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憲法法庭判決與大法官解釋之效力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3
憲法法庭判決與大法官解釋之效力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憲法法庭判決及實體裁定、舊制大法官解釋,都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舊制普遍拘束力的依據是大法官解釋(釋字第185號),不是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 違憲不等於自始無效。宣告方式包括立即失效、定期失效、溯及失效,以及「單純違憲宣告」;主文未另有諭知時,自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 要分清楚三種案件:判決前已確定的裁判、尚未終結的繫屬案件、聲請人的原因案件。三者效果不同。 新制裁判憲法審查有理由時,效果是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不是叫聲請人另提再審。 附帶考點:審查庭組成、評決門檻、不受理裁定、撤回聲請、變更判決事由、解釋促成法制變遷的實例。 核心觀念 一、拘束力與裁判生效 依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的裁判自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的義務;實體裁定也有拘束力。對憲法法庭的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舊制大法官解釋的普遍拘束力,依據是釋字第185號解釋:司法院所為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所以拘束對象是「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以下說法都錯:只拘束司法機關、不及於人民、僅供參考。 舊制解釋原則上自公布當日起生效,但解釋可以另定生效或失效時點,不能說「一律」自公布當日起生效。 二、變更判決 判決作成後,如果憲法修正、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而有重新認定與判斷的必要,得依法聲請變更判決。大法官人事更迭不是變更事由。 三、違憲宣告的方式與失效時點 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但為兼顧法安定性並避免法律真空,違憲法律不必一律追溯至制定時失效,大法官可依個案選擇宣告方式。 類型內容與作答關鍵 立即失效新制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主文未另有諭知時,自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舊制解釋則自公布當日起失效)。 定期失效主文諭知於一定期限後失效,並得要求立法機關限期檢討修正。新制期限上限為:法律位階不得逾二年,命令位階不得逾一年。這是上限,不是主文未寫時自動適用的失效日。 溯及失效須主文明確諭知才會發生,不是違憲宣告的當然效果。「違憲即溯及失效」「應宣告自始無效」都是錯誤說法。 單純違憲宣告只宣告違憲,但仍容許繼續適用至修法為止,實務上曾出現。 警告性宣告針對「有違憲之虞」的法律,提醒檢討改進,屬於合憲但附警告的解釋,不是法律違憲宣告的方式或效果。 大法官可以在解釋中諭知以下事項:修法完成前行政機關應如何適用法律、逾期未修法時應如何處理、原因案件再審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以及原因案件的具體救濟方法。但宣告判例違憲後,沒有諭知法院應如何「修改判例」。 四、違憲宣告對各類案件的影響(新制) 案件狀態效果 判決前已適用立即失效法規範作成的確定裁判(非原因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效力不受影響。不會變成無效,司法院也不會主動將所有案件重審。刑事確定裁判另有檢察總長得提起非常上訴的特別規定。 判決前已繫屬、尚未終結的案件(立即失效時)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定期失效的原因案件期限屆至前,審理原因案件的法院應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的意旨為裁判。 定期失效的其他一般案件期限屆至前,法規範原則上仍有效。不能說法官審理時「即不得再適用」該法律。 五、人民聲請憲法審查有理由時(新制) 人民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憲法審查,包括裁判本身違憲,或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違憲。憲法法庭認為有理由時,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果認為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違憲,並應為法規範違憲的宣告。以下說法都錯: 憲法法庭自為判決。 只宣告違憲,由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 確定終局裁判效力不受影響。 六、舊制解釋對原因案件的救濟 原因案件:依釋字第177號、第185號,依人民聲請所為的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的案件也有效力,聲請人得據以聲請再審,或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這是解釋原則上向後生效的例外。但救濟仍須遵守各程序法的要件,不能說再審當然不受民事訴訟法的期間限制。 未併案的其他聲請:解釋公布前,有兩種情形可以比照原因案件,以解釋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縱未經併案審理亦同: 同一聲請人以數案就同一法令先後聲請; 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依法聲請。 關鍵在於「公布前已依法聲請、涉及同一法令」,不是有沒有併案。 定期失效的原因案件:依釋字第725號,即使解釋宣告法令定期失效,聲請人在期限內即得以該解釋為據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也得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系爭法令在期限內仍有效」為由駁回。