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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保證、合會與和解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5
贈與、保證、合會與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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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區分普通保證與人事保證:普通保證不以書面為必要,人事保證必須以書面為之。 掌握保證的從屬性、先訴抗辯權、主債務人抗辯與抵銷,以及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的差異。 記熟贈與任意撤銷的界線:權利尚未移轉,而且不是經公證或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 掌握人事保證的三年期間、未定期間的終止與三個月前通知,以及合會首期與後續合會金的取得方式。 理解和解以互相讓步終止或防止爭執,不必書面,成立後即拘束雙方;因錯誤撤銷只限法定例外。 核心觀念 一、贈與:成立與撤銷是兩回事 贈與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原則上雙方意思一致即可成立,並非必須交付贈與物才成立。 依民法第408條,贈與物的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已移轉一部分者,只能撤銷尚未移轉的部分。但經公證的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不適用此項任意撤銷規定。 因此,依本條判斷能否任意撤銷,必須同時確認「尚有未移轉部分」「未經公證」「非履行道德上義務」。權利全部移轉後,不能再依本條任意撤銷;但不表示其他法定撤銷事由也一律消失。 情形能否依第408條任意撤銷 未經公證、非道德義務,權利全部未移轉可以撤銷 未經公證、非道德義務,權利一部已移轉僅能撤銷未移轉部分 未經公證、非道德義務,權利已全部移轉不能 經公證的贈與(即使尚未移轉)不能 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即使尚未移轉)不能 二、要式契約:哪些必須書面? 契約是否以書面為必要判斷重點 普通保證否不能直接套用人事保證的書面要求 人事保證是民法第756條之1明定應以書面為之 終身定期金是民法第730條明定應以書面為之 和解否口頭合意也能成立 僱傭、委任、承攬否就民法一般規定而言,並非要式契約 三、普通保證:從屬性與保證人的保護 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注意契約當事人,不能僅憑主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約定,就認定第三人已對債權人成立保證。 從屬性:主債務因清償等原因而消滅,保證債務也隨之消滅。保證人的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的限度。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證範圍包括主債務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的負擔。 行為能力欠缺的特殊規定:對於因行為能力欠缺而無效的債務,保證人知其情事仍為保證者,依民法第741條,其保證仍為有效。不能僅以主債務無效,就一律推論保證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 主債務人的抗辯:依民法第742條,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保證人均得主張;即使主債務人拋棄抗辯,保證人仍得主張。例如主債務的時效抗辯,不因主債務人拋棄就使保證人失去保護。 抵銷:依民法第742條之1,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主張抵銷,但仍須符合抵銷的法定要件。連帶保證人亦得就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主張抵銷。 四、先訴抗辯權與連帶保證 依民法第745條,債權人尚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以前,保證人得拒絕清償,稱為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普通保證人原則上享有此權利。它是暫時拒絕履行的抗辯,並非使保證債務消滅;也不是債權人只要先催告或先起訴主債務人,就一定能排除。 先訴抗辯權可以拋棄。此外,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保證人亦不得主張。 連帶保證是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約定對債權人連帶負責,債權人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全部履行,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但保證的從屬性仍在,保證範圍以主債務為限,主債務人的抗辯連帶保證人亦得主張。 比較普通保證連帶保證 先訴抗辯權原則上有,但可拋棄沒有 從屬性(範圍以主債務為限)有有 主張主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可以 以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抵銷可以可以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依民法第748條應連帶負保證責任(共同保證)。這是保證人彼此之間對債權人連帶,與「保證人和主債務人連帶」的連帶保證應分清楚;不能看到數名保證人,就認定每人都喪失先訴抗辯權。 五、人事保證:職務損害、書面、三年 人事保證是約定,一方於他方的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的契約。締約者為保證人與僱用人,必須以書面為之;題目描述「代受僱人負職務上損害賠償責任」,答案就是人事保證,不要誤選僱傭、委任或承攬。 定有期間:不得超過三年;超過者縮短為三年。 未定期間: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並非四年或永久有效。 未定期間的終止:保證人得隨時終止,但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當事人約定較短期間者,從其約定)。法律並未要求保證人因終止而賠償僱用人的損害。 