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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6
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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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適用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計算時只算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排除繼承、無償取得及慰撫金,再取雙方差額的一半。 計算題要注意兩種調整: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要加回;為減少他方分配,在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要追加計算。 現行約定財產制只有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特有財產是共同財產制的概念,法定財產制沒有。 夫妻財產制契約以書面為生效要件;登記只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核心觀念 一、財產制的種類與契約效力 依民法第1004條、第1005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的約定財產制選擇其一。未以契約約定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法定財產制。 現行約定財產制只有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兩種。聯合財產制是過去的法定財產制,現已不存在;統一財產制、分配財產制都不是民法所定的約定財產制。 依第1007條、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所以「未登記」不等於「夫妻間契約不生效力」。婚姻存續中,夫妻也可以用契約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若是以契約訂立,同樣要以書面為之才生效力。 依第1011條,債權人對夫妻一方的財產已經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得因債權人的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改用的效果來自法院宣告,不是債權人自己聲請就改用,也不是一經扣押就自動變更。另外,現行法已沒有「一方受破產宣告,當然改為分別財產制」的規定。 二、法定財產制:各自所有與推定規則 依第1017條,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依第1018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制度變遷的考點:舊制是「夫妻分別所有、由丈夫管理」,現制改為「夫妻分別所有、各自管理」,並不是改成共同所有。 判斷情形法律效果 確定屬於一方,但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推定為該方的婚後財產 不能證明屬於夫或妻所有推定為夫妻共有 婚前財產在婚姻存續中所生的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婚前存款在婚後產生的利息、婚前房屋在婚後出租收取的租金,都屬於最後一種情形。作答時要把本金、房屋本體(仍是婚前財產)和婚後產生的利息、租金(視為婚後財產)分開判斷。另外要注意用語:孳息是「視為」婚後財產,不是「推定」,更不是推定為婚前財產。 法定財產制沒有「特有財產」這個分類。它有的是第1018條之1的自由處分金:夫妻在家庭生活費用以外,得協議一定數額的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三、剩餘財產分配:適用範圍與計算 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適用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都不適用這項請求權。 計算步驟如下: 確定雙方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 排除法定不列入分配的財產。 依加回、追加的規定調整。 比較雙方剩餘財產,由較少的一方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財產來源是否列入分配 婚前取得的房屋、存款、車輛等不列入(婚前財產) 婚後工作薪資、授課收入,以及用所得購置的財產列入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受贈)排除 慰撫金(精神上損害賠償)排除 判斷舉例:婚前買的重機,不會因為婚後繼續使用就列入。婚後用工作所得購置的汽車、代步機車,也不會因為供個人或工作使用就被排除。口訣是:判斷看「何時取得、如何取得」,不看用途。 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分配請求權有兩個消滅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 四、計算調整:跨期清償與惡意處分 跨期清償(第1030條之2) 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除已補償外,清償金額要納入現存婚後財產計算。 反過來,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姻存續中所負的債務,除已補償外,要從現存婚後財產中扣除。 例:一方用婚後勞力所得買房,現值400萬元,又用婚後所得清償婚前貸款80萬元,另外繼承了一筆財產。計入的婚後財產是400+80=480萬元,繼承財產排除。他方剩餘財產為零時,可請求240萬元。婚前房屋本體則不會因為貸款在婚後清償,就變成婚後財產。 惡意處分(第1030條之3) 一方為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的分配,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該財產應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低價出售的題型,要避免重複計算。例:價值500萬元的婚後房屋,被惡意以150萬元賤賣。若150萬元價金仍存在,就計入這150萬元,再補回差價350萬元,合計回復為500萬元。不能把房屋原價500萬元和價金150萬元相加。 另外,題目若同時出現婚前土地、慰撫金等項目,要先把它們排除,再進行計算。 五、一方死亡:先分配,再繼承 一方死亡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生存配偶得先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從死亡一方的婚後財產中扣除應分配給生存配偶的數額後,剩下的部分才是遺產繼承的標的。 剩餘財產分配與配偶繼承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不是先扣特留分再算剩餘財產,也不是用婚前財產來支付分配額。死亡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列入分配,直接成為遺產。 六、共同財產制的特有財產;分別財產制 依第1031條,共同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依第1031條之1,特有財產有三種: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夫或妻所受的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特有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的規定。要分清楚:工作用的器具是「職業上必需之物」,屬於特有財產;但婚後工作賺得的薪資是所得,會合併為共同財產,不是特有財產。 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財產的所有權,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依第1058條,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結婚或變更財產制時的財產。採分別財產制者,因為財產本來就各自保有,所以不必取回。 常考陷阱 「未約定財產制,所以婚前、婚後財產由夫妻共有」:錯。法定財產制原則上各自所有,只有無法證明屬於夫或妻時,才推定為共有。 「婚前財產的孳息推定為婚前財產」:錯。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剩餘財產分配適用於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錯。只適用於法定財產制。 「婚後繼承、受贈的財產或慰撫金也要分配」:錯。這三者都排除;只有工作所得等有償取得的財產才列入。 「婚前財產因婚後使用而列入分配」:錯。判斷取得時點,不看使用期間或用途。 「消滅前才賤賣財產,對方就分不到」:錯。為減少分配而在五年內處分的財產,要追加計算。 「死亡時先扣特留分,或以婚前財產支付分配額」:錯。應從婚後財產先扣分配額,剩下的才是遺產。 「特有財產也存在於法定財產制」:錯。特有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有的是自由處分金。 「共同財產制下的薪資是特有財產」:錯。職業必需之物是特有財產,工作所得不是。 「夫妻財產制契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錯。書面是生效要件,登記只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受破產宣告就應改用分別財產制」「財產被扣押,債權人可以自行聲請改用」:都錯。現行法沒有破產當然改制的規定;扣押未受清償時,須由法院宣告才改用。 約定財產制選項中出現聯合、統一、分配財產制:都不是現行約定財產制,只有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才是。 離婚時無須取回財產的是哪一種財產制:答案是分別財產制。 記憶口訣 「法定各自有,孳息視婚後;繼贈慰排除,差額取一半。」 「婚後還婚前,加回再計算;五年惡意賣,追加不重算。」 「死亡先分配,剩下才繼承。」 「特有三樣:個人用、職業需、贈與書面明;薪資不算特有。」 「契約靠書面,登記對外看;約定只兩種,共同和分別;分別不必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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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0 民法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於何種夫妻財產制才有適用? (A)約定財產制 (B)共同財產制 (...
  2. 48 甲、乙結為夫妻後,未曾就夫妻財產制為約定。下列關於甲、乙二人間財 產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之婚前財產與婚後...
  3. 26 依民法第 1031 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下列 何者並非特有財產? (A)...
  4. 36 甲、乙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有一棟房屋值 300 萬元,尚有 100 萬元貸款未付,乙婚前和 婚後財產均為 0,甲以婚...
  5. 36 甲、乙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有土地值 200 萬元,乙婚前和婚後財產均為 0,甲婚後因車禍 而取得 20 萬元...
  6. 22 下列何種財產為法定財產制所無之財產? (A)婚前財產(B)婚後財產(C)特有財產(D)自由處分金
  7. 34 下列關於夫妻分別財產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訂立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B)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訂立應向...
  8. 33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 94 年結婚,採法定財產制。結婚之時,甲男已有 BMW 重機 1 輛,存款 6 百萬元;乙女 則有房屋 1 棟,鋼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