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修憲權有界限:依釋字第499號,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作為規範秩序存立基礎的原則,不得藉修憲加以變更。這些原則是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民權利、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程序與內容都須合憲:修憲程序應符合公開透明原則,違反時即屬明顯重大瑕疵。程序合法也不代表修憲內容當然有效。 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同位階:適用上的優先關係,不等於規範位階的高低。 根本原則與具體制度要區分:中央政府體制、總統選舉方式與任期、國民大會、省的地位、訴訟制度、預算比例等具體安排,都可以透過修憲調整。 選票效果有差異,不當然違憲:釋字第721號肯認立委選舉的並立制及百分之五政黨門檻,沒有逾越修憲界限。 核心觀念 一、修憲權不能摧毀憲法的根本基礎 修憲是依照憲法所定的權限與程序變更憲法,不能不受限制地重建一切。釋字第499號指出,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且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的規定,作用在維繫整體憲法的基本原則與精神。這些規定如果可以任意修改而變更,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因此修憲機關也不得變更。修憲雖然是國民主權的展現,仍然受這項界限拘束。 不得變更的根本原則理解與作答關鍵 民主共和國原則憲法第1條揭示中華民國為民主共和國。民主與共和都是修憲者不能廢棄的制度基礎。 國民主權原則憲法第2條規定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家權力應具有民主正當性,修憲機關所定的選舉方式也不得妨礙此原則的實現。 保障人民權利憲法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具體權利規範可以調整,但不得摧毀基本權的核心內涵。 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防止權力集中與濫用的基本要求不得破壞。這不代表現有機關的名稱、數量與職權配置全部固定。 共和國是與君主國相對的概念。共和國的國家元首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並有一定任期。共和原則本身屬於修憲界限,不能修憲變更。但這不代表總統必須採取某一種特定的選舉方式,也不代表任期長度永遠不得調整。 修憲界限理論並非世界各民主國家憲法都採取的共通原則,各國做法不一。我國考題應以司法院解釋建立的標準作答。 二、根本原則不等於所有重要制度 不能只因為某個事項「很重要」或「寫在憲法裡」,就認定它絕對不得修改。判斷重點在於:這項變更是否破壞上述根本原則,而不是看條文名稱或制度本身的重要程度。 可透過修憲調整的事項應掌握的界線 中央政府政治體制、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具體體制與權限配置可以改變,但仍須維持民主原則及權力分立制衡。 總統選舉方式、總統任期採直選或間接選舉、任期長短,都不是不可修改的事項。 國民大會的地位、職權或存廢,省的地位這些是特定機關與組織安排,不會因為原本寫在憲法中就永遠不得調整。國民大會作為複決修憲案機關的地位,也不屬於修憲界限。 修憲案的提案與通過門檻屬於修憲程序設計,可以依修憲程序變更,並非釋字第499號所稱的實質界限。 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的二元訴訟制度屬於具體司法組織安排,不等同於不得破壞的權力分立原則。 基本國策中教育、科學、文化經費的預算比例下限屬於具體政策與財政安排,不是司法院解釋宣示的修憲界限。增修條文已規定教科文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164條比例規定的限制。 這些事項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它們可以依法修憲調整,但修改的結果如果破壞根本原則,仍然無效。 三、修憲程序:公開透明與明顯重大瑕疵 釋字第499號要求修憲程序符合公開透明原則,讓人民知悉其選出的代表如何行使修憲權,以便監督代表並追究其政治責任。修憲代表應向人民負責,不能用只向所屬政黨負責取代民主責任。 修憲程序是否違憲,適用明顯重大瑕疵理論,修憲條文有明顯重大瑕疵時即不生效力。「明顯」是指瑕疵的存在一望即知;「重大」是指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的基本規範。修憲議事程序如果違反公開透明原則,即屬明顯重大瑕疵。