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52條:刑事豁免權只保障現任總統,內亂罪、外患罪不在保障範圍,也不包括民事責任。 區分「暫時不能追訴」與「實體上不負責任」:刑事豁免是暫時性的程序障礙,卸任、罷免或解職後仍可追究。 依釋字第627號,分辨三種情形:以總統為被告的偵查(不得進行)、他人案件中的證據調查(不受豁免)、發現總統涉案後的必要證據保全(可以進行)。 掌握國家機密特權:它屬於行政權的固有權能,總統在刑事訴訟中有拒絕證言權,涉及國家機密時由總統「釋明」。 連結相關考點:釋字第388號指出競選連任期間仍享有豁免;副總統沒有刑事豁免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 核心觀念 一、刑事豁免權的依據與性質 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依釋字第388號及第627號,這項規定是憲法基於總統作為國家元首的特殊身分,為表示尊崇並保障其職權正常行使而設。 它的性質是暫時性的程序障礙,而不是實體免責權。總統涉嫌犯罪時,刑法仍然適用,犯罪不會因此合法化,也不是永久不必負責;只是在任期內暫時不能進行刑事訴究。等到罷免、解職(例如彈劾成立)或任期屆滿卸任,障礙消滅,就可以依法追訴、審判。所以這項規定不是絕對豁免,而是延後追究。 區分項目判斷重點 保障對象只有現任總統。不包括副總統,也不包括機要人員、同案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 責任種類只限刑事訴究,不包含民事責任的豁免。 犯罪例外內亂罪、外患罪不受保障,任內仍可以總統為被告,依法偵查、訊問及審判。 保障期間在任期間都適用。依釋字第388號,現任總統競選連任時雖然同時是候選人,仍享有刑事豁免權。 卸任效果程序障礙消滅,任職期間的犯罪仍可追究。 二、不得拋棄,但可自願配合個別程序 依釋字第627號,刑事豁免權是針對總統職位而設,所以只有擔任總統的人才享有。它不是總統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利益,擔任總統的人原則上不得拋棄這項特權,也不能概括宣告放棄。 不過,如果總統自願配合個別證據調查的進行,就這個個別行為來看,事實上沒有損害總統的尊崇,也沒有妨礙職權行使,因此不違反憲法第52條。作答時要區分「概括拋棄豁免權」(不可以)與「自願配合個別調查行為」(不違憲)。 三、偵查、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的界線 所謂「刑事上之訴究」,是指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所進行的偵查、起訴及審判程序。除內亂罪、外患罪外,任期內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偵查程序;已經開始的,應該停止。 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的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因此,總統在他人的刑事案件中仍有作證義務,刑事豁免權不能免除這項義務。如果在偵辦他人案件時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雖然不得開始以總統為被告的偵查,仍可以為必要的證據保全,避免證據滅失。所以「停止一切偵查及證據保全」的說法是錯的。 程序情形原則 以總統為嫌疑人或被告,偵查內亂、外患以外的犯罪不得開始;已經開始的,應停止。 總統涉嫌內亂罪、外患罪不受豁免,任內即可以被告身分訊問、偵查。 發現總統涉案後,保全可能滅失的證據可以採取必要措施,不必等到卸任或解職。 他人案件需要總統作證刑事豁免權不免除作證義務;涉及國家機密時,另依國家機密特權判斷。 為他人案件搜索、扣押總統府或總統住居所等特定處所,或在該處逮捕其他犯罪人不是一律禁止。應依特別程序進行:在立法機關訂定特別規定前,除非總統同意,應由檢察官向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聲請,由五位法官組成的特別合議庭審查,經裁定准許後才能進行。 上述程序都有共同界線:不得限制總統的人身自由(例如拘提,或對其身體進行搜索、勘驗、鑑定),也不得妨礙總統職權的正常行使。 四、國家機密特權 依釋字第627號,總統在憲法所賦予的行政權範圍內,對於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如果認為公開可能妨礙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有保守秘密的義務,也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這稱為國家機密特權,屬於行政權的固有權能,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涉及這類資訊時,應給予適當尊重。總統依法也享有單獨核定國家機密並永久保密的權限。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總統就國家機密事項享有拒絕證言權,並在拒絕證言權的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的權利。 偵查或審判機關的訊問,或調取證物涉及國家機密時,是否妨害國家利益,由總統「釋明」,不是由總統「證明」。總統如果未能合理釋明,檢察官或法院就依個案情形處理。總統對駁回處分或裁定不服時,可以聲明異議或抗告,由前述特別合議庭審理。 比較刑事豁免權國家機密特權 依據憲法第52條明文行政權固有權能(釋字第627號) 處理的問題能不能以總統為被告進行刑事訴究國家機密資訊能不能揭露 效果暫時性程序障礙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 五、副總統的地位 憲法第52條只規定總統享有刑事豁免,副總統沒有刑事豁免權,不能比照適用;立法委員、大法官也不適用這條規定。 依大法官解釋,副總統與總統同樣由人民選舉產生,不是由總統任命,總統也不得將副總統免職。憲法同時設置副總統,並規定特定情形下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形成確保元首職位不中斷的「雙重保險機制」。副總統如果兼任司法、考試或監察三院院長,就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另外要區分「候選人資格」與「在職豁免」。依法律規定,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在緩刑期間的人,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六、總統、副總統的彈劾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再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彈劾成立後,總統就被「解職」,刑事豁免的障礙也隨之消滅。 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在憲法本文中原本屬於監察院,現在改由立法院行使。提出機關不是監察院、司法院、考試院或檢察總長。 常考陷阱 「總統享有刑事及民事豁免」:錯。憲法第52條只涉及刑事訴究。 「卸任後任職期間的犯罪都不得訴究」「屬實體免責權」:錯。這是暫時性程序障礙,卸任、罷免或解職後仍可追究。 「內亂、外患罪也要等卸任才能偵查」:錯。這兩種罪是明文例外,任內仍應以被告身分接受訊問。 「豁免及於副總統、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或機要人員」:錯。只有總統一人享有。 「競選連任期間轉為候選人,不享有豁免」:錯。依釋字第388號,仍然享有。 「發現總統涉案,應停止一切偵查及證據保全」「必須等到彈劾解職才能保全證據」:錯。只停止以總統為被告的偵查,必要的證據保全仍可進行。 「豁免及於他人案件中對總統的證據調查」「總統不必為他人案件作證」:錯。這些不在刑事豁免權範圍內。 「不得因他人案件在總統府搜索、扣押或逮捕他人」:錯。不是一律禁止,而是要經特別合議庭審查等特別程序。 「總統個人可決定拋棄豁免權」:錯。原則上不得拋棄;但自願配合個別證據調查,不違憲。 「涉及國家機密時,總統應『證明』有無妨害國家利益」:錯。由總統「釋明」。 「副總統可兼任司法、考試、監察院長」:錯。這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總統、副總統彈劾由監察院提出」:錯。依增修條文,現行制度由立法院提出。 記憶口訣 「只總、只刑、暫擋;內外不擋。」只有現任總統享有、只限刑事程序、只是暫時阻擋;內亂、外患罪不豁免。 「被告偵查停,他案照調查,證據可保全;人身職權不可擾。」 「機密靠釋明;彈劾立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