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股份轉讓自由原則(公司法第163條),並分辨法律明定的例外與不屬於法定例外的說法。 區別員工新股承購權、原股東優先認購權、員工認股權憑證與員工酬勞配股,並判斷哪些股份可以限制轉讓。 熟記發行新股、非現金出資抵充、買回自己股份(庫藏股)由哪個機關、以何種決議決定。 理解公積填補虧損與發放現金的計算,以及特別股章程記載事項與特別股股東會保障。 辨認股票為有價證券、證權證券,並掌握實體股票簽章與免印製股票規定。 核心觀念 一、股份與出資:出資不以現金為限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原則上以繳清所認股份的金額為責任。股東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的貨幣債權,或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技術抵充。 得否抵充及抵充的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決定。法條只寫「董事會決議」,未要求特別決議,因此屬於董事會普通決議,也就是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不是股東會決議,也不是董事會特別決議。 二、發行新股:董事會特別決議、員工保留與股東優先認購 公司發行新股,原則上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定,不須股東會特別決議。若章程所定股份總數不足,必須先修改章程,修章另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兩件事要分開判斷。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原則上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至15%由員工承購。其餘新股由原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優先認購;公開發行公司另須提撥一定比例對外公開發行。原股東的新股認購權,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 但這些規定並非適用於所有新股發行。公司因合併、分割、重整,或因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酬勞、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等原因增發新股時,不適用員工保留及原股東優先認購的規定。因此,「發行新股時,原股東一律有新股認購權」、「發行新股時一律應保留10%至15%由員工承購」都過於絕對。 計算公式:原股東可優先認購股數=(新股總數-員工保留股數)×原持股比例 例:已發行100萬股,股東持有5萬股,持股比例為5%。公司增資發行200萬股,保留10%由員工承購,計算方式為200萬×90%×5%=9萬股。常見錯誤是忘記扣除員工保留部分,算成10萬股;或把5萬股、4.5萬股當成答案。 三、股份轉讓自由原則及其例外 公司法第163條規定,公司股份的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這就是股份轉讓自由原則。要注意與股東平等原則、股份平等原則、公司自治原則區別。 法定例外如下: 時間限制: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股份。 從屬公司取得控制公司股份: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的從屬公司,不得收買控制公司的股份或收為質物。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合計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他公司也不得收買或收質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的股份。 員工持股的限制:員工依新股承購權承購的股份,以及公司買回自己股份後轉讓給員工的股份,公司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 企業併購法:公司進行併購時,得以契約約定股份轉讓限制,或約定第三人有優先受讓權。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得載明股份轉讓的限制。 注意:從屬公司收買控制公司股份的禁止規定,是以持股或出資超過半數為要件。僅因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受實質控制而成立從屬關係,並不在這項禁止規定的範圍內,因此不是現行法上的轉讓自由例外。 股份或權利的取得方式得否限制轉讓 員工依新股承購權承購的股份得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最長2年。 公司買回自己股份後轉讓給員工得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最長2年。 原股東依新股認購權認購的股份不得限制轉讓。 員工認股權憑證本身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員工行使認股權後取得的股份不得限制轉讓。憑證不得轉讓,不代表取得的股份也不得轉讓。 員工分紅入股(員工酬勞配股)取得的股份不得限制轉讓。 四、公司買回自己股份(庫藏股) 公司原則上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只有法律另有規定時才可以,例如特別股收回、異議股東請求收買、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上市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實施庫藏股等。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或實施庫藏股,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不是股東會決議,也不是監察人同意。依公司法買回股份轉讓員工時,買回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5%,買回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的資本公積,並應於3年內轉讓給員工。 五、公積:填補虧損與發放現金 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原則上只能用於填補虧損。