釋字第499號正是因為當時國民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修憲案,認定該修憲程序違反公開透明原則。 依據同一號解釋,以下兩種主張都不成立: 主張為免代表受到不當壓力,修憲應採秘密原則。 主張修憲前一律必須先經人民公投明確授權。修憲程序應依憲法規定辦理,不能自行增設解釋沒有要求的前置條件。 四、增修條文與本文同位階,但仍有修憲界限 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都是憲法規範,位階相同。增修條文對特定事項另作規定時,依其修正內容決定與本文的適用關係,不能因此認為增修條文的位階較高。 「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處理的是規範如何適用,不會把規範提高一個位階。反過來,以「憲法保留」等理由主張憲法本文一律高於增修條文,也是錯誤的。 同位階不等於修憲不受審查。增修條文即使依修憲程序作成,內容如果變更了具有本質重要性的根本原則,仍然逾越修憲界限。因此,「同位階,只要依修憲程序為之,就不違反憲法」是錯誤的推論。 五、立委選制與百分之五政黨門檻 憲法第129條規定,各種選舉,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這裡的無記名投票是為了保障選民自由表達意見,不能套用到修憲代表的議事表決。 依釋字第721號,增修條文第4條所採的立委選舉制度,包括單一選區兩票制的並立制及政黨比例代表席次,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也未牴觸選舉權與平等權的核心內涵。並立制下,區域席次與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分別計算,不會依政黨票補足總席次比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席次,由政黨票得票百分之五以上的政黨依得票比率分配。這個門檻可能使政黨的得票百分比與分配到的席次百分比出現差距,產生選票不等值的現象。釋字第721號仍肯認其合憲,認為並未違背國民主權原則,也未牴觸憲法平等保護的意旨。得票與席次比例有落差,不等於違憲。 六、定期改選與任期調整 民意代表定期改選,是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的途徑。定期改選原則上應遵守,但容許有正當理由不能改選的例外情形。釋字第31號認為,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時,可以作為不依法辦理改選的正當理由,由原有代表繼續行使職權,避免憲政機關停頓。 另一方面,任期長短並非不得以修憲調整,例如立委任期就曾經修憲由3年改為4年。要區分的是一般任期制度的變更,以及現任代表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自行延任。釋字第499號否定的是當時國民大會代表自行延長任期,認為這違反利益迴避原則及民主憲政原則;不能據此推論立委任期屬於修憲界限、完全不得以修憲延長。 常考陷阱 「共和國原則屬於修憲得變更的事項」:錯。民主共和國原則是不得變更的根本原則。 「中央政府體制、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總統選舉方式或任期、國民大會職權不得修改」:錯。這些是具體制度安排,可以修憲調整。真正不可變更的是權力分立與制衡等原則。 「二元訴訟制度、教科文預算比例下限屬於修憲界限」:錯。兩者都是具體制度或政策,不在釋字第499號列舉的根本原則之中。 「修憲界限是國大的複決地位或立法院的通過門檻」:錯。修憲的主要界限是「具有本質重要性的條文不得聽任修改而變更」。 「增修條文與本文同位階,只要依修憲程序為之,即不違憲」:錯。修憲同時受程序與實質界限拘束。 「增修條文依後法優於前法或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位階較高」與「本文依憲法保留,位階較高」:兩者皆錯。兩者位階相同。 「修憲應符合秘密原則或無記名投票」:錯。修憲應公開透明;選民投票秘密與代表表決公開要分清楚。 「修憲須先經公投授權」「修憲應向所屬政黨負責」:錯。釋字第499號沒有這些要求,代表應向人民負責。 「違反公開透明原則即屬明顯重大瑕疵」: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 「百分之五門檻造成選票不等值,違背國民主權或平等權」:錯。釋字第721號肯認其合憲。 「立委任期為憲法重要事項,不得以修憲方式延長」:錯。重要事項不等於不可修改。 記憶口訣 「民共、主權、保權利、分權制衡」:四項修憲實質界限,其餘制度都可以修。 「程序要公開,違反即重大;內容守根本,增修同位階。」 「人民投票可保密,代表修憲須透明;五趴有落差,大法官說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