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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債務不履行與利息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5
給付、債務不履行與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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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掌握給付的內容,以及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的區別。 依不能原因是否可歸責於債務人,判斷給付義務、損害賠償及代償請求權。 區分三種注意義務,熟記故意、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掌握損害賠償範圍、與有過失,以及代償請求權與讓與請求權的方向。 熟記利息的法定利率、約定上限、遲延利息、隨同移轉及消滅時效。 核心觀念 一、給付內容與債務不履行類型 依民法第199條,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給付不以具有財產價值者為限,不作為也可以是給付;交付物品、提供勞務或約定不從事特定行為,都可能是給付內容。 類型判斷重點 給付不能依債之本旨已不能完成給付。 給付遲延給付仍可能,但債務人應履行而未按時履行,並具備遲延責任要件。 不完全給付雖已履行,卻不符合債務本旨,例如違反應盡的告知說明義務。 醫院未盡告知說明義務,使病人無從選擇、判斷風險而接受非必要的高風險手術,並因此受傷,屬於不完全給付。不能因為手術已經完成,就認定沒有債務不履行;這也不是給付遲延或物之瑕疵的問題。 給付不能可依發生時點區分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也可依是否任何人都不能給付區分客觀不能與主觀不能。出賣人把同一輛車先賣給一人,之後又賣給另一人並交付,使出賣人無法對前買受人履行,屬於嗣後主觀不能:契約成立後才發生,而且車仍存在,只是出賣人自己無法給付。 依民法第268條,契約當事人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他方給付,契約仍有效成立;第三人不給付時,由作出約定的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三人不會因為他人之間的約定,就直接對債權人負給付或賠償責任,契約也不會因此失效。 二、給付不能與代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依第226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若只有一部不能,但其餘部分的履行對債權人已無利益,債權人得拒絕該部分的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不限於一部不履行的賠償。 依第225條第2項,債務人因給付不能的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的賠償物,稱為代償請求權。 例如房屋尚未交付、也未登記,就遭第三人縱火燒毀。出賣人沒有可歸責事由時,免給付義務,買受人不能向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但買受人得向出賣人請求讓與其對縱火者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買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權,所以不能以自己的所有權受侵害為由,直接對縱火者主張侵權行為賠償。 不動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買受人仍未取得所有權。其後土地被徵收,補償費由登記名義人即出賣人領取,屬於不可歸責於出賣人的給付不能。買受人得類推適用代償請求權,請求出賣人交付補償費。買受人不是所有人,不能以所有人地位主張不當得利,也不能以所有權受侵害為由主張侵權行為。 另須區分價金支付與危險移轉。依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的利益及危險,原則上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承受負擔;單純付清價金,不會使危險移轉。雙務契約一方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免給付義務時,依第266條,他方原則上免為對待給付;已為對待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三、注意義務與過失分類 注意標準欠缺時的過失判斷方式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抽象輕過失依交易上一般合理、謹慎之人的客觀標準判斷。 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具體輕過失以行為人平日處理自己事務的注意程度判斷。 普通人之注意重大過失普通人稍加注意即可避免的疏失,仍未注意。 依第223條,即使只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有重大過失仍須負責,不能以「平常對自己的事也這麼粗心」為由免責。 依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不得預先免除。醫院在預先擬定的手術同意書中約定「手術失敗時,醫院縱有重大過失也不負賠償責任」,該免責約款無效,不是效力未定或得撤銷。 依第1176條之1,拋棄繼承權者,對其所管理的遺產,在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拋棄繼承後,管理義務不會立即消失。 四、損害賠償、與有過失及讓與請求權 依第216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所受損害是既有財產的減少;所失利益是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的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而未取得的利益。 依第217條,被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法院不是只能減輕,也不是只要被害人有過失就必須完全免責。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依第188條,原則上由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另有法定免責事由。