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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權與請願權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7
訴訟權與請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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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有權利必有救濟:訴訟權保障人民的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提供及時、有效的救濟。人民訴請法院救濟是訴訟權保障的核心。 程序也受保障:公平審判、依法聽審、陳述說明機會、程序上平等權及暫時權利保護,都屬訴訟權內涵。 不保證三級三審:審級、再審及上訴門檻原則上由立法機關合理形成,但不能恣意剝奪司法救濟。 請願不限公益:公共利益與私人權益都可以請願,但依法應提起訴願或訴訟的事項,不得改用請願。 辨明爭議性質:公法爭議與私法爭議原則上分別循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不能只看當事人是否為行政機關。 核心觀念 一、憲法第16條與有效司法救濟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其中訴訟權又稱司法上受益權、司法人權,以「有權利必有救濟」為理念基礎。保障對象包括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不能縮限為只有權利遭侵害才可以請求法院救濟。 形式上,國家應保障個人可以向法院主張權利;實質上,該救濟須能提供適時、確實而有效的保護。因此,訴訟權不只是排除國家干涉的防禦權,也具有要求國家建立司法救濟制度的給付請求功能。訴訟權的核心是人民訴請法院救濟的權利,不只是國家「提供」救濟途徑而已。 暫時權利保護同樣屬於保障範圍,例如符合要件時的停止執行、假處分等,目的是避免本案判決作成前就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以確保救濟有效。 人民申請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主管機關認為資格不合而核駁。如果法院只因選舉已辦理完畢就不受理其訴訟,會涉及被選舉權及訴訟權的限制。 二、訴訟權的核心內容與程序保障 依釋字第482號解釋,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可以依法向法院請求適時審判,包含依法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平等權。訴訟權的核心內容可整理為: 人民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訴請法院救濟。 受公平審判,訴訟程序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保障當事人有陳述、說明的機會,並享有法定程序保障。 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包括必要的暫時權利保護。 相對地,「三級三審」「所有案件都能上訴」「要求特定法官審判」都不是訴訟權的當然內涵。 以下是訴訟權在具體程序中的展現: 法官迴避:目的是維護公正審判。刑事訴訟法所稱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指同一案件在審級救濟程序中曾參與下級審的裁判,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的裁判。 羈押救濟:規定羈押之被告只能向原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不得提起抗告,是對訴訟權的限制。法院裁定延長羈押時,辯護人得為被告獨立提起抗告。 偵查中辯護: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的處分,如果沒有讓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辯護人向法院聲明不服,就違反訴訟權保障。 秘密溝通: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之間,因行使受憲法保障的秘密自由溝通權而產生的文件資料,刑事訴訟法未將其排除於得搜索、扣押的範圍之外,經憲法法庭認定違憲。 被害人參與: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未明文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到庭陳述意見,在此範圍內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違反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 三、誰在行使訴訟權 訴訟權是人民為了自身權益,以當事人地位請求法院救濟的權利。例如,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提起再審之訴,屬於訴訟權的保障範圍。 下列情形則不屬於訴訟權的行使: 擔任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的證人、鑑定人:這是協助法院發現事實的義務,不是為自己請求救濟。 監察院移送彈劾案給懲戒法院:這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 四、審級、再審與立法形成自由 訴訟權的保障有賴法律形成其具體內容。訴訟應遵循的程序及相關要件,由立法機關衡量案件種類、性質、訴訟制度功能及訴訟外解決紛爭的法定途徑等因素,作出正當合理的規定。人民應循何種訴訟途徑、向哪一個法院起訴、審級與再審制度、第三審上訴利益數額等事項,原則上都屬於立法形成範圍,包括各級法院之間事實審與法律審的分工。 事項大法官見解 審級制度釋字第442號:審級制度屬立法機關自由形成的範圍,不要求一律三級三審,也不要求至少幾級幾審。 選舉訴訟二審終結、不得再審確定判決是否設有再審程序,屬立法機關自由形成的範疇,不違憲。 公務員懲戒一級一審不因此違反訴訟權保障。 第三審上訴利益門檻釋字第574號:民事訴訟以訴訟標的金額150萬元作為上訴第三審的門檻,是立法機關斟酌訴訟資源與社會經濟發展所做的合理限制,合憲。立法機關仍受審查,不是擁有不受限制的絕對自由。 軍法判決的上訴救濟軍事審判法讓被告就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的上訴判決,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普通法院上訴。這項設計不被認為違反訴訟權,不可因救濟範圍有限就直接判斷違憲。 立法形成仍有界線:限制必須合理,不能剝奪訴訟權的核心。例如,規定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性質的處分一律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就違憲。 五、二元訴訟與特殊身分關係的救濟 訴訟由何種法院受理、訴訟如何進行,都應以法律規定。