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解散立法院的權限屬於總統,但必須以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為前提,不能隨時行使。 掌握程序:不信任案通過後十日內,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得宣告解散;解散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即使已通過不信任案也一樣。 記住解散後的時程:六十日內選舉、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任期重新起算。 解散後須注意立法院視同休會,以及尚未完成議案的屆期不續審原則。 核心觀念 一、解散權的主體與發動前提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宣告解散的主體是總統,不是行政院院長,也不是司法院、監察院等其他各院院長。 解散制度與不信任案相互配合:立法院可以透過不信任案追究行政院院長的政治責任,總統則得在法定條件下解散立法院,交由選民重新選出國會。條文使用「得」,表示不信任案通過後,總統並非必須解散立法院。 必須注意,發動前提是不信任案已經通過。僅有提出不信任案、覆議結果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辭職,或立法院提出總統彈劾案,都不能取代這個前提。宣布戒嚴或發布緊急命令,更不是解散的原因,反而是禁止解散的期間。總統也不能因立法院正在休會或開會,就任意宣告解散。 二、行政院院長的呈請與立法院院長的諮詢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考試常把這項規定與第2條的總統解散程序合併成一個選項,例如「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經行政院院長呈請總統解散,並諮詢立法院院長」,這樣的敘述是正確的;但不能混淆兩位院長的角色。 人物在解散程序中的角色 總統依法決定是否宣告解散立法院。 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通過後,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立法院院長總統宣告解散前,依法應諮詢其意見。 「呈請」與「諮詢」是不同程序。選項若寫成「總統經諮詢行政院院長後,得解散立法院」,就是把法定諮詢對象寫錯。諮詢也不等於取得同意;總統必須履行諮詢程序,但條文未要求立法院院長同意。 總統的解散權須於不信任案通過後十日內行使,不能改成七日內,也不能省略諮詢程序而「逕行」解散,更不能寫成「無須諮詢立法院院長」。 三、解散命令不須副署,也不以行政院會議議決為要件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明定,總統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因此,不能直接套用憲法本文關於總統發布命令須經副署的一般規定,認為解散命令也須副署。 解散立法院亦不以行政院會議議決為要件。這點容易與緊急命令混淆: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發布緊急命令時,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並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不能僅因情勢緊急就直接發布。 另須區分行政院院長的任命制度: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條文也未要求總統必須任命立法院最大黨黨魁擔任。 四、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的禁止 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這是解散權的明文限制,即使立法院已通過不信任案,總統也不能在該期間內解散立法院。 判斷時應緊扣法定用語。條文列舉的是「戒嚴」及「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能自行改寫為「戒嚴及戰爭期間」。至於立法院處於開會、休會或立法委員改選期間,均不是條文明文禁止解散的事由;是否得解散,仍應檢查不信任案、十日期限、諮詢及禁止期間等要件。 五、解散後的選舉、集會與任期 事項法定規定起算或判斷重點 重新選舉解散後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從立法院解散後起算;不是三十日、九十日、三個月或六個月。 自行集會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從選舉結果確認後起算,不是從解散日或投票日起算;也不是七日內。 新任委員任期任期重新起算。不是僅補足原任立法委員的剩餘任期。 新委員就職前立法院視同休會。不是視同仍在正常開會。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另有特殊規定: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但緊急命令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這是「先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的情形,不要因此反推總統可在緊急命令生效期間解散立法院。 六、未完成法案:屆期不續審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算案、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立法院解散改選後,新國會處理前屆未完成的普通法律案,也應掌握屆期不續審的原則。 因此,普通法律草案即使已進入二讀、正在逐條討論,只要尚未完成議決,新國會就不會自前屆中斷處接續,也不會自動退回某一讀會重新審查,更不會視為已通過。若要繼續推動,須重新提案;沒有重新提案,就不予審理。 常考陷阱 「總統可隨時解散立法院」:錯。須有不信任案通過的前提,並遵守十日期限、諮詢程序及禁止期間的限制。 「不信任案通過後,總統應解散立法院」:錯。條文是「得」宣告解散,並非自動或強制解散。 「不信任案通過後十日內,逕行宣告解散」或「無須諮詢立法院院長」:錯。「逕行」代表省略諮詢程序,凡出現此類字眼應判為錯誤。 「諮詢行政院院長」或「須經立法院院長同意」:都錯。法定諮詢對象是立法院院長,而諮詢不等於同意。 「解散命令須行政院院長副署,或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錯。解散命令無須副署;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的是緊急命令,不要把不同總統權限的程序互相移植。 「覆議失敗、院長辭職、宣布戒嚴、發布緊急命令或提出總統彈劾案時可解散」:錯。唯一的發動前提是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緊急命令生效期間,只要不信任案通過仍可解散」:錯。禁止期間的限制仍然適用。 「戒嚴及戰爭期間不得解散」:錯。法定用語是「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休會、開會或改選期間也都不是禁止事由。 「三十日或九十日內改選、結果確認後七日內集會」:錯。正確為六十日內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 「新任委員只做到原任期結束」:錯。解散改選後任期重新起算。 「未審完的普通法案由新國會接續審查、從二讀第一條重審或視為通過」:都錯。須重新提案,未重新提案即不予審理;但也不能擴張成所有種類議案一律不續審,仍須注意預算案、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的例外。 記憶口訣 「倒閣十日、諮詢立長;戒緊不解、免副署章;六十改選、確認十集;任期重算、法案重提。」 「倒閣十日」指不信任案通過後十日內;「立長」指立法院院長;「戒緊」指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確認十集」指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法案重提」指未完成的普通法律案須重新提案,仍須注意預算案、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