六、其他任意終止與期間規定的比較 契約任意終止/期間規定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保證人得隨時終止,應三個月前通知;不必賠償損害 承攬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但應賠償承攬人因此所生的損害 旅遊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此所生的損害 租賃(未定期限)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但有利於承租人的習慣,從其習慣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者縮短為二十年(一般房屋租賃亦同);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則不適用此限制 七、合會:首期會首,後續標取 合會規定於民法債編各種之債。合會是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的契約;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法人不得參加。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的會員。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的合會。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才以投標方式,由得標會員取得。 投標時以出標金額最高者得標;無人出標時,除另有約定外,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八、和解:互讓止爭,成立即受拘束 依民法第736條,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和解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約定賠償金額並互相放棄其餘請求,也成立有效和解。 依民法第737條,和解使當事人所拋棄的權利消滅,並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的權利。也就是說,和解所定的權利義務取代原來的法律關係:雙方約定放棄其餘權利後,不得再回頭主張原有請求(例如另行請求自己車輛的修理費);約定賠償總額後已給付一部分,債權人只能請求未付的餘額。 依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由撤銷,僅有三類例外:所依據的文件事後發現為偽造或變造,且當事人若知情即不為和解;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時所不知;一方對他方當事人的資格或重要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單純事後反悔,或為儘速離開現場而答應賠償,都不能據此撤銷。 常考陷阱 「經公證或道德義務的贈與,權利未移轉前可撤銷」:錯。這兩類贈與根本不適用任意撤銷。 「權利已全部移轉仍可依第408條撤銷」:錯。只有尚未移轉的部分才能撤銷。 「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錯。普通保證不要式;必須書面的是人事保證、終身定期金。 「僱傭、委任、承攬是要式契約」:錯。要式契約選終身定期金。 「主債務人拋棄抗辯,保證人也不能主張」:錯,保證人仍可主張。 「保證人不得拋棄先訴抗辯權」:錯,先訴抗辯權可以拋棄。 「連帶保證人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錯。連帶保證沒有先訴抗辯權,但抗辯、抵銷、範圍以主債務為限仍適用。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應負連帶責任」:這是正確敘述(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要誤判為錯。 「知行為能力欠缺仍為保證,保證無效/得撤銷/效力未定」:錯,保證有效。 「人事保證得以口頭為之」「未定期間有效期間四年」「未定期間保證人不得隨時終止」:均錯;應記書面、三年、得隨時終止。 「人事保證人隨時終止,但應賠償僱用人損害」:錯。賠償損害是承攬(定作人)與旅遊(旅客)的規定,人事保證只需三個月前通知。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租期不得逾二十年」:錯,基地建屋不受二十年限制;一般房屋租賃才受限。 「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錯,首期由會首取得,不經投標。 「和解未書面即無效」「和解後可因錯誤撤銷」「和解後仍可請求已拋棄的權利」:均錯;和解不要式,原則上不得以錯誤撤銷,權利義務以和解內容為準。 記憶口訣 「贈與未移可撤,公證道義除外;保證不必書面,連帶不能先訴;人保書面三年,終止三月先言不賠;合會首期歸會首,和解口頭也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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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 約。此契約稱為: (A)僱傭...
  2. 29 關於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證人不得拋棄先訴抗辯權 (B)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C)保...
  3. 19 甲與丙成立連帶保證契約,擔保丙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請求甲履行保證債務者,甲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4. 21 下列何種債權契約,屬於民法規定的要式契約? (A)僱傭契約 (B)委任契約 (C)終身定期金契約 (D)承攬契約
  5. 45 甲與乙雙方以書面約定,甲於乙的受僱人丙將來因職務上的行為而應對乙 為損害賠償時,由甲代丙負賠償責任。甲、乙雙方訂立...
  6. 40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契約當事人任意終止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僱...
  7. 39 贈與人在下列何情況下,得撤銷贈與契約? (A)經公證之贈與,其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 (B)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其贈與物之...
  8. 38 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其保證之效力如何? (A)無效 (B)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