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覆議的功能:覆議是行政院對立法院的制衡手段,也是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制度的一環。 確認覆議標的僅限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不能擴張為立法院所有議決事項。 熟記提起要件:認有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覆議。 區分立法院會期中(送達15日內議決)與休會期間(7日內自行集會、開議15日內議決)的期限,以及逾期未議決時原決議失效。 掌握維持原案門檻與效果: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核心觀念 一、制度依據與權力關係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這就是行政院覆議權。 依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覆議是行政院用來制衡立法院的權力。它使行政院得要求立法院重新考量決議,而不是由行政院直接撤銷立法院決議。違憲審查權屬於司法院,審計權屬於監察院,預算的議決則屬立法院職權,這些都不是行政院制衡立法院的手段。 同條所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其他內容,包括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作答時應分辨報告、質詢與覆議各自的功能。 二、覆議的標的:限於三類議案 現行增修條文採列舉方式,覆議標的只有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屬於預算案,可以成為覆議對象。行政院認為法律案的一部分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仍可移請覆議,不以整部法律均有問題為必要。 事項能否依本制度移請覆議判斷關鍵 法律案、預算案(含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條約案可以仍須具備窒礙難行、總統核可及10日期限等要件 宣戰案、媾和案、戒嚴案、大赦案不可以雖屬立法院議決事項,但不在增修條文列舉的三類標的內 人事同意案(如監察委員提名案)、修憲案、國家安全報告案不可以不能僅因立法院曾處理或議決,就認為可以覆議 立法院就國家重大政策所為的決議不可以這是已停止適用的憲法第57條舊制內容 憲法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範圍比覆議標的廣。因此,立法院有權議決,不等於行政院有權移請覆議;「立法院依第63條議決之任一事項皆可覆議」的說法是錯的。 三、行政院提起覆議的要件與期限 對象要件:立法院已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 實質要件:行政院認為有窒礙難行。 程序要件:須經總統核可,由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 期間要件: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覆議。 提起覆議的主體是行政院,總統負責核可;行政院不能不經總統核可「逕行」移請覆議。條文使用「得」,表示行政院有是否移請覆議的裁量。 10日的起算基準是決議案送達行政院之日。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時的處理方式是移請覆議,不是解散立法院;解散立法院是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的另一套制度。 四、立法院處理覆議案的期限 情形法定處理期限 會期中應於覆議案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 不論會期中或休會期間,議決期限都是15日,不是3日、10日或20日;7日是休會期間「自行集會」的期限,不是議決期限。立法院處理覆議案時,應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 立法院對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原決議」指立法院原先通過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的決議;不是覆議案失效,也不是原決議生效、繼續有效或無限期擱置,更不是兩者均失效。 五、維持原案的門檻與效果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計算基礎是全體立法委員,不是出席委員;門檻是「二分之一」,不是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一。 原案獲維持後,現行制度只有「應即接受」一種效果: 不能選擇辭職(「接受或辭職」是舊制)。 不能再呈請總統核可提出再覆議。 不能以此為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宣告立法院決議無效,作為覆議的法律效果。 不等於不信任案通過,院長不因此應即辭職,也不能據此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也不是改為到立法院作施政報告。 六、與舊制及法律制定程序的區別 憲法增修條文已明定憲法第57條停止適用。舊制涉及立法院對重要政策的決議、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以及院長「接受該決議或辭職」等設計,均不能拿來回答現行覆議制度。 法律案經立法院通過後,行政院得依前述要件提出覆議。法律制定的其他常見混淆:司法院就其所掌事項有法律案提案權;法律案通過後並非一律須送司法院審查是否違憲;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並非立法院院長副署。 常考陷阱 「立法院決議之各種議案均可覆議」、「依第63條議決之任一事項皆可覆議」:錯。只限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宣戰案、戒嚴案、大赦案、媾和案、國家重大政策決議可覆議:錯。這些都是常見干擾選項,看到就排除。 「只有整部法律窒礙難行才能覆議」:錯。法律案一部分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仍可移請覆議。 總統核可的判斷:選項寫「逕行移請」或「得不經總統核可」,一定錯。若選項完整描述了「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移請立法院覆議」這一程序,卻漏掉總統核可,也會被判為錯誤。若選項只是說明覆議的對象範圍(例如「行政院得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提出覆議」或「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行政院得提出覆議」),則屬正確。 期限數字互換:行政院移請為10日;立法院議決為15日;休會期間7日內自行集會、開議15日內議決。把移請期限寫成20日、把議決期限寫成3日或10日、把休會集會期限寫成10日,都是錯的。 窒礙難行時「解散立法院」:錯。應為移請立法院覆議。 「逾期未議決,原決議有效(生效)」或「覆議案失效」:錯。法定效果是原決議失效。 「無記名投票」、「出席委員」、「三分之二」:錯。應為記名投票;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維持原案後,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錯。「或辭職」是舊制文字,現行只有應即接受。 維持原案後可再覆議、聲請大法官宣告無效、視為不信任案通過、解散立法院:都錯。 記憶口訣 「法預約,總統可;十日送,十五決;休七集,開十五;逾期原失,全半即受。」 法、預、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總統可=須經總統核可;十日送=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十五決=送達立法院15日內議決;休七集、開十五=休會時7日內自行集會、開議15日內議決;逾期原失=原決議失效;全半即受=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院長應即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