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文義、體系、歷史、目的及比較法解釋的判斷關鍵,依解釋所使用的資料與論證方式辨識。 記住法律解釋首先從文義解釋出發,再以論理解釋(體系、歷史、目的等)確認規範意旨;文義可能範圍是法律解釋的界限。 熟悉歷史解釋的資料來源,包括草案說明、議事錄、提案、制憲修憲資料、立法沿革及修正理由;歷史解釋屬依立法者主觀意思的解釋方法。 區分法律解釋與法律漏洞補充,尤其是擴張解釋、目的性擴張及類推適用;並能運用反面解釋與當然解釋。 核心觀念 一、各種解釋方法如何區分 方法核心意義判斷線索 文義解釋依語言文字可能表達的意義,掌握條文字面含義,又稱文理解釋。字面、用語、通常語意、法律專業用語。 體系解釋依法條的邏輯結構與系統、條文在整體法秩序中的位置,以及法條相互間、法條與法典間的意義關聯解釋。法條編排、章節位置、前後條文、法條與法典的關係。 歷史解釋藉由立法當時的制定背景與立法資料,探究立法者的意思及規範意旨。草案說明、議事錄、提案是否採納、條文是否遭刪除、立法沿革及修正理由。 目的解釋依法律所欲實現的目的,闡釋法律疑義、確定規範的意義與適用範圍。保障何種利益、達成何種政策、為何設此規定。 比較法解釋參考外國法規定、制度及相關解釋,協助理解本國法。參照德國法等外國法,尤其是本國法律的繼受來源。 論理解釋是相對於文義解釋的廣義分類,可包含體系、歷史、目的等方法;不能說論理解釋「又稱為」體系解釋。例如將國家「領土」理解為包含領海、領空,題庫歸入論理解釋,而非體系解釋或類推適用。 「機關解釋」著重由誰解釋;文義、歷史等則著重如何解釋。法院、大法官或行政機關都可能採取歷史解釋,不能只看解釋者身分作答。 二、文義解釋與適用順序 法律解釋首先必須採取、通常最優先適用的方法是文義解釋。任何條文都須先理解其文字意義,因此應進行文義解釋的法條,不以意義含混者為限。 解釋用語時,應兼顧一般人的語言習慣、法律上的特殊意義及具體脈絡,不能一律只以法學用語為斷。文義解釋也有其極限,單靠字面未必能確定適當的適用範圍,因此須再輔以論理解釋。 傳統考題的原則如下: 應先作文義解釋,再作論理解釋。 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之結果如有衝突,應以論理解釋為準,意在提醒不能拘泥表面字義,須探求規範真意;但仍不能任意突破文義可能範圍。 限制人民自由之法律,應從狹義解釋,避免任意擴大限制。 抽象文字並非一律從狹義解釋,應依規範脈絡與目的判斷寬窄。 三、歷史解釋:從制定過程找出規範意旨 歷史解釋的重點是回到立法當時,藉由立法制定過程之資料探求立法者的立法旨意。常用資料包括立法草案說明、立法機關議事錄、委員會審查資料、提案紀錄、制定背景、立法沿革及歷次修正理由;憲法解釋則可參考制憲、修憲資料。 此方法偏重立法者的主觀意思,是「依立法者主觀意思之解釋方法」的代表。不僅已採納的主張可以參考,某項限制曾被提出卻未獲採納,或草案文字在審議中遭刪除,也都是推知立法者意思的線索。 釋字第75號: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大代表不得兼任官吏」等主張均未採納,足見制憲時無此限制之意,故國大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歷史解釋。 釋字第3號:遍查國民大會實錄及代表全部提案,無人反對,據以肯定監察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歷史解釋。 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草案原定異議決定後「不得聲明不服」,立法院審議時為保障訴訟權而刪除,故義務人仍得提起行政訴訟——重點在立法過程,屬歷史解釋。 釋字第617號不同意見書:考察刑法相關規定的立法沿革、立法及歷次修正理由——歷史解釋,出現在不同意見書中亦同。 行政機關藉由立法當時的立法文件探究行政法規意旨——仍是歷史解釋。 舊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立法資料,所考的就是歷史解釋;同理,凡題目只說「法律解釋應參考立法資料」,答案即為歷史解釋。該法現已由憲法訴訟法取代,但題目考的是解釋方法的歸類。 四、目的解釋:找出法律要實現什麼 任何法律均有其意欲實現之目的,目的解釋以貫徹目的為主要任務。目的可著重立法者所追求的政策目的,也可著重客觀的法律目的;既不限於立法院多數政黨的政治目的,也不是「必須依制憲者原意解釋法律」。 確認法律目的的手段:法律所設名稱、法律明定的立法目的(例如第1條宗旨規定)、立法相關資料。立法院多數黨的黨綱內容不是確認法律目的的手段。 常見例子: 公園池塘邊豎立禁止釣魚告示,基於保護池中生物的目的,撈捕池中烏龜亦被禁止——目的解釋。 