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基本國策規定於憲法本文第十三章及憲法增修條文,取範於德國威瑪憲法;各條文的規範效果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區分國家受憲法拘束(客觀義務)與人民得直接請求(主觀請求權):國家負有作為義務,人民未必能訴請法院命國家履行。 基本國策可作為違憲審查與憲法解釋的依據,也可作為法律限制基本權的正當理由;但並非所有條款都能透過權利救濟實現。 社會國原則(社會福利國原則)約略相當於民生主義,體現憲法第1條的「民享」;所得稅採累進稅率即其具體表現。 社會國原則不產生一般性的主觀請求權,但包含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水準的請求權功能。 核心觀念 一、基本國策的法源、性質與章節 我國憲法設置基本國策章,係參考德國威瑪憲法的法例,作為國家施政的重要方針。其規範來源包括憲法本文第十三章及憲法增修條文;增修條文另就婦女、身心障礙者、社會福利、原住民族等事項設有保障規定。 基本國策是憲法規範的一部分,不只是政治宣言:它可以補充基本權利章及其他章節的內容,也具有保障人民權益的作用。基本國策章與基本權利章雖然都與人民權利保障有關,但法律效果可能不同:基本權利原則上可直接主張並請求救濟;基本國策則須依各條文的文字、目的及具體程度個別判斷效力。 憲法第十三章依序分為六節: 節名掌握方向 國防國防目的、軍隊國家化等。 外交獨立自主、平等互惠及國際和平等。 國民經濟民生主義、平均地權、節制資本、扶植自耕農及農業政策等。 社會安全工作機會、勞工與農民保護、社會保險、婦女兒童福利、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等。 教育文化教育機會均等、基本教育、教育文化事業獎勵等。 邊疆地區邊疆地區各民族地位的保障及地方事業的扶植。 因此,憲法本文關於邊疆地區各民族地位的保障,位於基本國策章,而非地方制度章(省、縣)或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章。 二、基本國策的不同規範效果 類型或功能判斷重點 方針規定僅作為國家施政的依據或參酌方向,無強制性拘束力,也不能作為人民請求的依據。 憲法委託憲法要求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加以落實,具有委託立法的性質,立法者負有立法義務。 制度性保障著重維護某種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不受立法任意掏空。 組織及程序保障透過組織與程序的設計落實憲法保障。 具體權利保障部分條款內容明確具體,具有強制拘束力,甚至可導出人民的權利。 基本國策作為憲法規範,具有以下作用: 拘束公權力:立法、行政、司法均受其拘束,不能說基本國策「均」對公權力不生拘束力。 審查與解釋依據:可作為檢驗國家行為是否合憲的審查依據,也可作為大法官(憲法法庭)解釋憲法的依據。 限制基本權的正當理由:立法者為落實基本國策而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可援引基本國策作為公益目的;但仍須符合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 客觀義務與主觀請求權必須分開:憲法基本國策規定國家負有作為義務,但國家未執行時,人民原則上不得直接依據基本國策訴請國家作為或不作為。不過這只是「原則上」,不能說基本國策「全部」都不具公權利性質;反之,也不能說基本國策條款「皆可」透過權利救濟實現。 三、代表性條款的效力辨別 條款內容效力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方針條款,不具給付請求權效力。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內容具體明確,具有強制拘束力。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增修條文)屬憲法平等保障的依據。 國家對於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或補助屬政策方向,不具給付請求權效力。 四、社會國原則的意義與功能 三民主義的民生主義,約略相當於憲法學理上的社會國原則(社會福利國原則),應與民主國、法治國、共和國原則區別。憲法第1條「民有、民治、民享」中,基本國策章的國民經濟及社會安全規定體現的是「民享」。 社會國原則要求國家積極改善經濟與社會上的不平等,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並照顧弱勢。其功能如下: 功能是否屬社會國原則的功能 客觀價值秩序功能(拘束國家立法、行政與司法)屬之 作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阻卻違憲事由屬之 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水準的請求權功能屬之(結合人性尊嚴與生存權) 作為人民一般性的主觀請求權(請求任意福利給付)不屬之 重點在於:社會國原則本身不賦予人民一般性的主觀請求權,但「最低生活水準」是例外,涉及人性尊嚴的核心保障。 五、社會國原則的實踐 累進稅率:所得稅採累進稅率而不採比例稅率,使所得越高者適用越高稅率,藉以縮小貧富差距、實現所得重分配,是民生福利國家原則的具體體現;不是權力分立、生存權保障或財產權保障原則的體現。 屬於社會國原則內涵者:扶植自耕農、實施平均地權、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等,均著重財富與資源的公平分配及人民生活照顧。 不屬於社會國原則內涵者:「促成農業之工業化」雖為憲法國民經濟節的規定,但屬於提升農業生產的經濟發展政策,並非著重分配公平或社會照顧,因此不列為社會國原則的內涵。 常考陷阱 「基本國策均為施政方針,對公權力不發生拘束力」:錯在「均」,基本國策是憲法規範,拘束國家權力。 「基本國策僅具政策性質,無法作為合憲性審查依據」:錯,可作為違憲審查與大法官解釋的依據。 「基本國策僅為施政指標,不具法律拘束力」:錯,部分條款具強制拘束力(如基本教育免學費)。 「基本國策不具公權利性質,人民無法依此請求」:錯在全面否定;「原則上」不得直接請求才正確。 「基本國策條款皆可透過權利救濟實現」:錯在「皆」,國家有義務不等於人民可起訴請求。 「基本國策完全不具人權保障性質」:錯,例如婦女實質平等規定即屬平等保障依據。 「基本國策可作為法律限制基本權的正當理由」:正確,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 「工作機會、教育工作者獎勵補助規定具有給付請求權」:錯,均屬方針性質。 「社會國原則可作為人民主觀請求權」:錯;但「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水準請求權」屬其功能,兩者要分清。 「促成農業之工業化屬社會國原則內涵」:錯,屬經濟發展政策。 邊疆民族地位規定在地方制度章:錯,在基本國策章。 基本國策取範於美、英、日、法等國:錯,取範於德國威瑪憲法。 記憶口訣 「國、外、經、社、教、邊」:依序記住基本國策六節。 「威瑪立國策,民生即社會;經社屬民享,累進助分配。」 「國家有義務,人民原則不能告;只有最低生活,社會國也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