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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之組織與職權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2
考試院之組織與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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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熟記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所定考試院職權,分三類: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區分「法制事項」與「執行」: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考試院只管法制,沒有執行權。懲戒、彈劾、糾舉、養老都不是考試院現行職權。 掌握公開競爭考試原則(憲法第八十五條),以及考選銓定的兩類對象(憲法第八十六條):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熟記組織: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七人至九人,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院長不是考試委員,考試院採合議制。 分辨所屬機關: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屬考試院。人事行政總處(舊人事行政局)、懲戒法院(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計部都不屬考試院。 核心觀念 一、考試權的性質與憲法定位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我國五權憲法將考試權獨立設院。若放在西方傳統三權分立架構下,考試權是從行政權分割出來的,性質上屬於行政權。 考試院職權的行使採合議制,以考試院會議決定相關政策,會議由考試院院長擔任主席。 二、考試院職權:以增修條文為準 憲法本文第八十三條原列舉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改為下列三類,並排除憲法第八十三條的適用: 類型事項權限範圍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完整掌理 人事事項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法制及執行均由考試院掌理 人事法制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只有法制權,無執行權。行政院體系內的執行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舊稱人事行政局)辦理 增修後,「養老」已不再列為考試院職權。退休、撫卹仍屬考試院職權,保障也明列其中。 判斷方式如下: 題目問「何者非考試院職掌」,而選項只寫「任免」「考績」時,一般仍視為考試院職掌,因為考試院掌理其法制。 題目問「何者無執行權」或「何者僅有法制權限」,答案就是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這一組。 題目問「何者由考試院負責法制、人事行政總處負責執行」,應選這一組中的事項,例如考績、陞遷。銓敘、保障、退休、撫卹不在這一組。 三、不屬考試院的權力 事項歸屬 公務員之彈劾、糾舉監察院(監察權) 公務員之懲戒(如撤職、休職等懲戒處分)司法院懲戒法院(司法權) 大學、研究所入學考試教育體系的入學選拔,非國家考試 選項出現「懲戒」或「撤職」時,雖然涉及公務人員,仍不屬考試院職權。 四、公開競爭考試與考選銓定 依憲法第八十五條,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同條原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的規定,已經憲法增修條文停止適用,不是現行規定。 依憲法第八十六條,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的資格有兩類: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這裡的公務人員指常業文官(事務官)。政務官、民意代表不在其內。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例如會計師、護理師、記帳士、地政士。 對象或考試是否屬考試院考選銓定/國家考試 常業文官;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是,屬公務人員考試 會計師、護理師、記帳士、地政士是,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政務官(如政務委員)、民意代表否,依政治任命或選舉產生 國小教師、高中教師、大學教授否,依教育法制取得資格 大學入學、碩士班入學考試;大學生資格否,不屬憲法「應考試權」保障的國家考試範圍 五、組織、任命與任期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現行考試院組織法: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七人至九人。 三者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院長、副院長也需要立法院同意,不是由總統直接任命。 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是分別設置的職位。院長、副院長不是從考試委員中選出,院長也不兼為考試委員。 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的任期均為四年。舊制六年已不是現行規定。法律也沒有「連任以一次為限」的規定。 出缺時,繼任人員的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重新起算。 資格方面: 院長、副院長沒有法定資格限制。 考試委員須具備組織法所定的學術、考選或文官專業資歷。若選項僅以「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作為考試委員資格,應判斷為錯誤。 六、獨立行使職權與對立法院的關係 依憲法第八十八條,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因此: 考試委員的任命沒有依立法院政黨席次比例分配的要求。 考試院院長有任期保障,不隨執政黨更迭而進退。 考試院院長無須對立法院負責,這和行政院不同。 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考試院院長,以及獨立行使職權的考試委員,基於五院相互尊重,無應立法院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的義務。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的人員,則另作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依憲法第八十七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直接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不必經行政院轉呈。所掌事項與行政院職權有關時,也可以會同行政院提出。 七、所屬機關 屬考試院不屬考試院(易混淆) 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舊稱人事行政局):屬行政院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屬行政院人事行政體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屬司法院審計部:屬監察院 常考陷阱 「考試院可直接任免公務人員」「考試院對任免有執行權」:錯。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只有法制權。 「由考試院管法制、人事行政總處執行的是銓敘或退休撫卹」:錯。應為考績、陞遷等「任考級陞褒」事項。 「懲戒、撤職、彈劾、糾舉屬考試院」:錯。懲戒屬司法權,彈劾、糾舉屬監察權。 「養老仍屬考試院職權」:錯。增修條文已刪除養老。 「公務人員選拔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考試」:錯。此規定已停止適用。 「國小教師、大學教授、政務官、民意代表須經考選銓定」「大學或碩士班入學考試屬應考試權」:錯。考選銓定對象是常業文官及專技人員。 「院長、副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從考試委員中選一人為院長」「院長並為考試委員」:錯。三者分設,且均須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任期六年」「連任以一次為限」「出缺繼任者任期重新起算」:錯。現行任期四年,繼任者做到原任期屆滿為止。 「考試委員依政黨比例任命」「院長隨執政黨進退」:錯。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 「法律案須經行政院轉呈」「考試委員有應邀到立法院委員會說明的義務」:錯。考試院可直接提案,考試委員無備詢義務。 「人事行政總處(局)、懲戒委員會、審計部屬考試院」:錯。分別屬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 「院長、副院長資格無限制」「考試院採合議制」「考試權由行政權分出」:這三種說法都正確,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記憶口訣 「考試一項,銓保卹退;任考級陞褒,只管法制。」 銓保卹退=銓敘、保障、撫卹、退休,法制與執行都歸考試院。 任考級陞褒=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考試院只管法制,執行歸人事行政總處。 「一正一副,七至九委;總提立同,四年補滿。」 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七至九人;均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期四年,出缺補足原任期。 「考銓保訓三機關,人事總處歸行政,懲戒司法、審計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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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考試院之組織與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直接任命;其...
  2. 14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考試院之職權?(A)考試 (B)公務人員違法行為之糾舉、彈劾 (C)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
  3. 10 下列何者非屬考試院掌理之職權範圍? (A)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B)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 (C)會計師考試 (D)大學入學考試
  4. 29 下列何者非憲法及增修條文所定考試院之職權? (A)公務人員之銓敘 (B)公務人員之考績 (C)公務人員之懲戒 (...
  5. 12 下列人員之資格,何者不須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A)國民小學教師 (B)護理師 (C)記帳士 (D)地...
  6. 22 下列有關考試之敘述,何者並非現行規定? (A)公務人員非經考試及格,不得任用 (B)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資格,由...
  7. 2 依憲法第 86 條之規定,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始取得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係指下列何者? (A)高中教師 (B)民意代表 (C)政務...
  8. 2 下列何者非考試院之執掌? (A)公務人員之考試(B)公務人員之銓敘(C)公務人員之懲戒(D)公務人員之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