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法定繼承人順序、應繼分與代位繼承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7
法定繼承人順序、應繼分與代位繼承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熟記血親繼承人的四個順序,並掌握「前順序優先、同順序原則均分」。 配偶不列入四個順序,其應繼分須依共同繼承的血親種類決定。 直系血親卑親屬原則上親等近者優先;符合代位繼承要件時,改按支系計算。 先確認婚姻、收養及親子關係,再算應繼分;胎兒、離婚配偶及婚生推定都是常見考點。 區分繼承開始前死亡與開始後死亡,並認識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期間。 核心觀念 一、法定繼承人的順序 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決定: 順序繼承人判斷重點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等,原則上親等近者優先。 第二順序父母不是所有直系血親尊親屬。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順位在祖父母之前。 第四順序祖父母包括父系、母系祖父母。 前順序有得繼承之人,後順序即不參與。伯叔不在第1138條所列的法定繼承人範圍內。依第1139條,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子女健在且有繼承權時,其子女通常不能與之一起分配祖父母的遺產。 依第1141條,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原則上按人數平均繼承;但代位繼承須保留被代位人的支系應繼分,不能將全部後代直接按人頭均分。 二、配偶的繼承地位與應繼分 配偶是法定繼承人,但不是第一順序血親繼承人。配偶可與當時得繼承的各順序血親共同繼承,應繼分依第1144條計算: 與配偶共同繼承之人配偶應繼分血親分配方式 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各繼承人平均子女各取得與配偶相同的一份;有代位時按支系處理。 父母二分之一父母均分其餘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均分其餘二分之一。 祖父母三分之二祖父母均分其餘三分之一。 無上述四順序繼承人全部由配偶單獨繼承。 四種組合中,只有「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是按人數平均;其他三種組合,配偶都先取固定比例。 有配偶與兩名子女時,原則上分成三份,各得三分之一;有配偶與三名子女時,各得四分之一。若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即使父母二人均健在,配偶仍先取二分之一,不能三人均分。 例如可分配遺產為900萬元,配偶與兩名子女共同繼承時各得300萬元;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得450萬元;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得600萬元。 計算題應先釐清遺產與債務。若題目只有遺產1,000萬元、債務100萬元,且無其他調整事項,清償後可分配淨額為900萬元;配偶與兩名子女各分300萬元。依第1148條,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三、代位繼承:先算一支,再分支內 依第1140條,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開始。 被代位人:須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 代位人:須為被代位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不符合。 原因與時間:被代位人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不是「遺產分割前」。 範圍:代位人承受該支原有的應繼分,不因該支人數較多而增加。 例如遺產180萬元,留下配偶及兩個子女支系,其中一名子女先死亡,留下兩名子女。先按配偶、健在子女、先死亡子女支系分為三份,各60萬元;再由兩名代位人均分該支60萬元,各得30萬元。 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之後才死亡,即使遺產尚未分割,也不是代位繼承,而是其已取得的繼承權利再由其繼承人承受,通常稱為再轉繼承。拋棄繼承也不是第1140條的代位原因,不得直接讓拋棄者的子女代位其應繼分。 名詞意義 代位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承受其應繼分。 再轉繼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死亡,其已取得的繼承權利由其自己的繼承人承受。 概括繼承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談的是繼承範圍。 限定繼承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債務,談的是責任範圍。 四、先認定身分,才能決定誰來分 配偶:以繼承開始時的有效婚姻關係判斷。已離婚的前配偶不再以配偶身分繼承;有效再婚的現任配偶才有配偶應繼分。父母離婚不影響其與子女間的親子關係。 胎兒:依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此被繼承人留下懷孕配偶時,不能忽略胎兒;如僅有配偶與一名符合此條件的胎兒,兩者各得二分之一,父母不參與。 非婚生子女:依第1064條,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視為婚生子女;依第1065條,經生父認領者亦視為婚生子女,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符合親子關係要件後,不因出生於婚外、性別或是否成年而減少應繼分。 婚生推定: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子女原則上推定為其夫的婚生子女。在依法推翻推定前,不能僅憑生物血緣或支付坐月子費用,就認定另一男子已與該子女成立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子女與生母的關係,則無須認領。因此有夫之婦死亡時,其夫為配偶繼承人,其所生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收養:合法收養成立後,養子女原則上與婚生子女地位相同。養父母離婚、約定由一方行使親權,不等於另一方已終止收養。依第1075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的養子女;既有收養關係仍存在時,不能僅因養父或養母再婚,就認定新配偶可有效加入收養關係。 五、繼承回復請求權 依第1146條,繼承權受侵害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兩個起算點不同,不能一律從死亡日計算二年。 常考陷阱 「配偶為第一順位」:錯。第一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另有獨立的繼承地位。 順序排成「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或把父母放在卑親屬之前:錯。正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所有親屬一起均分」:錯。先排除後順序,再檢查親等與代位;子女得繼承時,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不加入。 「配偶一律拿一半」:錯。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原則均分;與祖父母共同繼承則拿三分之二。 「配偶與一名胞兄共同繼承,配偶拿三分之二」:錯。兄弟姊妹適用二分之一;三分之二是祖父母的組合。 「孫子女一律不能繼承」:錯。須檢查是否因親等較遠而被排除,或符合代位繼承。 「代位人與其他繼承人按人頭均分」:錯。代位人只能共同承受被代位人那一支的應繼分。 「遺產分割前死亡即可代位」:錯。關鍵是繼承開始前;開始後死亡應另判斷再轉繼承。 把代位繼承說成再轉、概括或限定繼承:錯。題目描述「繼承開始前死亡,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其應繼分」即為代位繼承。 「兄弟先死亡,其子女代位」:錯。第1140條限於第一順序繼承人,不能套用於兄弟姊妹。 「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繼承開始起二年」:錯。二年自知悉被侵害時起算;十年才自繼承開始時起算。 「離婚、親權歸屬、血緣事實直接決定繼承」:錯。須分別確認配偶關係、收養是否存續及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記憶口訣 「卑、父、兄、祖」: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配偶遇卑均,遇父兄半,遇祖三分二,無人全拿完。」 「代位先看開始前,先分支系再分人。」 「知悉二年,開始十年。」(繼承回復請求權)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38 民法關於繼承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配偶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 (B)若第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者,由...
  2. 30 甲、乙為夫妻,婚後育有子女丙、丁二人。甲因生病死亡,遺留有遺產新臺幣 120 萬元。依法定應繼分分 配遺產,下列敘...
  3. 50 夫妻甲、乙的獨子丙,於去年底與丁女結婚,丁現腹中已懷有胎兒戊數月。 今丙意外過世,未曾立遺囑,其遺產應依何比例繼承...
  4. 39 甲、乙為夫妻,收養 A 為養女,其後甲、乙離婚,由甲行使 A 的親權,乙 並未終止收養 A;後來甲和丙再婚,丙收養 A;甲又與...
  5. 23 甲男與乙女於婚姻期間生下一個女兒 A,但又與外遇對象某丙生下第二個女兒 B,乙因此與甲離婚,而甲在 離婚後,隨即與丙再婚...
  6. 37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關於其順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B)直系血親卑親...
  7. 38 下列法定繼承人在共同繼承時,何者依人數平均繼承? (A)配偶與父母 (B)配偶與祖父母 (C)配偶與兄弟姊妹 (D)配偶與直系血...
  8. 甲死亡時有配偶乙、母丙、兄丁、妹戊、子A、女B及孫子女C、D,此外別無其他親屬。甲死亡時留下遺產120萬元,並未留下遺囑。請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