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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8
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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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掌握司法與行政的基本差異:法院審判須有合法起訴,屬被動;行政機關則得依法主動執行職務。 區分「不告不理」與「一事不再理」:前者處理審判如何開始,後者限制同一案件重複審判。 熟記法院審判適用法律的原則: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審判獨立、自由心證、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普通法院無權自行宣告法律違憲,不可將「可能違憲」當成拒絕適用法律的理由。 熟悉行政機關的主動性、依法行政、指揮監督、裁量及法規命令,避免誤套司法審判原則。 核心觀念 一、不告不理:有合法起訴,法院才能審判 不告不理是指法院原則上須經合法起訴,才能就案件進行審判,不能自行尋找案件、主動開啟訴訟。即使法官明知某人可能違法,未經合法起訴,也不能自行將該人列為被告並開始審理。這體現司法權的被動性。 此原則適用於所有的訴訟案件,不是民事訴訟或某些刑事案件所專有。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等各類訴訟,均須依法提起,法院才得審判。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由被害人提起自訴,都符合「告」的要求。 應區分「啟動訴訟」與「訴訟中的職權行使」。法院在合法受理後,依法調查證據、指揮訴訟或適用法律,不表示違反不告不理;不告不理也不表示法院必須完全依照當事人提出的法律見解裁判。 二、一事不再理:避免同一案件重複審判 一事不再理的基本精神,是法院受理之案件一經裁判確定,當事人即不得對之再為同一訴訟,以維護裁判安定並避免矛盾裁判。是否屬於同一案件,須依各訴訟法的規定判斷,不能僅因當事人相同,就認定所有爭議都不得再訴。 除裁判確定後的限制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也禁止重複起訴。刑事案件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又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法院應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這同樣是一事不再理精神的體現。 但須注意程序效果:刑事案件曾經判決確定,原則上應諭知免訴判決;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則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兩者均為防止重複審判,卻是不同的程序情形。 一事不再理也不代表裁判永遠無法變動;符合法定要件時,仍可透過再審等特別救濟程序處理。 比較項目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 主要問題法院能否自行開始審判同一案件能否重複審判 判斷關鍵有無合法起訴是否為同一案件、是否已繫屬或裁判確定 典型情境法官明知違法情事,但無人依法起訴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或裁判確定後再行起訴 三、審判獨立與自由心證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院雖有審級制度,但上級法院是透過法定救濟程序審查裁判,與行政長官指揮部屬不同。法院院長或其他長官,不能以職務命令要求法官在個案作成特定判決。所以,「服從上級長官命令」不是法院審判適用法律的原則,而是行政機關的特徵。 自由心證是指證據的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法官依合法調查的證據形成判斷,但不得違背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並須說明判斷理由。「自由」不是任憑直覺,更不是可以不依證據認定事實。 四、不得拒絕適用法律;普通法院無違憲審查權 法官有依法審判的義務,不得拒絕適用法律,也不能以法律規定不明確或不完備為由拒絕裁判,而應透過法律解釋與補充完成審判。 因此,普通法院不得以法律「可能違憲」為由,自行拒絕適用有效法律。普通法院並無宣告法律違憲失效的權限;法律的違憲審查,應循憲法訴訟制度處理。 但這不表示法官完全不能處理違憲疑義。法院就審理案件所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時,得聲請憲法法庭作成宣告違憲的判決。另應區分:法官對於行政命令,得依據法律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不受其拘束;對於法律,則不得自行拒絕適用。 五、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基本原則 主動性: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定任務,得依法主動調查、稽查或作成行政處分,不以人民先提出請求為必要。因此,不受不告不理原則拘束。 依法行政: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依法須有法律依據的事項,不能僅憑機關自身意思辦理。主動執行職務仍須具備法定權限。 受上級指揮監督:行政體系具有上下隸屬關係,下級機關應服從上級機關依法所為的指揮監督,這與法官審判獨立正好相反。 享有適當裁量權:法律授予裁量時,行政機關得在法律許可範圍內自由裁量處分,但不得逾越裁量範圍,並須符合授權目的。「自由裁量」並非恣意處分。 得依法發布命令:行政機關得依據法律發布命令,例如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民發生對外效果的法規命令。命令不得牴觸法律,法規命令亦不得逾越授權範圍及立法精神。 行政機關固然有些事項須經人民申請才辦理,但個別事項須經申請,不等於行政機關對當事人請求一律遵守不告不理。 比較項目司法機關(法院)行政機關 啟動方式被動:不告不理主動:得依職權執行 與上級關係審判獨立,不受上級長官命令受上級機關指揮監督 判斷空間自由心證(證據證明力判斷)法律許可範圍內的裁量 規範制定不得拒絕適用法律,無權宣告法律違憲得依法發布命令、制頒法規命令 其他特有原則一事不再理依法行政 常考陷阱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包括不告不理」或「對當事人請求應一律遵守不告不理」:錯。不告不理是司法原則;行政具有主動性。 「下級機關應服從上級監督」「有適當裁量權」「得制頒法規命令」「可依法律發布命令」:都是行政機關的正確原則,不要誤選。 「不告不理只適用於民事或刑事,或只適用於部分刑事案件」:錯。適用於所有的訴訟案件。 「法官明知違法,即可主動審理」:錯。明知違法仍須經合法起訴,這是不告不理,不是一事不再理、自由裁量或法律保留。 「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而諭知不受理,是不告不理的表現」:錯。案件已有起訴,爭點在禁止重複審判,屬一事不再理;也與按日連續處罰、從一重處罰、從新從優無關。 「裁判確定後不得再為同一訴訟,是審判獨立或審判迴避」:錯。這是一事不再理。 「刑事重複起訴一律判決不受理」:錯。曾經判決確定者,原則上為免訴判決。 「服從上級長官命令是法院審判原則」:錯。這混淆行政指揮監督與審判獨立。 「普通法院可拒絕適用可能違憲的法律」:錯。普通法院不得拒絕適用法律,有違憲確信時應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自由心證就是法官可以自由裁判」:錯。仍受證據、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拘束。 記憶口訣 「未告不開庭,同案不重審;法官獨立判,心證有依循;法律不拒用,違憲聲請審。」 「行政能主動,依法受監督;裁量有界線,命令依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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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不包括下列何項原則? (A)受上級指揮監督(B)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可以自由裁量處分 (C)可以依據法律發布命...
  2. 40 下列關於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敘述,何者有誤? (A)有適當的裁量權(B)下級機關應服從上級機關的監督 (C)對當事人請求應一律遵...
  3. 27 法官縱明知有違法之案件,非經合法起訴亦不能自動審理,此為司法機關 適用法律之何種原則? (A)一事不再理 (B)不...
  4. 32 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法院得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乃下列何種原則精 神之體現? (A)...
  5. 19 下列何者非屬普通法院適用法律之原則? (A)不告不理原則 (B)拒絕適用可能違憲之法律 (C)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D)一事不再理原...
  6. 33 下列何者,非屬法院審判適用法律之原則? (A)不告不理 (B)一事不再理 (C)自由心證 (D)服從上級長官命令
  7. 「不告不理」原則是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它: (A)僅適用於民事案件 (B)僅適用於部分之刑事案件 (C)僅適用於刑事案件...
  8. 5 法院受理案件,一經裁判確定,當事人即不得對之再為同一訴訟,此原則稱為:(A)一事不再理原則(B)不告不理原則(C)審判獨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