僱用人賠償損害後,對為侵權行為的受僱人有求償權。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依第192條,對於實際支出殯葬費的人也應負賠償責任,因此僱用人應與受僱人就殯葬費連帶賠償。依第194條,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的是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未婚夫、未婚妻不在其中。死者本身對事故與有過失時,遺屬請求賠償仍須承擔死者的過失,不能只以自己沒有過失為由排除過失相抵。 依第218條之1,對物或權利的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的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該物的所有權或該權利對第三人的請求權,稱為讓與請求權。例如保管人因保管不慎讓車遭竊,賠償車主後,請求車主讓與其對竊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這不是代償請求權、代位權或損益相抵。 比較代償請求權讓與請求權 請求人債權人已負賠償責任的人(賠償義務人) 請求對象給付不能的債務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發生情形給付不能時,債務人因同一事由取得替代利益物或權利喪失、受損,賠償義務人已賠償或願賠償 內容讓與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或交付所受領的賠償物讓與對第三人的請求權 五、利息之債的數字與法律效果 法定利率:依第203條,應付利息的債務,利率未經約定、也沒有法律可依時,週年利率為5%。 約定上限:依現行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不是整個利息約定無效。修法前的規定是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超過部分的利息無請求權,同樣不是「約定無效」。 金錢債務遲延:依第233條,得請求遲延利息的是債權人,不是債務人。遲延利息原則上依法定利率計算;約定利率較高者,從其約定利率。 利息的遲延利息: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複利:依第207條,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例外是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在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仍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的利息滾入原本,此時依其約定。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上述限制。 債權讓與:依第295條,未支付的利息,推定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消滅時效:依第126條,利息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常考陷阱 「給付以具有財產價值者為限」:錯。不作為、勞務、物都可以是給付。 「一部不能時,只能請求一部不履行的賠償」:錯。其他部分的履行對債權人已無利益時,可拒絕該部分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的賠償。 「不可歸責時,債權人仍可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錯。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權人應改用代償請求權(必要時類推適用)。 「已付價金,所以危險由買受人負擔」:錯。危險原則上自交付時移轉,關鍵是交付,不是付款。 「尚未登記的買受人以所有人地位主張侵權或不當得利」:錯。未完成移轉登記,買受人不是所有人。 「約定由第三人給付的契約違反契約相對性而無效」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錯。契約有效,第三人不給付時由約定的當事人負責。 「代償請求權與讓與請求權相同」:錯。前者是債權人向給付不能的債務人請求替代利益;後者是賠償義務人向賠償權利人請求讓與對第三人的請求權。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有重大過失可不負責」:錯。重大過失仍須負責,且故意、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是抽象輕過失」:錯。這是具體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才是抽象輕過失。 「拋棄繼承者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或「完全不必管理」:錯。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損害賠償以所受損害為限,不含所失利益」:錯。兩者原則上都在賠償範圍內。 「與有過失時法院只能減輕,不能免除」:錯。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未婚夫妻可請求死亡慰撫金」、「僱用人賠償後對受僱人無求償權」、「遺屬無過失即不必承擔死者過失」:都錯。 「債務人得請求遲延利息」:錯在主體,應為債權人。 「未支付利息視為隨同原本移轉」:錯在「視為」;條文是可以反證推翻的「推定」。 「約定利率超過20%者,其約定無效」:錯。現行上限是16%,且只有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 「已到期利息債權2年不行使而消滅」:錯。利息請求權的時效是5年。 記憶口訣 「善管抽、自己具、普通重;重大不能免,自己注意仍負重。」善良管理人注意對應抽象輕過失,處理自己事務注意對應具體輕過失,普通人注意對應重大過失;故意、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代償:債權人向債務人要;讓與:賠了錢的人向被害人要。」用請求方向區分兩種權利。 「利息五、十六、五,超過部分無效,移轉是推定,遲延利息歸債權人。」法定利率5%、約定上限16%、利息時效5年;超過上限只有超過部分無效;未付利息推定隨同移轉;遲延利息由債權人請求,利息本身不生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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