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通常具有主動、積極的特徵,並能區分行政權與司法權。 認識公法人及其類型,分清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與民間基金會。 以行為適用公法或私法判斷公經濟行政與私經濟行政,熟悉供應水電等典型事例。 熟記管轄法定原則、機關裁併後管轄移轉的生效時點,以及原機關命令的廢止權限。 核心觀念 一、行政的概念與行政權範圍 行政是國家為實現公共任務,依法處理公共事務的活動。從實質功能觀察,通常可用「國家作用中,扣除立法與司法後的活動」理解行政範圍。行政面對持續變動的公共需求,原則上具有主動、積極、形成未來的特徵,例如維持秩序、提供公共服務及推動政策。 「被動」「消極」「不告不理」主要是描述司法審判的特性,不是行政的一般特徵。不過,行政也有必須由人民申請才開始的事項,因此「主動積極」是一般特徵,不能解讀為所有行政程序都必須由機關主動發動。 行為權力性質與判斷理由 決定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權。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裁罰,例如處以罰鍰。 作成訴願決定屬行政權。訴願是行政體系內的行政救濟,由訴願管轄機關(行政機關)決定,雖有審查爭議的功能,仍不是法院審判。 發布法規命令屬行政權。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一般、抽象規範,不因內容具有規範性,就成為立法院行使立法權。 行政訴訟的審判屬司法權。由行政法院審判行政爭議;案件涉及行政,不代表審判本身就是行政權。 二、公法人的意義與類型 公法人是依公法設立、具有獨立權利義務主體地位的組織。常見類型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依行政法人法設立的行政法人等;學理上也有公法社團、公法財團與公法營造物等分類。作答時應先確認其設立依據及法律是否賦予公法人地位,不能只看名稱或是否辦理公益事務。 依地方制度法,地方自治團體是依該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而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均為地方自治團體,因此都是公法人。這裡的「市」須配合層級辨識:直轄市、與縣同層級的市,以及鄉鎮市層級的市,都是不同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是依民法設立的財團法人,屬私法人,並非公法人。維護消費者權益、從事公益活動,並不會使民間基金會當然取得公法人地位。 另須區分「公法人」與「行政機關」:公法人是權利義務歸屬的主體,行政機關則是依法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處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例如,直轄市具有公法人地位,不能因此認為市政府所屬各局處也各自具有法人資格。 三、公經濟行政與私經濟行政 判斷關鍵是行政採取公法方式,還是私法方式,不是有無收費、是否賺錢,也不是行為者是否為政府。公經濟行政(高權行政)採公法方式活動,包括命令、強制的干涉行政,以及依公法提供給付的給付行政;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則由行政主體立於與私人相同的地位,採取私法方式參與法律關係。 類型判斷重點典型事例 公經濟行政依公法規範,以行政處分、行政強制等公權力方式履行任務。授予專利、處以罰鍰、依法拆除違建。 私經濟行政透過買賣、租賃、供給契約等私法關係活動。以私法契約供應水電、購買辦公用品、出租財產、經營公營事業。 私經濟行政依活動目的,常分為下列三類: 行政私法:以私法方式直接完成公共行政任務,例如以私法供給契約提供水電、瓦斯等民生服務。行政主體選擇私法形式,仍不能任意規避基本權及相關公法拘束(不得「遁入私法」)。 行政輔助行為:為執行行政任務取得所需的人力或物資,例如購買辦公用品、租用辦公場所、發包興建辦公廳舍;其本身是完成任務的準備或支援活動。 行政營利行為:以取得收益為目的從事私法上的經濟活動,例如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經營公營事業。 供應水電具有公共服務目的,但在通常以私法契約供給的情形,仍屬私經濟行政。反之,授予專利雖然與產業經濟有關,卻是依法賦予權利的公權力行為;罰鍰與拆除違建也都是單方以公權力作成,不是私法交易。 四、管轄法定原則與機關裁併 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此即管轄法定原則。管轄權是機關依法得處理事務的權限範圍,不能僅憑內部方便、機關合意或長官指示任意設定、移轉。 原則核心意義 管轄法定原則機關的管轄權須由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規定,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法律保留原則特定事項(如限制人民權利)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始得為之。 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命令不得違反法律。 權力分立原則國家權力分由不同機關行使,相互制衡。 上級機關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例如數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但這只是例外的法定處理機制,不代表所有機關的管轄權都以「上級機關指定」為來源。一般來源仍是法規。 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得由原管轄機關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行政機關經裁併者,該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上述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記憶時須保留「起算至第3日起」的法條用語,避免誤記為公告當日生效或公告後再經過完整3日。 五、裁併後原機關命令的廢止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原則上由原發布機關為之。立法院不能直接廢止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 原發布機關已裁併時,由承受其業務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廢止之。因此,原行政院新聞局發布的命令,若相關業務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承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其上級機關行政院,均有廢止權限。判斷時要連結「該命令所涉業務由誰承受」,不能僅因法務部負責法制業務,就推論所有命令均由法務部廢止。 常考陷阱 「行政具有被動、消極或不告不理的特徵」:這些是司法的特徵;行政一般應選主動、積極。但也不能反推行政完全沒有依申請進行的事項。 「訴願具有裁決功能,所以屬司法權」:訴願由行政機關決定,仍是行政權;行政訴訟審判才是司法權。 「發布一般抽象規範,一律屬立法權」:行政機關依法發布法規命令,仍屬行政權的行使。 「公益基金會就是公法人」:公益目的與公法人資格是兩回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私法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則都是公法人。 「政府提供服務就是公經濟行政」:須看法律關係。以私法契約供應水電,是私經濟行政的典型;授予專利、罰鍰、拆除違建則是公權力行為。 「私經濟行政就是政府營利」:範圍還包括直接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政私法,以及採購物資等行政輔助行為。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應由上級行政機關指定」:錯誤,違反管轄法定原則;管轄權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上級機關僅在法定特定情形(如管轄爭議)才有決定權。 「管轄權依法規定之,是法律保留或法律優位原則」:題目問的是管轄權來源,應選管轄法定原則。 「裁併公告當日立即移轉管轄」:原則是公告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生效;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才依其規定。 「原機關裁併後,命令僅得由承受機關(或法務部、立法院)廢止」:承受業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均得廢止,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行政院皆有權廢止」才正確。 記憶口訣 「行政主動,訴願仍行;法院審判,才是司法。」 「管轄依法定,不由上級指;裁併公告第三日;命令要廢止,承受或上級。」 「授專利、罰鍰、拆違建:公法;契約供水電:私法。」 「市縣鄉鎮公法人,民間基金私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