公司無虧損時,才得依法定程序,將下列公積的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法定盈餘公積:只能就超過實收資本額25%的部分分派。 資本公積:限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的溢額(股票溢價),以及受領贈與的所得。這部分不受25%門檻限制。 例:實收資本額1,000萬元,虧損120萬元,法定盈餘公積300萬元,股票溢價資本公積100萬元。 以法定盈餘公積填補虧損後,剩下180萬元,未超過門檻250萬元(1,000萬×25%),所以不能分派。 股票溢價資本公積100萬元可以全數分派。 改用資本公積填補虧損,所得金額較少。 因此最多可發放100萬元。 六、特別股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在章程中記載下列事項: 分派股息及紅利的順序、定額或定率。 分派賸餘財產的順序、定額或定率。 行使表決權的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轉換為普通股的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特別股權利義務的其他事項。 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章程變更如果損害特別股股東的權利,除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外,還必須經特別股股東會決議。這是法定保障,章程不得記載「得不經特別股股東會決議」。 七、轉投資、資金貸與及保證 轉投資:40%上限只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公開發行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40%。但有三種例外:以投資為專業者、章程另有規定者、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者(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非公開發行公司沒有40%限制,因此「非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超過40%,該行為無效」是錯誤的。公開發行公司的負責人違反上限時,應賠償公司所受損害,並不是使轉投資行為無效。 資金貸與:原則上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但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可以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也可以,不過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40%。 保證: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外,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負責人違法使公司為保證人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公司受有損害時,負責人也應負賠償責任。 八、有價證券分類:股票是證權證券 分類意義典型例子 設權證券權利因證券作成而發生,沒有證券就沒有權利。票據(匯票、本票、支票) 證權證券證券只是證明已存在的權利。股票 股東權在認股、繳款及公司成立或增資生效時就已發生,並不是因為印製、交付股票才創設。因此股票是有價證券,也是證權證券,不是設權證券。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所發行的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改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公司印製實體股票時,應編號並記載法定事項,由代表公司的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簽證人的銀行簽證後發行。「應有董事3人以上簽名」不符現行規定。 常考陷阱 「被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業務的從屬公司不得買回控制公司股份」:錯。禁止規定以持股或出資超過半數為要件,實質控制不在範圍內。 「公司非於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股份」「企業併購法得約定第三人優先受讓權」:兩者都是轉讓自由原則的法定例外,敘述正確。 「員工行使認股選擇權所認購的股份可限制轉讓」:錯。不得轉讓的是認股權憑證,股份本身不得限制轉讓。 「員工分紅入股取得的股份不得限制轉讓」「原股東認購的新股不得限制轉讓」:都正確。只有員工承購新股及買回轉讓給員工的股份,才得限制最長2年。 「發行新股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錯。發行新股由董事會特別決議,須經股東會的是修改章程。 「發行新股一律保留10%至15%給員工」「原股東一律有新股認購權」:過於絕對,忽略專案核定及合併、認股權憑證等例外。 庫藏股、買回股份的決議機關:答董事會特別決議,不是股東會普通決議、股東會特別決議或監察人同意。 非現金出資抵充的決議:答董事會普通決議,常見錯誤選項是董事會特別決議或股東會決議。 優先認購股數的計算:先扣除員工保留股數,再乘以持股比例。 公積發放現金:法定盈餘公積填補虧損後,只能分派超過實收資本25%的部分;股票溢價資本公積不受25%門檻限制。 「非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超過40%無效」:錯。40%上限只限公開發行公司,違反時負責人負賠償責任,行為並非無效。 「章程得記載變更章程損害特別股權利時,得不經特別股股東會決議」:錯,特別股股東會決議為法定要件,不能以章程排除。 「股票為設權證券」「實體股票應有董事3人以上簽名」:都錯。股票是證權證券,實體股票由代表公司的董事簽名或蓋章。 記憶口訣 「發新股、買庫藏,董事會三分二;債權技術來抵充,董事會普通就可以。」 「新股先扣員工股,餘額再乘原股比;員工承購、庫藏轉員工,最多鎖兩年;認股憑證不能轉,換成股份就自由。」 「從屬過半才禁買,實質控制不算數。」 「法盈超過四分一,溢價公積照發放。」 「票據設權,股票證權;代表董事一人簽,公開發行可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