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能區分單獨行為、契約、共同行為,並排除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與侵權行為。 分清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有償與無償、要式與不要式,並熟記各類的典型例子。 判斷下列情形的效力:違反法定方式、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違反公序良俗、意思表示錯誤、被詐欺、暴利行為,以及無效、得撤銷、效力未定三者的差別。 先用「將來是否確定發生」區分條件與期限,再用「效力開始或終止」判斷是哪一種附款。 核心觀念 一、法律行為的意義與分類 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當事人意思發生私法上效果的行為。買賣、贈與、免除債務、拋棄所有權都屬於法律行為。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由法律規定直接發生,與行為人的意思無關,所以不是法律行為。 分類判斷重點典型例子 單獨行為由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免除債務、拋棄所有權、撤銷、承認 契約雙方相對立的意思表示合致買賣、贈與、租賃 共同行為多數人為共同目的,作成方向平行的意思表示社員總會決議、無限公司章程之訂定 以下都不是法律行為: 準法律行為:例如催告(意思通知),其效果由法律規定。 事實行為:例如拾得遺失物、無主物先占。 父母對已成年子女結婚的「同意」:成年人結婚不需要父母同意,這種同意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 出賣人為移轉所有權而交付買賣標的物,屬於物權行為(處分行為),是法律行為。 二、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有償與無償 類型法律效果例子 負擔行為只使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權利尚未變動買賣契約、贈與契約 處分行為直接使權利發生移轉、設定、變更或消滅移轉所有權、設定抵押權、拋棄所有權、免除債務 有償行為雙方給付之間有對價關係買賣、租賃、合夥(各合夥人互負出資義務) 無償行為給付沒有對價關係贈與、使用借貸、保證 簽訂車輛買賣契約或贈與契約,只使當事人負擔移轉所有權的義務,屬於負擔行為。父母責打子女是事實上的行為,不是法律行為,更不是處分行為。 三、方式自由與法定要式 法律行為以方式自由為原則。法定方式是這個原則的例外,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當事人不能以合意排除。依民法第73條,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不要式(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法定要式 動產買賣、動產租賃合會契約、人事保證契約、終身定期金契約(均須書面);捐助章程;兩願離婚(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另有規定」的例子是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一年:民法第422條規定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並不因此無效。 民法第3條規定,依法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其他替代方式如下: 以印章代簽名者,與簽名有同一效力。 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須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才與簽名有同一效力。 四、無效、得撤銷、效力未定 效力特徵典型情形 無效當然、自始、確定不生效力,沒有「嗣後無效」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不依法定方式 得撤銷撤銷前有效;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錯誤、被詐欺、被脅迫、暴利行為 效力未定效力取決於有權人是否承認無權代理、自己代理、雙方代理、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訂立的契約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原則上無效,但該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常見例子: 訂立蓄養奴婢的契約:無效。 違反民法婚約年齡規定所訂的婚約:無效。現行法規定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非以保證為業務的公司,提供公司財產為他人設定抵押權:公司法限制公司不得為保證人(依其他法律或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除外),實務認為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也違反這項限制,因而無效。 雙方代理:民法第106條原則上禁止,但經本人許諾或專為履行債務者,例外允許。違反時依無權代理處理,屬於效力未定,本人可以承認,並非當然無效。 違背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無效,不是得撤銷。例如行賄公務員違法免稅的約定,「前金」與「後酬」兩部分約定都無效: 受賄者不能請求給付尚未支付的後酬。 已付的前金屬於因不法原因而為的給付,給付者也不得請求返還。 這種約定是無效,不是得撤銷,所以也沒有撤銷的問題。 五、錯誤、詐欺與暴利行為 錯誤(民法第88條):以下情形,表意人得撤銷意思表示,但以錯誤非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所致者為限。 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 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 當事人的資格或物的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例如房東只出租女生宿舍給女性,卻把外貌像女性的男子誤認為女性而與之訂約,屬於當事人資格的錯誤,可據此撤銷。 錯誤與以下概念不同,作答時要分清: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心中保留):表意人故意表示與真意不符的內容,原則上不因此無效。 傳達人傳達不實:須有傳達人介入才會發生。 被詐欺、被脅迫:須相對人或第三人有詐欺或脅迫的行為,此時意思表示得撤銷。 暴利行為(民法第74條)的要件與效果: 要件: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的給付或為給付的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 效果: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該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期間: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性質:屬於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以約定排除;同時也是兼顧公平的衡平規定。 撤銷方式:必須聲請法院撤銷,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通知撤銷。 六、附款:條件與期限 條件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會不會發生的事實,例如考上高考、考上國立大學。期限是將來確定會到來的事實,例如某年某月某日。題目寫「……時」不一定就是期限,要看該事實是否確定會發生。 附款成就/屆至前成就/屆至時例子 停止條件已成立但尚未生效發生效力考上就送汽車、考上就送手機、考上就出售房屋 解除條件已生效失其效力考上高考就不再承租、考上後房屋不再續租 始期尚未生效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約定明年1月1日起租 終期已生效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租到今年12月31日止 附停止條件的契約已經有效成立,只是效力的發生取決於條件是否成就,不是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 附停止條件出售房屋後,出賣人在條件成否未定前又把房屋賣給第三人並辦理移轉登記: 後一買賣及移轉登記仍然有效,不因違反誠信原則而無效。 原買受人也不能請求撤銷該登記。 依民法第100條,附條件法律行為的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的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單純約定每月支付利息,或約定某日開設餐廳,都沒有以不確定的事實決定契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不是附條件。 常考陷阱 「違背善良風俗之法律行為,得撤銷」:錯,應為無效。 「法律行為無效係嗣後無效」:錯。無效是當然、自始、確定無效;撤銷後也是「視為自始無效」。 「不依法定方式者,仍然有效」:錯,原則上無效。法定方式以法律明文為限,不能以合意排除。 「動產租賃是法定要式契約」:錯。合會、人事保證、終身定期金才須書面;動產買賣也不須書面。 「雙方代理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錯,屬效力未定,本人可以承認。 「行賄已付的前金可請求返還」:錯,屬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後酬也不得請求。 「合夥是無償行為」:錯,合夥人互負出資義務,屬有償行為;保證、贈與、使用借貸才是無償。 「買賣契約、贈與契約是處分行為」:錯,兩者都是負擔行為;拋棄所有權才是處分行為。 「社員總會決議、無限公司章程是契約或單獨行為」:錯,兩者都是共同行為。 「侵權行為、催告、拾得遺失物、無主物先占是法律行為」:錯。侵權行為與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催告是準法律行為。 「暴利行為規定是任意規定」:錯,是強行規定;撤銷須向法院聲請,且須在一年內為之。 「誤認承租人性別是傳達不實或心中保留」:錯,應依當事人資格在交易上認為重要的錯誤主張撤銷。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不發生效力」:錯,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考上就送」與「考上就不租」都是停止條件:錯。前者使效力開始,是停止條件;後者使已生效的租約消滅,是解除條件。 「附條件契約的出賣人一物二賣,後買賣無效或可撤銷登記」:錯。後買賣有效,原買受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3條代寫文字,經一人簽名證明即可」:錯。代寫須本人親自簽名;以指印、十字代簽名者,須經二人簽名證明。 記憶口訣 「負擔生義務,處分動權利;條件不確定,期限必到來;停止、始期開,解除、終期關。」 「公序良俗違,當然自始確定無;錯詐脅暴得撤銷,雙方代理效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