民法代筆遺囑須由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最高法院認為其目的僅在確保遺囑確係遺囑人真意,三行為各自分立,不必由同一見證人完成,「俾能符合其立法之目的」——目的解釋。 歷史與目的解釋可能使用相同資料,但論證重心不同:追查「當時如何制定、採納或刪除了什麼」,屬歷史解釋;強調「規定要保護什麼、如何實現」,屬目的解釋。另須注意,法律解釋的界限是文義可能範圍,不是目的;目的解釋本身並不是劃分解釋與類推的界線。 五、體系解釋與合憲解釋 體系解釋強調規範不能孤立理解,須以法律條文之邏輯結構和系統,考量整個規範的意義關聯。參照法條編排、同章規定、法條相互間或法條與法典間的關聯性,都屬體系解釋。 法律規定有多種解釋可能時,為避免法律被宣告違憲,應採取可導致其合憲的解釋,以維護法律秩序的統一,稱為合憲解釋。因其著重憲法與法律間的位階及整體法秩序,題庫將其歸入體系解釋。前提是存在可採的解釋空間,不能藉此任意改寫法律。 六、法律解釋與漏洞補充的界線 概念性質判斷重點 擴張解釋法律解釋採取較寬的意義,但仍在文字可能意義範圍內。 限縮解釋法律解釋在文字可能意義內,採取較窄的理解。 目的性擴張漏洞補充依規範目的應涵蓋某類情形,但文義過窄,因而超越文義範圍適用。 類推適用漏洞補充法律未規定的情形,基於重要特徵及規範理由相似,援引類似規定的法律效果。 例如紓困助學金規定「家長因疫情失業」得申請,學生家長僅被迫放無薪假而未失業;若基於紓困目的將其納入,題庫認為最適當者是目的性擴張,因為無薪假本不屬「失業」的文義,不能說成是單純的目的解釋。 類推適用不是法律解釋的方法,而是漏洞補充;擴大(擴張)解釋、限縮解釋、文義解釋則都屬法律解釋。明律「若斷罪而無正條者,引律比附」,相當於現今的類推適用;現代刑法基於罪刑法定,不得以類推創設犯罪或加重處罰。 七、反面解釋與當然解釋 反面解釋(反對解釋):由規定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推論不具備該要件時應發生相反效果。民法第222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反對解釋,非故意或非重大過失(輕過失)之責任,得預先免除。 當然解釋:須具備「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的當然道理。法律禁止預先免除較重的故意、重大過失責任,並不能「當然」推出較輕的輕過失也被禁止;因此「依當然解釋,輕過失責任當然亦不得預先免除」是錯的。同理,以限縮解釋得出輕過失不得免除、以擴張解釋得出無過失亦應負責,也都不正確。 常考陷阱 「論理解釋(或目的、歷史解釋)優先於文義解釋」:錯,應先作文義解釋,再作論理解釋。 「論理解釋通常又被稱為體系解釋」:錯,論理解釋是上位分類,體系解釋只是其中之一。 「文義解釋以法學用語為斷,無需顧及一般人的語言習慣」:錯;「文義解釋有其極限」「不以意義含混者為限」則是正確敘述。 「對於抽象文字,應從狹義解釋」:錯;應從狹義解釋的是限制人民自由之法律。「文義與論理衝突以論理為準」在考題中屬正確敘述。 「參考德國法就是歷史解釋」:錯,參照外國法屬比較法解釋;追查本國制定過程才是歷史解釋。 「目的一定是多數黨政治目的或制憲者原意」:錯,目的可依立法者政策目的或客觀法律目的;多數黨黨綱不是確認法律目的的手段。 「目的解釋是法律解釋的界限,超過目的即屬類推」:錯,界限在文義可能範圍。 「無薪假解釋為失業,屬目的解釋」:錯,超越文義而依目的納入,屬目的性擴張;以反面推論或類推適用拒絕發給亦非最適當。 「出現保障權利字眼就是目的解釋」:仍須看主要論據;以草案條文遭刪除、制憲時主張未獲採納為理由,應選歷史解釋。 「參考立法資料是合憲解釋、擴張解釋或擬制」:錯,參考制憲、修憲、立法資料一律是歷史解釋;「擬制」是立法技術(如「視為」),不是解釋方法。 「引律比附是體系解釋或文義解釋」:錯,相當於類推適用;類推適用也不是法律解釋的方法。 「合憲解釋是文義或歷史解釋」:題庫歸為體系解釋,著重法秩序統一。 「領土含領海、領空是體系解釋或類推適用」:題庫答案為論理解釋。 干擾選項:社會學解釋、推定解釋、補充解釋、機關解釋常作為錯誤選項;看到「立法過程資料」選歷史解釋,看到「保護目的」選目的解釋。 記憶口訣 「文看字、體看位、史看案、目看旨、比看外。」文字意義找文義;編排關聯、合憲解釋找體系;草案議錄、制憲實錄找歷史;保護目的找目的;外國制度找比較法。 「先文義,再論理;界內解釋,越界補漏。」文義範圍內的寬窄是擴張、限縮解釋;超越文義的是目的性擴張、類推適用。 「重的不准,輕的反過來准。」民法第222條只禁止預先免除故意、重大過失責任,依反對解釋,輕過失責任得預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