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四種公司的股東人數與責任,區分公司法人格、分公司及子公司。 辨識公司負責人的法定範圍,以及合併、解散與清算的法律效果。 熟記有限公司的出資、繳款、轉讓、董事及變更組織規則。 比較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資格、發起設立、募集設立、一人公司與閉鎖性公司。 留意舊題與現行法的差異,尤其是政府或法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察人設置。 核心觀念 一、公司法人格與四種公司 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的社團法人,不是財團法人。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公司的權利能力始於設立登記。獨資商號、普通合夥與隱名合夥本身均無法人格;公司則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種類股東組成責任 無限公司二人以上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有限公司一人以上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 兩合公司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依股東身分分別負無限或有限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 公司雖為社團法人,但並非每種公司都須二人以上:有限公司可由一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由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如由自然人組成,至少須有二名股東,自然人無法單獨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必須二人以上,沒有一人無限公司;且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 無限公司股東轉讓全部出資,比照退股處理:對登記前公司已負的債務,於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對登記後才發生的新債不負責。受讓或新加入的股東,對加入前公司已發生的債務也須負責,加入後的債務當然負責。 二、名稱、分公司與子公司 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並標明公司種類,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文字者,視為不相同。公司可另申請外文名稱登記,但不能只用外文而不用中文名稱。 分公司是受本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沒有獨立法人格及獨立財產;考題多以「分公司之設立,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為正確敘述。子公司、孫公司則是另一個獨立法人,不因受母公司控制而變成分公司;總公司即本公司本身。 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專撥其營業所用的資金;其名稱應譯成中文,並標明種類及國籍,不能僅用外文。 三、公司負責人與經理人的委任 當然負責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的股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職務負責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經理人、清算人、臨時管理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重整債權人只是債權人,不是負責人;持股百分之十以上的大股東,也不因持股比例當然成為負責人。但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委任、解任經理人及決定報酬,須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有限責任股東不列入計算;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有限公司的組成、轉讓與變更組織 有限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同意訂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應記載所營事業等法定事項。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的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或技術抵充。 有限公司置董事一人至三人;不執行業務的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表決權原則上每一股東一權,不問出資多寡,但章程得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 事項同意門檻 非董事股東轉讓出資(全部或一部)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董事轉讓出資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計算表決權時,須先看章程採「每人一權」或「按出資比例」,不能直接用人頭數判斷。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與設立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的人,不得為發起人,因此自然人發起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以下列為限:公司或有限合夥;以其自行研發的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的法人(例如財團法人研究機構以自有技術出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核准的法人。 發起人應以全體同意訂立章程。發起人的報酬或特別利益並非一律禁止,但須載明於章程,不能只靠股東會決議。 設立方式主要規則 發起設立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的全部股份 募集設立發起人未認足的部分對外募足;公開招募須先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並備置招股章程;得發行特別股 募集設立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的決議;發起人所得受的報酬或特別利益有冒濫者,創立會得裁減之。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的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或技術抵充;勞務不能作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閉鎖性公司例外)。 六、一人公司、政府參與與閉鎖性公司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股東會的規定;董事、監察人由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因此,不必將會計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 現行法允許此類公司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並得依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舊題可能以「董事至少三人、監察人一人」為正確敘述,作答時須留意題目年代;但「不設董事會時仍應設置監察人」在現行法下是錯的。 公營(國營)事業,指政府獨資,或政府與人民合資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的事業;恰好百分之五十不算。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設立應經發起人全體同意,並由發起人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股份。發起人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勞務出資有比例限制)。閉鎖性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但經由證券主管機關許可的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者,不在此限。 七、合併、解散與盈餘分派 股份有限公司相互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因合併而消滅的公司,其權利義務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不會隨之消滅。簡易合併時,從屬公司提出異議的股東仍得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命令解散的情形: 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已辦妥延展登記者除外)。 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已辦妥停業登記者除外)。 未滿六個月(例如五個月)不得命令解散;超過六個月(七個月、八個月)則可以。 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依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的聲請,裁定解散。 解散的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法人格不會立即消滅。公司分派盈餘前,應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並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不必先清償所有已發行的公司債。 常考陷阱 「公司是財團法人」:錯,公司是社團法人。 「公司既為社團法人,股東均應二人以上」:忽略一人有限公司及政府、法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無限公司得由法人股東一人設立」:錯,無限公司須二人以上,且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由自然人組成,一人即可」:錯,至少二人。 「公司名稱可只用英文」「外國公司分公司名稱不須譯成中文」:均錯,須使用我國文字。 「分公司有獨立人格與財產」:錯;子公司、孫公司才是獨立法人。 「重整債權人、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是負責人」:錯;檢查人、臨時管理人、經理人則在執行職務範圍內是負責人。 兩合公司委任經理人「須全體股東同意」或「含有限責任股東過半數」:錯,是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 無限公司轉讓出資:讓與人只對登記前債務負二年責任,受讓人對加入前、後債務都負責。 「有限公司資本得分期繳款」「股東不經同意即可轉讓出資」:均錯。 「發起人不得享有報酬或特別利益」「特別利益經股東會決議即可,不必載明章程」:均錯,須載明章程。 「募集設立不得發行特別股」「公開招募不必訂招股章程」「創立會於一個月內召開」:均錯(二個月)。 「勞務可作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錯,只有閉鎖性公司可以。 閉鎖性公司「三十人」「發起人三分之二同意」「不得以勞務出資」:均錯;五十人、全體同意、得以勞務出資。 政府一人公司「不設董事會時應設置監察人」:錯,可依章程不置監察人。 「合併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隨之消滅」:錯,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承受。 「設立登記後五個月未開業即可命令解散」:錯,須滿六個月。 「分派盈餘前須清償所有公司債」:錯。 「政府持股達五成即為公營」:錯,須超過百分之五十。 記憶口訣 「分公司無人格,子公司是法人;合併概括承受,解散清算存續。」「有限公司:資本一次繳足、董事一至三;轉讓過半、董事轉讓三分之二、變更組織過半。」「閉鎖公司:五十人、限轉讓、全體同意、可勞務、群募例外。」「命令解散:開業滿六、停業六上;裁定解散:六個月、百分之十。」「盈餘三步:稅、虧、公積;公司債不必先還。」「公營門檻:過半,不是剛好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