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現行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並區分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規定。 熟記行政院院長沒有明文固定任期,辭職或出缺時由副院長暫行代理。 區分行政院院長、行政院(行政院會議)與總統的職權,以及各類官員的任命程序。 理解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三大機制: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及備詢、覆議、不信任案。 精確記憶覆議、不信任案的對象、門檻、期限與法律效果。 核心觀念 一、行政院院長的產生、任期與代理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憲法本文第55條原規定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現已停止適用。本文另規定,立法院休會期間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總統須於40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院長人選徵求同意;這項規定也已不再適用。 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均未明文規定行政院院長的任期。因此不能說院長任期為4年、與立法委員相同,或繼任者只任至原任期屆滿。新任總統就職時,院長提出內閣總辭,屬憲政慣例,並非憲法明定的義務。也不能因為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任期,就斷言不得依憲政慣例處理。 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任命新院長之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代理人不是副總統、秘書長或政務委員,不是原任院長,也不是由院會推舉的部會首長。 二、人事權與官員產生方式 職位產生方式與重點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憲法本文即如此規定,現仍適用)。不是院長直接任命,不是總統自行任免,也無須立法院同意。 省政府委員(含主席)、省諮議會議員依增修條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考選部部長屬考試院體系,不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憲法本文原規定經監察院同意。 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憲法本文原規定由選舉產生。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增修條文並未改變這項規定。 現行須「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員,主要包括: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審計長。行政院院長與副院長、中央銀行總裁、中央研究院院長都不在其中。比較修憲前後的產生方式時,行政院院長、大法官及監察委員均有變動,立法院院長則沒有。 行政院院長對所屬機關的重要人事,須有一定的決定權限,才能落實行政一體與責任政治。依釋字第613號解釋意旨,獨立機關委員享有任期保障,院長更迭時不必同進退,這不違反責任政治。委員如有違法、失職且情節重大的情事,院長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三、院長職權與總統職權的界線 行政院院長的職權包括: 主持行政院會議。 提請總統任命副院長、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依憲法副署總統公布的法律及發布的命令,例如總統任命駐外大使的命令。 答覆立法委員質詢。 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不信任案通過後,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代行總統職權。 副署有例外。依增修條文,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的任免命令、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以及解散立法院的命令,無須院長副署。因此,總統任命司法院院長的命令,院長沒有副署權。 緊急命令由總統發布,須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並於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所以「議決緊急命令」是行政院的職權,「發布緊急命令」則不屬於行政院院長。直轄市與直轄市之間的權限爭議,由行政院解決,不能當成院長個人的職權。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才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並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副總統單獨缺位時,總統應於3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是由行政院院長接任。 釋字第419號解釋處理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的爭議,判斷時考量憲法明文規定、職務性質相容性及權力分立原則。解釋指出,兼任可能在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減損繼任或代行總統職權的雙重保險機制,與憲法設置兩個職位的本旨未盡相符。判斷標準不包括信賴保護原則。 四、施政方針、施政報告與備詢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院長不得拒絕到立法院備詢。 依釋字第461號解釋,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三院院長,基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不負到立法院院會備詢的義務。所以「不得拒絕備詢」的是行政院院長。 國情報告與施政報告不同。依增修條文,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時所提出的,則是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是錯誤說法。 五、覆議:對特定議案要求重新審議 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須於覆議案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 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 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憲法本文原有一項制度:立法院對行政院的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變更,行政院得再移請覆議。這項制度已被增修條文停止適用。因此,重要政策的決議不是現行的覆議標的。覆議失敗的效果是院長「即接受」,不是「應辭職」。 六、不信任案:追究院長政治責任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程序如下: 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才能通過。 不信任案通過後,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總統得於不信任案通過後10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宣告解散立法院;在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院長只有呈請權,解散與否由總統決定,立法院也不會因不信任案通過就當然解散。 不信任案未獲通過時,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是整個任期內都不得再提。不信任案只能由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行政院院長不能對立法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上述施政報告與質詢、覆議、不信任案,都是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方式。「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是已停止適用的產生方式,不屬於現行負責機制。 常考陷阱 「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這是已停止適用的憲法本文規定,現制是總統直接任命。「總統須於40日內咨請立法院同意」也已不適用。 「增修條文明定院長任期4年」: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都沒有規定院長任期。新任總統就職時總辭是憲政慣例,不是憲法明定的義務。 「院長出缺由副總統、秘書長或院會推舉者代理」:正確是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副院長由總統自行任免」「政務委員由院長逕行任命」:兩者都須經「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也都無須立法院同意。 「考選部部長由院長提請任命」:考選部屬考試院;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的是行政院人員及省政府委員、主席、省諮議會議員。 「院長發布緊急命令」「院長解散立法院」:要分清議決與發布、呈請與決定。發布緊急命令和解散立法院都屬總統權限。 「院長副署總統任命司法院院長的命令」: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無須副署。 「直轄市間權限爭議由院長調處」:由行政院解決,不是院長個人職權。 「重要政策決議得移請覆議」:現行覆議只限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覆議維持原案,院長應辭職」:效果是院長應即接受。只有不信任案通過,院長才須於10日內辭職。 「不信任案四分之一連署」:正確門檻是全體立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並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通過。 「不信任案未通過,任期內不得再提」:限制只有1年,而且只針對同一院長。 「院長對立法院院長提不信任案」:方向錯誤,只有立法院能對行政院院長提出。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國情報告由總統提出,行政院提出的是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司法、考試、監察院長不得拒絕備詢」:不得拒絕備詢的只有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 「總統缺位由院長代行」「副總統缺位由院長擔任」:總統缺位由副總統繼任,兩者均缺位才由院長代行。副總統缺位則由總統於3個月內提名,經立法院補選。 「釋字第419號適用信賴保護原則」:該號解釋依據的是憲法明文、職務性質相容性與權力分立。 「獨立機關委員不與院長同進退,違反責任政治」:任期保障不違反責任政治。 記憶口訣 「院長總統任,副部政提任;無定期,副暫代。」院長由總統任命;副院長、部會首長、政務委員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院長沒有法定任期,出缺時由副院長暫行代理。 「覆議法預約,十送十五決;全體半維持,院長即接受。」「法預約」指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倒閣三一提、全半過;七二後、四八決;十日辭、得請散;未過同人限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