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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之修正、廢止與施行期限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3
法規之修正、廢止與施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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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區分「修正」與「廢止」:法規仍有保留必要、只是內容須調整,應予修正;已無繼續存在必要,才予廢止。 熟記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的四款修正事由與第21條的四款廢止事由,尤其注意機關裁併、相關法規變動及同一事項規範這三組易混淆的情形。 掌握第22條的廢止程序:法律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第23條規定,定有施行期限的法規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第22條,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第24條規定,需要延長時,法律與命令都須在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辦理。 核心觀念 一、法規應予修正的四種事由(第20條)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第1項,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重點在於政策或事實有所變化,使法規內容需要增加或刪減。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相關法規有所變動,但本法規仍有存在必要時,應配合修正。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法規所載的機關與現況不符,應修正機關名稱或權責規定,而不是廢止、撤銷或變更法規。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種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這是修正事由,不屬於第21條的廢止事由。 依同條第2項,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因此,法律基於政策需要而須增減內容時,應以修正法律的方式處理,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不能先廢止再另立新法,也不能停止適用或以命令調整其內容。 「國際情勢改變」與「已達法定連署人數之請願」都不是第20條明列的修正事由。選擇題問「何者不是法規應修正之原因」時,應以法條列舉的文字為判斷標準。 二、法規應予廢止的四種事由(第21條) 依第21條,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不能只看到「機關裁併」就選廢止,還必須「無保留之必要」。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關鍵在於規範任務已經完成,或已經沒有繼續施行的必要。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必須同時具備「失其依據」與「無單獨施行之必要」兩項要件。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這是舊法規「應予廢止」的事由,舊法規仍須經廢止程序,並非當然失效。 下列情形都不是第21條所列的廢止事由: 法規施行甚久。 制定該法律的立法委員任期屆滿。 地方已制定相關自治條例。 法規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而失效。違憲宣告的失效是憲法訴訟的效果,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廢止制度不同。 容易混淆的情形應予修正(第20條)應予廢止(第21條) 機關裁併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機關裁併,且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 相關法規變動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應配合修正因而失其依據,且無單獨施行之必要 同一事項的規範規定於二種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 三、一般廢止的程序與失效時點(第22條) 類型廢止程序常見錯誤寫法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行政院公布、主管機關公布、立法院院長公布、由立法院公告、須由原提案行政機關提出 命令由原發布機關為之,無須經立法院通過,但仍須踐行發布程序由上級機關發布廢止、須經立法院審查通過 依第22條廢止的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不必逐條公布廢止的條文。這類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舉例來說,某命令於6月10日發布廢止,10日為第一日、11日為第二日,自12日起失效。它不會在發布廢止當日立即失效。 四、定有施行期限:期滿當然廢止,但應公告(第23條) 依第23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這裡的法規包括法律與命令,重點如下: 期滿即當然廢止,不必另經立法院通過,也不必由原發布機關或上級機關另行發布廢止。 由於不適用第22條,不從期滿日或公告日起再算至第三日才失效,也不是等主管機關另定失效日期。 當然廢止不代表可以不公告,主管機關仍應公告。 期滿後效力不是「效力未定」「續延」或「待有新法規才廢止」,而是當然廢止。 例如,某補助辦法訂明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某年12月31日止,該辦法於期滿時當然失效,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 比較項目依第22條廢止依第23條期滿廢止 原因依法定程序作成廢止原定施行期限屆滿 程序法律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由原發布機關為之期滿當然廢止,無須廢止程序,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 失效時點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施行期限屆滿時 五、施行期限的延長(第24條)與機關裁併時的承接(第25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並不代表不得延長,也不必重新制定新法。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時,依第24條辦理: 類型辦理期限程序 法律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法律,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命令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 選項中出現「三個月前」「二個月前」「三日前」「十日前」「屆滿日前即可」,或寫成「送行政院院會核定」「送立法院報查」,都是錯誤的。 依第25條,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這是機關裁併後的例外承接規則。一般命令的廢止,仍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不是由上級機關辦理。 六、命令相關的延伸觀念 依第5條,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不得以行政命令規定。 依第7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因此,「命令得自行發布,無須送交立法院」是錯誤的。 「送立法院」與「須經立法院通過」是不同的程序。命令的訂定與廢止都不必經立法院通過。 常考陷阱 「機關裁併,一律廢止法規」:錯。主管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屬於修正;必須有關法規已無保留必要,才屬於廢止。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種以上法規,無分別存在必要,應予廢止」:錯。這是第20條的修正事由。 「國際情勢改變」「已達法定連署人數之請願」是法規應修正之原因:錯。這兩者都不在第20條的列舉事由內。 「法律基於政策需要增減內容,應廢止另立新法或以命令調整」:錯。應予修正,並準用法規制定程序。 「法規受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而失效」是第21條的廢止事由:錯。第21條沒有這一款。 「新法施行,舊法當然失效」:錯。這是舊法應予廢止的事由,仍須經廢止程序。 法律廢止的公布機關:只有「總統公布」是正確的。寫成行政院、主管機關或立法院院長公布都是錯誤的;「須由原提案行政機關提出」也是錯誤的。 「命令之廢止須經立法院通過」或「由上級機關發布廢止」:錯。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並須經發布程序。 「廢止後自公布或發布當日失效」:錯。應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廢止法律須逐條公布廢止條文」:錯。得僅公布或發布名稱及施行日期。 「定期法規期滿當然廢止,所以無須公告」:錯。仍應由主管機關公告。 「定期法規期滿後須經立法院通過或另行發布廢止」「期滿算至第三日起失效」:錯。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第22條。 「定有施行期限的法律不得延長」:錯。可依第24條延長。 延長期限的數字:法律與命令都是「一個月前」;法律期限在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關鍵字判斷:看到「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必須搭配「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該敘述才正確。 記憶口訣 「修:政策、配合、機關變、重複;廢:無留、事畢、失據、新規。」記口訣時要搭配完整要件,尤其是廢止事由中的「無保留之必要」「無繼續施行之必要」「無單獨施行之必要」。 「法律立院過、總統公布;命令原機關發布;一般廢止算第三日;定期屆滿當然廢,仍要公告;延長提前一個月,遇休會從休會往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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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 下列何者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所定之法規廢止事由? (A)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B)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
  2. 25.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但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以下列何種程序辦理? (A) 主管機關應...
  3. 28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法規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律之廢止,應經原提案之行政機關提出,並經立法院通...
  4. 19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關於行政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國家各機關組織規範得由行政命令訂之 (B)行政...
  5. 19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有關法規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無須再經立法院通...
  6. 31 關於定有施行期限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期滿當然廢止 (B)其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 (C)其廢止應由主管...
  7. 47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況並非法規應修正的原因? (A)有關法規已經修正 (B)執行機關已經裁撤 (C)國際情勢改變 (...
  8. 46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下列關於法規廢止方式與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律之廢止,由總統提請立法院公告廢止 (B)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