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憲法本文、增修條文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三者的保障方向、具體措施及法律依據不可混用。 掌握增修條文第10條對原住民族的保障:語言文化、地位及政治參與、五大事業。也要知道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理解狩獵文化權與身分認同權:兩者都受憲法保障,但要分辨保障範圍與合法限制。 記熟原住民立委席次、婦女保障名額的計算單位,以及僑民、金馬人民與身心障礙者保障的差異。 核心觀念 一、民族平等與邊疆地區保障(憲法本文) 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第7條規定,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兩條分別使用「民族」與「種族」的文字。平等並非禁止所有差別待遇。為改善弱勢處境而採取的合理保障措施,可以符合實質平等。 憲法第168條規定,國家對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保障,並對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所以不是「未有規定」,也不是「一律平等、保持中立」。 憲法第169條規定,國家對邊疆地區各民族的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土地使用則應依其氣候、土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條文沒有「土地價格」。 二、增修條文第10條對原住民族的保障 第11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國家並應對下列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教育文化 交通水利 衛生醫療 經濟土地 社會福利 第12項後段規定,以上對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適用範圍不能擴張成「所有離島」或「偏鄉」,也不能加入東沙島。金馬地區人民的政治參與,就是透過這一段在增修條文中受到明文保障。 憲法只定出保障方向,具體辦法要由法律形成。因此下列說法都不正確: 經濟土地由「憲法直接保障」。 原住民族可以「逕依憲法」請求扶助交通事業。 土地分配「得以行政規則定之」。 下列事項都不是增修條文第10條的明文內容: 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回復 原住民族農地之取得 應成立部落公法人 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要求優先編列的,是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條文並沒有規定「原住民族之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三、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具體權益 立法目的: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 自治: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 教育: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本於多元、平等、尊重之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 傳統知識: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不能以平等原則為由主張「不應保護」,也不是交由部落法庭決議。 公共建設: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的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法條沒有要求「在各部落設置建設基金」。 綜合題常混入憲法本文的經濟條款,也要會辨認: 憲法第143條: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條文不是「依自治規則取得使用權,由政府照價收租」。 憲法第145條:國家對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這句是正確的條文內容。 四、狩獵文化權(釋字第803號) 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受憲法保障。重點如下: 傳統文化的範圍:不限於祭典儀式,也包含原住民依其所屬部落族群所傳承之飲食與生活文化。 非營利性自用:以自行獵獲的野生動物供自己、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或作為工具器物,屬於傳統文化的一部分。 營利不在範圍內:保障範圍不包括「營利謀生」。 保育類動物:基於非營利自用目的的獵捕,原則上不及於保育類野生動物。不能說原住民得為自用而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 事前申請核准:野生動物保育法採事前申請核准的管制手段,原則上尚不違反比例原則。 限制的方式:文化權的限制須符合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但不是「僅得以法律限制」。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都可以規範。 五、原住民身分認同權(111年憲判字第4號) 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是原住民的特殊人格權利,受憲法第22條保障。 原住民身分原則上採自我認同原則。 原住民血統是既存事實,並非由憲法或法律所創設。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不得僅因未從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之姓、或未取原住民傳統名字,就否定其取得原住民身分。姓名不是取得身分的合憲門檻。 憲法所保障的「原住民族」,是指既存於臺灣、尚未全然為其他民族同化,且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的民族。 六、立委席次、婦女、僑民及其他特定族群 對象或制度必記內容 原住民立委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各3人。憲法沒有「不得低於總名額十分之一」的規定。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合計34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婦女(憲法本文)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立法委員選舉中,婦女名額以法律定之。國家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婦女(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維護婦女人格尊嚴、保障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僑居國外國民本文: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其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或補助。增修條文:保障其政治參與,代表名額只在立法委員選舉。 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準用原住民族的地位、政治參與及各項事業保障。 身心障礙者保障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生活維護與救助,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增修條文沒有明文保障其參政權。 婦女保障的計算單位:二分之一是以「各政黨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的當選名單」計算。不是僑民名單單獨計算,也不是區域或原住民立委。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都有婦女當選名額規定的,是立法委員選舉。 其他特定族群:增修條文明定特別保障的對象包括婦女、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僑民、澎金馬人民等。公教人員不在其列。僑民的特別保障也不包括土地分配與整理。 性別平等的法律分工:校園性別歧視主要以性別平等教育法防治。職場性別歧視由性別平等工作法處理,此法舊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原住民工作權(釋字第719號):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這項規定限制了廠商的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但大法官認為合憲。國家並應積極增進原住民長期穩定的工作機會及專業技能。 常考陷阱 替換保障客體:「依民族意願」後面接的是「地位及政治參與」。改寫成「教育平等」就是錯的。 改變規範層級:題目寫「憲法直接保障」、「逕依憲法請求」、「以行政規則定之」都是錯的。正確是「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加入條文沒有的項目:土地權利回復、農地取得、應成立部落公法人,都不是增修條文第10條的內容。 擴張準用地區:只有澎湖、金門、馬祖。「所有離島」、「偏鄉」、「東沙島」都是錯的。 參政保障對象:原住民族、僑民、金馬人民、婦女有明文參政保障。身心障礙者有福利保障,但沒有明文參政保障。 婦女名額計算單位:「僑居國外國民之立委當選名單,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是錯的。要看各政黨不分區及僑民的合併名單。 捏造比例:「原住民立委不得低於總名額十分之一」是錯的。正確是平地、山地各3人。 僑民保障範圍:經濟事業、教育事業、政治參與都有規定。「土地分配與整理」不在範圍內。僑民代表只出現在立委選舉,地方議會選舉沒有。 狩獵權擴張:以下說法都是錯的: 可以營利謀生。 非營利自用即可獵捕保育類動物。 只能以法律限制。 事前申請核准原則上合憲。 身分認同權:以下說法都是錯的: 血統由憲法或法律創設。 須從原住民父母之姓或取傳統名字才能取得身分。 改寫原基法條文:題目若寫「傳統知識不應保護」、「由部落法庭決議」、「各部落設置建設基金」,都是改寫後的錯誤選項。 土地考量因素:邊疆民族的土地使用依氣候、土壤性質、生活習慣決定,不考量土地價格。 記憶口訣 「教交衛經社,澎金馬亦同」: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社會福利。澎湖、金門、馬祖準用。 「意願保地位、參政;辦法法律定」:依民族意願保障地位及政治參與,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平山各三,政黨女半」:平地、山地原住民立委各3席。各政黨不分區及僑民當選名單,婦女至少二分之一。 「僑民:經教政,不分地」:經濟事業、教育事業、政治參與,沒有土地分配。 「自用不營利,保育不能獵」:狩獵文化權的界線。 「血統是事實,認同靠自我,姓名非門檻」:身分認同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