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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之地位、組織與國家人權委員會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1
監察院之地位、組織與國家人權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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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掌握監察院是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現行職權為彈劾、糾舉、審計及糾正;同意權已移除,公務員懲戒也不屬監察院。 熟記監察委員的產生方式:29人、任期6年、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院長、副院長包含在29人之內,也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不是由監察委員互選。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且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憲法本文的言論免責權與不受逮捕特權,已停止適用。 彈劾案須2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監察委員本身違法失職,也由監察院依同一門檻彈劾。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委員均由現任監察委員出任。它不負責刑事再審或非常上訴,不以政府名義提出兩公約國家報告,也不是憲法法庭的當然鑑定人。 核心觀念 一、監察院的憲定地位與職權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明定不適用憲法本文有關監察院同意權的規定。另依憲法第97條,監察院得提出糾正案。因此,「監察院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是錯誤的寫法。 現行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不是民意代表,也沒有「為反映民意而定期改選」的問題。監察院的組織依憲法第106條以法律定之。 權限對象與作用辨識關鍵 彈劾針對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追究其責任,移送懲戒機關審理監察院負責「提出」,不負責「判決」 糾舉針對公務人員違法、失職,促請其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處理對人,時效性較強 糾正針對行政院及其各部會的工作與設施,促其注意改善對事(機關施政) 審計審核政府財務及決算屬監察院職權,但決算審核報告送立法院 懲戒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屬司法院系統(懲戒法院),不是監察院掌理事項 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院對中央、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題目引用這句憲法原文時,屬正確敘述。 依憲法第104條、第105條,監察院設審計長。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不是送監察院。 二、監察委員的產生、任期與院長副院長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憲法本文中由省市議會選舉監察委員、院長副院長由委員互選等規定,均已停止適用。 項目現行制度常見錯誤寫法 人數29人(含院長、副院長)29人以外另設院長、副院長 任期6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這是大法官的規定) 產生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民選、定期改選 院長、副院長同樣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由監察委員互選 監察委員的任職資格由監察院組織法規定,包括年滿35歲並具備法定資格條件之一。 三、司法院釋字第632號解釋 釋字第632號的重點如下: 監察院是國家憲法機關。 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均屬憲法保留的法定職位。 總統享有監察院人事的主動形成權,立法院則行使同意權。 兩院都負有使監察院人事順利產生、維持憲法機關正常運作的義務。立法院不得消極不行使同意權,使監察院無法運作。 立法院對總統提名的人選是逐一行使同意權,可以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只能全部同意或全部不同意」是錯誤敘述。 四、獨立行使職權、兼職限制與保障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依憲法第103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這項限制目前仍然有效。 憲法第101條(院內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與第102條(除現行犯外,非經監察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已由增修條文明定停止適用。原因是監察委員已不具民意代表性質,所以不再享有這類民代式的特權。 五、彈劾的門檻與對監察委員的彈劾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監察院對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的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98條「1人以上提議」的限制。題目若出現「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出席過半數決議」,就是錯誤的門檻。 依同條第4項,監察院對監察院人員(包括監察委員)失職或違法的彈劾,同樣適用上述規定。因此,監察委員若有失職或違法情事,仍由監察院提出彈劾,不是由最高法院、司法院大法官或考試院彈劾。 六、監察院院長的職權與監察院和立法院的關係 監察院院長的職權如下: 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主持監察院會議。 依憲法第44條,總統遇有院與院間的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因此監察院院長會參與院際協商。 監察院院長沒有赴立法院備詢的義務。赴立法院備詢是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制度,不能套用到監察院。 依司法院釋字第3號解釋,監察院就其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所以「監察院不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是錯誤敘述。 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國家人權委員會設於監察院,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運作。委員均由現任監察委員兼任,主任委員由監察院院長兼任。 其任務是以獨立機關的角色監督人權保障,包括: 調查侵害人權及各種歧視事件。 撰寫國家人權狀況報告。 檢視法令與政策,提出改善建議。 推動人權教育與國際交流。 對政府提出的國際人權公約國家報告,撰寫獨立評估意見。 以下事項都不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 錯誤寫法正確歸屬 職掌刑事再審及非常上訴,平反冤獄屬刑事訴訟程序,由檢察機關及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辦理 以政府名義提出兩公約國家報告國家報告由政府提出;人權會的角色是獨立監督與評估 依憲法訴訟法為當然鑑定人憲法訴訟法沒有這種規定 常考陷阱 「院長、副院長由監察委員互選」:錯。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而且包含在29人之內。 「監察院行使同意權」:錯。增修條文已明定不適用同意權的規定。 「監察院掌理公務員懲戒」:錯。監察院只負責彈劾(提出),懲戒由司法院系統的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委員是民意代表,應定期改選」:錯。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 「任期6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這是大法官的規定,不是監察委員的。 「1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審查」或「總額三分之一出席、過半數決議」:都錯。正確門檻是2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 監察委員違法失職由誰彈劾:答案是監察院,適用同一門檻。 「院內言論免責」「非經許可不得逮捕」:已停止適用,不能只看憲法本文就判斷為正確。相對地,「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仍然有效。 「審計報告送監察院」:錯。審核報告送立法院,期限為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 「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這是憲法第97條原文,屬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誤。 院長職權: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主持院會、參與院際協商都正確;只有「赴立法院備詢」是錯的。 「監察院不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錯。依釋字第3號,監察院得就所掌事項提出法律案。 釋字第632號:「立法院只能全部同意或全部不同意」是錯誤敘述;其他三項(憲法機關、憲法保留職位、總統主動形成權)都是正確敘述。 國家人權委員會:「辦理再審或非常上訴」「以政府名義提出國家報告」「為當然鑑定人」都錯;「委員均由現任監察委員出任」才正確。 記憶口訣 「二九六年,總提立同;院長副院,不互選」:監察委員29人、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院長、副院長包含在內,也不由委員互選。 「彈劾二提九審,監委自己也一樣」:一般公務人員與監察院人員的彈劾,都是2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 「免責免捕已停用,兼職禁止仍有效」:第101條、第102條停止適用,第103條仍然有效。 「審計三月送立院;人權委員皆監委」:審計長於決算提出後3個月內審核完畢,報告送立法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均由監察委員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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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 關於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掌刑事訴訟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以求冤獄平反 (B)...
  2. 10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監察委員之任命及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監察委員行使彈劾、糾舉及糾正權 (B)監...
  3. 21 依現行規定,下列有關監察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A)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B)監察委員...
  4. 12 有關監察院院長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參與總統院際協商 (B)赴立法院備詢 (C)綜理院務...
  5. 23 關於監察委員行使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察委員因屬民意代表,為反映民意,故應定期改選 (B)監察委員任期 6 年,不...
  6. 20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並非監察院掌理之事項? (A)公務員之彈劾 (B)公務員之懲戒 (C)糾舉權...
  7. 12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監察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監察院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B)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
  8. 30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監察院是國家憲法機關 (B)監察院之院長、副院長和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