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立法院113席的組成:區域73席、原住民6席、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合計34席。現行制度沒有職業代表。 區分選區選舉與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政黨票須達5%以上,才得參與不分區及僑選席次分配。 理解釋字第721號:5%門檻可能造成選票不等值,涉及平等選舉原則,但仍未牴觸平等保護意旨。 辨別兩種出缺制度:區域、原住民立委出缺採補選;不分區及僑選立委出缺採政黨名單遞補。 連結政黨政治相關考點:不分區立委喪失黨籍、不適用罷免、政黨推薦候選人保證金差別待遇、違憲政黨解散。 核心觀念 一、立法委員的席次與產生方式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共113人,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組成如下: 類別席次產生方式與判斷重點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立委(區域)73席依人口比例分配,各縣市至少1席。每一選舉區選出1人,由得票最多者當選。 自由地區原住民立委6席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各3席,由各該原住民選舉人投票選出。不是由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合計34席依政黨名單投票,由獲得5%以上政黨選舉票的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 34席是全國不分區與僑居國外國民合計的席次,不是兩類各34席。 婦女保障規定只適用於政黨名單席次: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區域立委沒有婦女保障名額規定。「婦女保障名額」也不是與區域、原住民、不分區並列的獨立立委類別。 二、單一選區兩票制與5%門檻 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制,選民共投兩票: 一票投給選區候選人,選出區域立委。 一票投給政黨,決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的席次分配。 兩部分席次分別計算,屬於並立制。不分區席次並不是用來補償各政黨區域席次與政黨票比例之間的落差。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第2項,政黨須獲得政黨選舉票5%以上才分配名額。恰好5%即符合門檻,未達5%者不予分配。判斷依據是政黨票,不能用區域候選人得票率代替。 憲法第129條規定,各種選舉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政黨門檻使部分選票無法轉換為席次,影響每一票對選舉結果的效力,因此可能衝突的是平等選舉原則。它與普通(選舉權普及)、直接(不經中間人)、無記名(秘密投票)原則無關。 比較總統、副總統選舉:由選舉人直接選舉,以得票最多的一組當選,不以過半數為要件。 三、釋字第721號:門檻合憲,但選票不完全等值 1. 並立制的評價 立委選舉採並立制,是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與國民主權原則無違。 2. 門檻的目的 設置5%門檻,是為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以強化政黨政治運作。政黨比例代表席次與政黨門檻等制度,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 3. 承認有選票不等值現象 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百分比與獲分配席次百分比出現差距,造成選票不等值。例如: 未達門檻政黨的選票,無法轉換成不分區席次。 達門檻政黨的席次比例,可能高於其得票比例。 因此,不能說「門檻不會造成任何差異、完全不影響選票價值」。 4. 仍屬合憲的理由 門檻並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的可能,也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的核心內涵。5%門檻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並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選罷法配合增修條文所定的門檻規定,也一併被肯認。 5. 修憲仍有界限 修憲程序合法,不等於修憲內容必然合憲。依釋字第499號揭示的修憲界限,具有本質重要性、作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的規範(如民主共和國、國民主權、保障人民權利、權力分立與制衡),仍拘束修憲權。釋字第721號本身就是對增修條文的內容進行審查後,才認定其合憲。 因此,不能以「增修條文與本文同屬憲法位階、依修憲程序通過」為由,主張其必然不違反憲法。 四、出缺處理:補選與遞補要分清楚 立委類別出缺處理原則能否遞補 區域立委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條件時,辦理補選。不能遞補,不由落選人依票數遞補。 平地、山地原住民立委符合法定條件時,辦理補選。不能遞補。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由該政黨登記的候選人名單,依序遞補。可以遞補,依名單順序,而非依得票高低。 名單遞補還有兩項補充規定: 政黨名單已無人可遞補時,視同缺額,不再補選。 婦女當選人出缺,致該政黨婦女當選人不足應有名額時,由名單中的婦女候選人依序遞補。 所以題目問「何種中央民代就職後出缺依法得遞補」,應選依政黨名單產生的僑居國外國民(或全國不分區)立委。區域、原住民(舊稱山胞)、婦女保障名額選出者,都不是答案。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不適用罷免規定。其就職後喪失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資格,再由名單遞補。這是因為其席次來自政黨票與政黨名單,不能套用到區域立委。 五、政黨政治的保障與界限 有助於政黨政治的制度: 總統經由其任命的行政院院長,實現其競選政見。 比例代表制部分設置5%席次分配門檻。 依比例代表制選出的立委,喪失黨籍後不得繼續擔任該職務。 無助於政黨政治、反而違憲的制度:釋字第340號認為,僅因候選人是否經政黨推薦,就使受推薦者保證金減半、未受推薦者須繳較高保證金,屬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這項規定並非追求政黨政治的適當手段。 違憲政黨的解散: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是否解散由憲法法庭審理判決,不是由主管機關內政部逕行解散。 常考陷阱 「門檻是3%」「3.5%」「10%」:錯。立委政黨比例代表的門檻是政黨選舉票5%以上,含恰好5%。 「5%門檻合憲,所以不會造成選票不等值」:錯。釋字第721號承認可能產生選票不等值,只是仍認為合憲。 「門檻牴觸普通、直接或無記名原則」:錯。門檻涉及的是平等選舉原則。 「增修條文與本文同位階,依修憲程序為之即不違憲」:錯。這句話忽略了修憲的實質界限(釋字第499號)。 「總統須得票過半數才當選」:錯。總統副總統選舉以得票最多的一組當選。 「原住民立委由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錯。原住民立委由原住民選舉人投票選出。 「各縣市區域立委適用婦女保障名額」:錯。二分之一婦女保障只適用於政黨當選名單。 「立委包含職業代表」:錯。現行立委只有區域、原住民、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四類。 「不分區、僑選各34席」:錯。兩者合計34席。 「區域、原住民或婦女保障名額立委出缺得遞補」:錯。只有依政黨名單產生的不分區及僑選立委,才採名單遞補。 「不分區立委亦得經罷免去職」「喪失黨籍仍保有席次」:兩者皆錯。不分區立委不適用罷免,喪失黨籍即喪失資格。 「政黨推薦候選人保證金減半,有助政黨政治、屬適當手段」:錯。此規定違反平等原則(釋字第340號)。 「違憲政黨由內政部解散」:錯。應由憲法法庭審理。 記憶口訣 「七三、原六、名單三四;五趴入門,婦女至少半。」 七三:區域立委73席。 原六:原住民立委6席。 名單三四:不分區及僑選合計34席。 五趴入門:政黨票達5%始分配席次。 婦女至少半: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少於二分之一。 「區原看補選,名單看遞補;門檻碰平等,合憲非等值。」 區原看補選:區域、原住民立委出缺採補選。 名單看遞補:不分區、僑選立委出缺依名單遞補。 門檻碰平等:5%門檻涉及平等選舉原則。 合憲非等值:門檻合憲,但選票並非完全等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