法。判例、學說即使印成書,也不是依立法程序制定的,因此屬不成文法源。公司章程是私人團體的自治規範,不屬國家制定的成文法。「條例」是法律的一種名稱,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屬直接、成文法源。 二、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的特色 比較成文法不成文法 優點體系較完整周密;內容具體明確,易於施行;具可預測性,人民不致無所適從、動輒違法。較能配合社會實際狀況,反映社會變化;源於人民確信,再由國家認可或採用。 缺點條文固定,較難即時因應社會變遷。內容不明確、欠缺體系,可預測性較低。 「在人民產生確信後,始由國家認可或採用,較為公允」是不成文法(習慣法)的特色,不是成文法的優點。「較難配合時代需求、從事改革」是缺點描述,不是不成文法的優點。 習慣是社會長期反覆實踐所形成的行為模式。它與該社會的歷史密切相關,反映地區人民的傳統精神,目的在規律社會生活關係,不是立法者有意訂定的規範。習慣要成為習慣法,須具備兩個條件: 有反覆慣行的事實; 一般人具有法的確信。 此外,還須經國家承認,通常是經法院在裁判中援引、認可,才成為法源意義上的習慣法。 三、民事補充法源與類推適用 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因此順序是法律→習慣→法理。民法第2條另規定,民事所適用的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成文法國家除成文法外,還可援用補充法源,主要是習慣法、判例、法理。行政命令是成文法源,不屬補充法源。 依憲法第80條,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遇到民事案件無法律規定時,法官的處理方式如下: 可以援用習慣; 可以援引法理; 可以進行類推適用; 不得以無法律規定為由拒絕裁判; 不得依個人主觀價值判決。 類推適用是法律漏洞的補充方法。它把法律對某類案件的規定,適用於法律未規定、但性質相類似的案件,依據是「相類似案件應為相同處理」。民法允許類推適用。 刑事領域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因此: 對犯罪的處罰不得類推適用,不能藉此判處被告有罪或加重刑罰; 習慣與法理只能作為民事裁判依據,不能作為刑事定罪科刑依據。 四、法源位階與適用順序 憲法居最高位階。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因此效力判斷的基本原則是:下位法源不得牴觸上位法源。 適用順序則相反:法適用機關應優先適用下位階法源。下位階規範通常是上位規範的具體化,有具體規定時先適用具體規定,不必每案都直接引用憲法。這是指在不牴觸的前提下先用具體規定,不是說下位法在衝突時可以勝出。 地方自治法規也受上位規範拘束,不得牴觸憲法: 依地方制度法,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所以中央法規命令效力優先於縣(市)自治條例; 委辦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中央法令,所以「縣(市)委辦規則優先於中央法令」是錯的; 同理,「地方自治條例優先於中央法規命令」也是錯的。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是適用原則,「普通法優於特別法」是顛倒說法。 緊急命令由總統依憲法相關規定發布,其效力通常等同於法律,甚至得變更或停止法律的適用。因此「緊急命令不得牴觸法律」是錯的。不過緊急命令仍不得牴觸憲法。 五、條約、命令與解釋 條約屬直接、成文法源,我國依法締結的國際條約在審判中拘束法官。憲法只規定總統締結條約、立法院議決條約案等權限,並未明文規定條約的生效要件。 行政命令分為兩種,兩者不同,但都屬命令範疇的成文法源,也都是現行有效的法源: 法規命令: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外發生一般、抽象的規範效力; 行政規則:主要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 行政機關為闡釋法令所發布的解釋函令(行政釋示)屬間接法源。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行政釋示拘束,但受憲法、法律及我國締結的條約拘束。「政策」「計畫」本身不屬法源。 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是現行有效的法源,不能與行政函釋混為一談。現行憲法法庭判決亦有法定拘束力。 六、判例的形成、功能與制度變遷 舊制判例的形成 判例必須經由訴訟過程產生,源自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經選編及審查程序作成,並報請司法院備查; 並非任何判決都自動成為判例; 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規定民事判例制度。 舊制判例的地位與功能 屬間接法源、不成文法源,也是民事裁判上的補充法源; 功能在統一法律見解,有助於法律安定性; 不優先於成文法。 舊制判例的廢止與審查 判例日後若不宜援用,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得決議不再援用,不必透過新判例取代; 法院判決所依據的判例,當事人認為有違憲疑義時,得依法聲請大法官解釋,由大法官審查其是否牴觸憲法。 現行制度 民國108年法院組織法修正施行後,廢除判例選編制度,改以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 原選編的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應停止適用; 其餘判例的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因此,脫離裁判全文而單獨存在的「判例要旨」已不屬現行有效的法源。 常考陷阱 「憲法、法律、命令、判例都是成文法源」:錯。判例屬不成文法源。學說、法理、解釋、習慣則屬不成文法源。 「判例是直接法源」「條例、法規命令、自治法規是間接法源」:錯。判例是間接法源,後三者都是直接法源。 「習慣是直接法源」「習慣是成文法源」「習慣是立法者有意訂定的」:皆錯。 「行政命令屬補充法源」:錯。補充法源是習慣法、判例、法理。 「習慣、法理可作為民事及刑事裁判依據」:錯在刑事。 「刑法允許類推適用處罰」「刑事類推判處有罪並加重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無法律規定可拒絕民事裁判」「依法官主觀價值判決」:錯。應依習慣、法理或類推適用。 「下位法優先適用」是正確的;「下位法可牴觸上位法」才是錯的。 「委辦規則優先於中央法令」「自治條例優先於中央法規命令」:都錯,中央優先。 「普通法優於特別法」是顛倒;「緊急命令不得牴觸法律」是錯的,緊急命令得變更或停止法律。 「憲法明文規定條約生效要件」:錯,憲法沒有明文規定。 「行政釋示拘束法官」:錯。行政釋示屬間接法源,法官不受拘束。 「成文法的優點是經人民確信後由國家認可」:錯,那是不成文法的特色。不成文法的優點是較能反映社會變化。 「公司章程是成文法」:錯,公司章程是私人團體的自治規範。 「判例須由新判例才能廢止」「民事判例有民事訴訟法明文依據」「判例優先於成文法」:皆錯。 「判例要旨仍是現行法源」:錯。舊制已廢除,判例要旨不再有效。 記憶口訣 直接法源「憲法命自約」: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條約,都是直接且成文。 間接法源「習理學判函」:習慣、法理、學說、判例、函令,都是間接,其中習理學判屬不成文。 民事「法→習→理」,刑事「不類推」;效力看上位,適用先下位;判例靠訴訟、會議可廢、要旨已成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