我國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採二元制度,分別由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審理。判斷關鍵在於法律關係的性質。例如,行政機關出租公有房舍所生的爭議屬於私法爭議,應循民事訴訟救濟,不採行政訴訟。 學生:學生受退學處分,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可以請求司法救濟,屬於訴訟權的保障。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公權力措施,也不能一概排除行政爭訟。 教師:公立大學不服再申訴決定(該決定不維持學校不續聘教師的措施),如果一律不許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就牴觸訴訟權保障。 外籍配偶: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遭駁回,本國配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會被駁回。但這並未排除本國配偶以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婚姻自由受限制為由,例外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的可能。 六、仲裁判斷的司法審查界線 仲裁是當事人合意選擇的紛爭解決制度,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法院對仲裁判斷原則上不進行實體審查,只在法定撤銷事由範圍內監督。 仲裁法沒有把「判斷理由矛盾」明定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事由,並不違憲。理由是參酌國際商務仲裁的通例:除仲裁判斷違反本國公共秩序外,法院以不進行實體審查為原則。合憲的理由不是「仲裁純屬私法關係,法院不宜介入」;也不能因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效力相同,或因理由矛盾屬重大瑕疵,就認定違憲。 七、請願權的性質與界線 請願權是人民對國家機關就特定公共議題或自身權益表達希望的權利。訴訟權與訴願權合稱權利救濟請求權,分屬司法上受益權與行政上受益權。 比較事項請願訴願、訴訟 主要功能向國家機關表達希望、建議或請求依法定程序尋求權利救濟 利益範圍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都可以;僅屬反射利益的事項也可以請願原則上須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並符合法定要件 受理後效果受請願機關負有受理並誠實處理的義務,但沒有實現請願內容的義務由有權機關依法審理,作成決定或裁判 界線依法應提起訴願、訴訟的事項,不得請願— 對特定公共議題表達希望屬於請願權,不是參政權或訴願權。 常考陷阱 「訴訟權只保障權利,不及於法律上利益」:錯。保障範圍包含法律上利益。 「訴訟權僅為防禦權」或「只提供救濟途徑,未賦予人民訴請法院救濟的權利」:錯。人民訴請法院救濟正是訴訟權的核心。 「訴訟權不包含暫時權利保護」:錯。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是為了確保有效救濟。 「三級三審」「所有案件都應給予上訴」是訴訟權的當然內涵或核心:錯。審級制度屬立法形成範圍。 「公務員懲戒一級一審違憲」「選舉訴訟不得再審違憲」:錯。這些都屬立法形成自由。 「第三審金額門檻屬立法絕對自由,司法不應審查」或「違反平等、變相剝奪救濟」:都錯。正確理由是斟酌訴訟資源與社會經濟發展所做的合理限制。 「訴訟程序與要件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訂定」:錯。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合理規定。 「訴訟權包含要求特定法官審判的權利」:錯。釋字第482號列舉的是程序上平等權等。 「羈押不得抗告限制的是訴願權或請願權」:錯。限制的是訴訟權。 「擔任證人、鑑定人屬訴訟權」「監察院移送彈劾屬訴訟權」:錯。公務員依懲戒法提起再審之訴才是訴訟權的行使。 「辯護人與被告的秘密溝通文件可搜索扣押,合憲」:錯。已被認定違憲。 「軍法有期徒刑判決只能以違背法令為由上訴普通法院,違反訴訟權」:錯。這項限制不被認為違憲。 「機關出租公有房舍的爭議循行政訴訟」:錯。這是私法爭議,應循民事訴訟。 「仲裁理由矛盾未列撤銷事由違憲」或「合憲是因私法自治」:都錯。合憲的理由是國際商務仲裁通例,法院原則上不做實體審查。 「請願須基於公共利益」:錯。私人利益、甚至反射利益也可以請願。 「受請願機關必須實現請願內容」:錯。機關只負受理並誠實處理的義務。 記憶口訣 「有權必救濟,暫時也要給;聽審公平等,特定法官不給;審級再審立法定,三級三審非核心;請願公私皆可,受理不必照辦;仲裁不審實體,國際通例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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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應依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進行公平審判 (B)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
  2. 3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針對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
  3. 6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A)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證人 (B)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
  4. 2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權之保障有賴於法律形成其具體內容 (B)人民訴請法院救濟...
  5. 5 關於訴訟權之保障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B)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
  6. 3 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之被告僅得向原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該處分,不得提起抗告,係限制被告之何種基本權利? (A)請願權 (B)訴...
  7. 22 關於請願權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依法應提起訴願、訴訟處理之事項,不得提起請願 (B)提起請願,應基於公共利益,而非...
  8. 12 學生受到退學處分,在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得聲請司法救濟,係屬憲法上何種權利之保障? (A)生存權 (B)訴訟權 (C)工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