大法官也得在解釋中諭知原因案件的具體救濟方法。 七、憲法法庭組織與程序 審判長原則上由並任司法院院長的大法官擔任。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並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事務分配、法庭秩序等事項,除憲法訴訟法或審理規則另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每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組成每二年調整一次。審查庭審判長由庭員中資深者擔任,不是三人輪流擔任。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未達一致決的案件,應提交憲法法庭評決是否受理。 評決門檻(除別有規定外): 事項參與評議同意 判決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現有總額過半數 裁定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大法官過半數 受理聲請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大法官過半數 不受理裁定應附理由,不能「免附理由」。 撤回聲請: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以書面撤回聲請的全部或一部;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重要性時,憲法法庭得不准撤回。案件經撤回後,聲請人不得更行聲請,即使還在聲請期間內也一樣。 八、解釋促成法制變遷的實例 違警罰法:釋字第166號、第251號認為由警察機關裁決拘留、罰役,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促成違警罰法廢止。 民法親屬編:釋字第365號認為父母行使親權意見不一致時「由父行使」的規定違憲,促成民法修正。 警察職權行使法:釋字第535號指出警察臨檢欠缺要件、程序及救濟的法律規定,促成該法制定。 夫妻間「不堪同居之虐待」判例:釋字第372號是以維護人格尊嚴的意旨闡釋該判例,並未宣告判例違憲,也不是促成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定的實例。 常考陷阱 「違憲法律一律溯及失效/應宣告自始無效」:錯。主文未另有諭知時,自宣示或公告日起失效;溯及失效須主文諭知。 「主文未諭知時,法律二年後、命令一年後失效」:錯。一年、二年是定期失效的期限上限,不是預設失效時點。 「警告性裁判是違憲宣告的方式」:錯。警告性宣告針對的是有違憲之虞、尚未違憲的法律。 「立即失效後,先前確定裁判無效,都可聲請再審」或「司法院應主動裁定再審」: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 「定期失效時,法官審理案件即不得再適用該法律」:錯。期限屆至前,只有原因案件的法院應依違憲意旨裁判。 「定期失效,期限內原因案件不得救濟/檢察總長不得提起非常上訴/大法官不得諭知救濟方法」:都錯。 「同一聲請人數案或他人同一法令的聲請,須經併案才能救濟」:錯。公布前已依法聲請,未併案也可以救濟。 「聲請有理由,宣告違憲後由聲請人另提再審」或「憲法法庭自為判決」:錯。正確是廢棄並發回管轄法院。 「撤回後,在不變期間內可更行聲請」:錯。撤回後不得更行聲請。 「不受理裁定得免附理由」:錯。應附理由。 「審查庭由五人組成」「審判長輪流擔任」:錯。三人組成,由資深者擔任審判長。 「大法官更迭可聲請變更判決」:錯。變更事由只有憲法修正、相關法規範修正、社會情事重大變更。 「解釋只拘束機關不拘束人民」「拘束力依據是憲法本文」:錯。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依據是大法官解釋(釋字第185號)。 記憶口訣 失效時點:「沒寫就是當天失效;溯及要明說;定期,法律二年、命令一年封頂。」 案件效果:「確定的不動,繫屬的照判,原因的優先救。」 裁判審查:「違憲、廢棄、發回」。 審查庭:「三人一致可不受理,二年一換,資深當庭長。」 撤回:「書面撤回,撤了不能再來。」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41 依據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判決宣告法律違憲而立即失效時,關於憲法判決前適用該立即失效之法律 所作成之確定裁判,其裁判效力...
  2. 25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聲請憲法法庭變更判決之事由? (A)憲法修正 (B)相關法規範修正 (C)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 (D)司...
  3. 14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針對確定終局判決,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若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有理由,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4. 12. 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倘判決主文未另有諭知,該違憲法規範自何時失其效力? (A) 自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
  5. 34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 (B)憲法法庭認人民...
  6. 27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參與...
  7. 21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憲法法庭裁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裁判,自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B)判決及實體裁定,...
  8. 23 關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設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 3 人組成之 (B)審查庭設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