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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違憲解散與憲法法庭案件類型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8
政黨違憲解散與憲法法庭案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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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熟記憲法訴訟法所定的憲法法庭案件類型,並能排除不屬於憲法法庭的案件,例如法院審判權爭議、司法院人員彈劾。 掌握政黨自由源自結社自由,政黨不是憲法機關;政黨違憲解散制度展現「防衛民主」。 記熟政黨違憲的實體要件、聲請機關(主管機關)與專屬審判機關(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 掌握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的程序特色:應經言詞辯論、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宣告解散判決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理解解散後的效果:停止一切活動、禁止代替組織、財產清算準用民法法人規定;黨籍民意代表並非一律喪失資格。 核心觀念 一、憲法法庭審理哪些案件?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審理下列案件。作答時應看爭議性質與審查標的,不能只因案件涉及法院、政府或法律,就認定屬於憲法法庭。 案件類型掌握重點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前者審查法規範是否牴觸憲法;後者審查確定終局裁判是否牴觸憲法。 機關爭議案件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爭議,例如院與院間的權限爭議。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審理立法院提出的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審查特定政黨是否違憲,並決定是否宣告解散。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權受憲法保障,因中央或上級機關的措施或適用法規範而受侵害時之救濟。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對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的見解發生歧異時,聲請統一解釋。 法院審判權爭議案件(案件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的爭議)不屬憲法法庭的案件類型,由法院系統依相關法律自行處理;不要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混淆。另外,憲法法庭審理的彈劾案件限於總統、副總統,「司法院人員之彈劾案件」不是憲法法庭的案件類型。 二、地方自治保障的界線 「自治事項有無違背中央法規發生疑義」等涉及地方自治權受憲法保障的爭議,可歸入憲法法庭審理的範圍。 但地方自治法規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屬於自治法規之間的位階、合法性問題,並非憲法訴訟法所定憲法法庭審查標的。不要看到「地方自治」四字就認定屬於憲法法庭。 三、審查標的:法規範或具體個案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以特定政黨的目的、行為及其危害為審查對象,屬於以具體事件為審查標的之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也屬同一性質。 相對地,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法院聲請案件、立法委員聲請案件,審查標的都是法規範(或其見解)。法院聲請雖然起因於審理中的具體訴訟,審查的仍是應適用的法規範是否違憲,不是個案事實。 四、政黨自由與防衛民主 政黨是現代民主政治推行的重要機制,其組成與運作的自由,可由憲法第14條集會結社自由中的結社自由導出。 政黨雖具重要憲政功能,仍是人民的結社組織,不是憲法機關,不能與總統、五院等國家機關混為一談。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此規定展現防衛民主(又稱「防衛性民主」或「戰鬥性民主」):民主制度不容許政黨利用民主自由來摧毀民主本身。 目的或行為:兩者擇一即可,不必同時具備。 危害對象: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兩者亦為擇一。題目選項只寫「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屬於正確敘述。 區辨:違反集會遊行法、刑事判決有罪等一般違法行為,不會使政黨當然被解散。 五、誰聲請、誰審判? 政黨違憲解散由主管機關(內政部)向憲法法庭聲請;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並作成判決。聲請權與宣告解散權必須分清楚。 憲法法庭享有政黨違憲解散的專屬權限。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監察院、檢察機關,或行政機關的審議委員會,都不能宣告政黨違憲解散。政黨只有在經憲法法庭審理確定違憲時,才會被宣告解散。 六、言詞辯論、準用程序與表決門檻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與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機關爭議、裁判憲法審查、地方自治保障等案件,則不是一律須經言詞辯論。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的審理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準用行政訴訟法,不是刑事訴訟法,也不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程序法。 比較舊制(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現制(憲法訴訟法) 宣告解散判決門檻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同意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分數是三分之二,不是二分之一、四分之三或五分之三。另應區分判決與裁定:解散判決的特別門檻不能套用於裁定;「現有總額過半數出席、出席人過半數同意」「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過半數同意」「現有總額四分之三出席、出席人過半數同意」等寫法,都不是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評議的法定門檻,遇到此類選項而有「以上皆非」時,應選「以上皆非」。 七、宣告解散的法律效果 停止活動:被宣告解散的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 禁止代替組織:不得成立目的相同的代替組織,也不得以政黨名稱、標章等規避解散效果。 財產清算:政黨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準用民法法人有關之規定。 民意代表資格:法律並未規定該黨所有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一律喪失資格,此種敘述是錯誤的。 常考陷阱 「法院審判權爭議案件」「司法院人員之彈劾案件」:都不是憲法法庭的案件類型。憲法法庭只審總統、副總統彈劾。 「地方自治法規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不是憲法法庭審查標的;「自治事項有無違背中央法規」、「院與院間權限爭議」、「政黨違憲解散」則屬之。 「統一解釋命令案件」「機關爭議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均屬憲法法庭審理範圍,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 「以具體個案為審查標的」:選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法院聲請、立法委員聲請、統一解釋案件審查的都是法規範。 「應本於言詞辯論」:選總統、副總統彈劾或政黨違憲解散;機關爭議、裁判憲法審查、地方自治保障不是。 「政黨違憲解散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錯,原則準用行政訴訟法。 「政黨是憲法機關」:錯,政黨源自人民的結社自由,屬人民團體。 「政黨自由源自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或宗教自由」:錯,應為集會結社自由。 「政黨目的及行為均須危害」:錯,條文是「或」。 「違反集會遊行法經制止3次」「刑事有罪確定」「內政部審議委員會決議」即可解散政黨:錯,須經憲法法庭審理確定違憲。 「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監察院、最高法院檢察署決定政黨違憲」:錯,專屬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 「解散判決須四分之三或二分之一同意」:錯,為三分之二(現制以大法官現有總額計算)。 「該黨所有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資格」:錯。停止活動、禁止代替組織、財產清算準用民法法人規定,三者則為正確敘述。 記憶口訣 「目的行為擇一看,國家民主受危害;內政聲請法庭判,辯論準用行訴法,現額三分之二才解散。」 「解散停活動,同旨禁替身;財產準民法,代表不全失。」 「憲法法庭六類案:法規裁判、機關爭議、正副總統彈劾、政黨解散、地方自治、統一解釋;審判權爭議不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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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憲法法庭得審理之案件? (A)機關爭議案件 (B)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C)法院審判權爭議案件 (D)地...
  2. 20 關於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類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統一解釋命令案件 (B)司法院人員之彈劾案件 (C)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D)機...
  3. 24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類型之案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A)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B)機關爭議案件 (C)裁判憲法審...
  4. 15 下列何種案件,憲法法庭係以具體事件或個案,而非法規範,為其審查標的? (A)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B)法院聲請案件 (C)立...
  5. 2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5 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此規定展現下...
  6. 13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法庭得審查之標的? (A)政黨違憲之解散 (B)地方自治法規與上級自治團體自...
  7. 4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規定,關於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政黨違憲,指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
  8. 19 政黨違憲應由下列何者作成決定? (A)最高法院 (B)憲法法庭 (C)最高行政法院 (D)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