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國民大會廢除、監察院轉為準司法機關後,立法院成為唯一國會、我國為一院制的憲政變遷。 熟記立法院議決事項與其他憲法職權,並與監察院的糾正、糾舉、審計權區分。 理解預算案只能由行政院提出,立法院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也不得移動增減項目,理由是責任政治。 分清常會會期、臨時會召開事由、開會門檻、決議門檻及立委總額的計算方式。 熟記院長、副院長均由立委互選、院長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以及院長職權範圍。 核心觀念 一、從多機關共同相當於國會,到立法院成為唯一國會 憲法第62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依釋字第76號解釋,在憲法本文架構下,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這是原始憲法時期的定位。 依釋字第325號解釋,修憲後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關,而是獨立行使職權的準司法機關,不再具有民意機關屬性。2005年修憲廢除國民大會後,立法院成為唯一國會,我國議會目前為一院制。 比較憲法上的兩院制,可能由聯邦各邦代表與全國人民代表組成,或以不同選舉方式產生。兩院制並非必然由貴族與平民分別組成上、下議院;英國式的貴族院只是其中一種型態。 二、立法院的議決權與其他憲法職權 憲法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糾舉案、彈劾公務員、糾正案屬於監察院,不是立法院的議決事項。 關於條約:締結條約是總統依憲法第38條行使的權力,並由行政院依程序提出條約案,並不是行政院院長的專屬權限。依釋字第329號解釋,憲法所稱條約,包括名稱為條約或公約的國際書面協定,也包括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只要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法律效力即可。條約案應送立法院審議。 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另有下列職權: 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並聲請憲法法庭審理。 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 提出憲法修正案,並經公告後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立法院並不負責複決人民連署提出的修憲案。 依釋字第325號及第585號解釋,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職權,享有文件調閱權及調查權,但須與其憲法職權相關,並受權力分立與基本權保障的限制。審計權、糾正權、糾舉權都屬於監察院,不屬於立法院。 三、立法權的界限 立法院行使立法權,不得牴觸憲法,也須受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之拘束。 關於公民投票:依公民投票法,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至於重大政策的公投結果,係由相關機關採取必要處置以實現;法律並未規定「經複決之重大政策,立法機關不得變更」,作答時不能把立法原則的拘束套用到重大政策上。 四、預算案的提出、審議與執行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由行政院編製並提出,立法院負責審議。立法院、總統府、考試院、司法院都不能提出總預算案。依憲法第59條,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預算法則規定為四個月前,作答時須看題目問的是「憲法」還是「預算法」。 依釋字第391號及第520號解釋: 預算是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正常運作及執行施政計畫所需的經費。 預算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後即失效力,與一般法律反覆適用的性質不同。 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稱為法定預算,又稱措施性法律。 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釋字第391號解釋進一步指出,立法院審議預算時不能比照法律案任意增刪修改,也不得在項目間移動增減金額。理由在於責任政治:施政計畫由行政院提出並負責執行,立法院若能自行增加支出或挪移項目,將形成有權無責的情形。立法院可以刪減預算,但不能增加預算。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每屆立委任期屆滿時,尚未議決的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此即屆期不連續原則。但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除外,因此預算案審議不受屆期不連續原則拘束。 依釋字第520號解釋,行政機關依職權停止執行法定預算中的部分預算,不當然構成違法。但若涉及國家重要政策的變更,應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 五、常會、臨時會與國情報告 項目規則 常會(憲法第68條)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為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為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 臨時會(憲法第69條)有兩種法定事由:①總統咨請;②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立法院院長、行政院院長都不能請求召開,院長也不能自行決定召開。 臨時會審議事項依釋字第735號解釋,第69條僅規範臨時會召開的程序,並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的事項。因此在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的臨時會中,仍得提出不信任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原規定的程序如下: 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應於聽取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委員。 報告完畢後,立委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不是由主席決定。 相關規定後來經修法,並經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審查。判決意旨是:總統並無赴立法院報告的憲法義務,立法院也不得強制總統即問即答。 六、委員會與備詢 依憲法第67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依立法院組織法,常設委員會共八個: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並沒有獨立的「環境保護委員會」,環境事項屬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依釋字第461號解釋: 行政院所屬機關首長原則上都有應邀備詢的義務;參謀總長也不能以軍令系統為由拒絕。 故宮博物院院長、中央研究院院長也屬於應邀備詢的政府人員。 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基於五院間相互尊重及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七、院長、副院長與議事門檻 依憲法第66條,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均由立法委員互選,以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副院長不是由院長指定,院長、副院長也都不是由總統提名或政黨協商產生。 依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全院委員會亦同。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視事時,才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院長的職權包括:綜理院務、擔任院會主席、處理議事程序、維持議場秩序。另依憲法第44條,院長得參加總統為解決院與院間爭執所召集的院際調解(會商)。 以下兩件事不是院長的職權: 決定召開臨時會:臨時會只能依總統咨請或立委四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 許可逮捕立委:依憲法增修條文,立委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許可權屬於立法院這個機關,並非院長個人。 項目門檻/規則 開會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 一般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立委總額計算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並非每屆當選人數。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 常考陷阱 「預算案可由行政院或立法院提出」:錯。只有行政院能提出,立法院只能審議。 「立法院對預算可增刪修改,或在項目間移動金額」:錯。立法院不得增加支出,也不得移動增減項目,判斷關鍵是責任政治。 「預算案受屆期不連續拘束」:錯。預(決)算案與人民請願案是屆期不連續的例外。 「法定預算經年度實施後仍有效」:錯。預算每年度實施一次即失效,屬於措施性法律。 「立法院可議決糾舉案,或享有審計權、糾正權」:錯。這些都是監察院職權;立法院有的是調查權。 「立法院可複決公民連署的修憲案」:錯。立法院提出修憲案,由公民複決。 「條約不含公約,或不含與國際組織締結的協定」、「締約權專屬行政院院長」:都錯。正確的說法是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 「經複決之重大政策,立法機關不得變更」:錯。立法機關不得變更的是「經創制之立法原則」。 「臨時會可由院長、行政院院長或立委五分之一請求召開」:錯。只有總統咨請或立委四分之一以上請求兩種事由。 「為特定事項召開的臨時會不得提出不信任案」:錯。依釋字第735號解釋,臨時會審議事項不受限制。 「國情報告後的發言時間、順序由主席決定」:錯。由黨團協商決定。 「參謀總長、故宮院長、中研院院長可拒絕備詢」:錯。得不受邀備詢的是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 「院長不能視事時,由立委互選代理人」:錯。應由副院長代理。 「副院長由院長指定」:錯。院長、副院長都由立委互選。 「一般決議須立委總額過半數或出席者三分之二」:錯。應為出席委員過半數。 「立委總額以每屆當選人數計算」:錯。應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計算,會期中缺額應減除。 「兩院制必由貴族與平民分別組成」:錯。兩院制的組成方式有多種。 「國大、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國會」:這句話本身正確,但僅指憲法本文時期,現行制度是一院制。 記憶口訣 「常會二五、九十二;臨會總統或四一。」常會為二月至五月底、九月至十二月底;臨時會由總統咨請或立委四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 「開會三一,決議過半;院副互選,副座代班。」開會門檻是總額三分之一,一般決議是出席過半數;院長、副院長都由立委互選,院長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 「總額看報到,缺額要減掉。」立委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計算,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 「預算行政提,立院只能砍;不加不挪,責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