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工資給付原則(通用貨幣、全額直接、定期給付、不得低於法定下限),以及平均工資的計算與用途。 區分工資與年終獎金等非經常性給與,熟記積欠工資墊償、出勤紀錄的保存與記載要求。 分清正常工時、延長工時、變形工時、輪班間隔的上限與同意程序,以及天災緊急情況的例外。 區別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會計算假日出勤工資,熟記特休日數與排定權歸屬。 理解第84條之1的要件,並連結年資計算、最低服務年限、離職後競業禁止與勞資會議等相關規定。 核心觀念 一、工資給付原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法定下限。舊法稱「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現行法改稱「最低工資」,由最低工資審議會審議,經勞動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無論用哪個名稱,「議定工資得低於下限」或「不得高於下限」都是錯的;「由行政院擬訂」或「由審議委員會擬訂並公告施行」也與程序不符。 工資原則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在勞動契約中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作價須公平合理;即使勞工同意,也不能全部改以實物給付。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因此並非一律禁止代扣,例如依法代扣勞健保自付額、所得稅即屬合法。 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外,工資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雇主應置備工資清冊,保存五年。雇主不按期給付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二、年終獎金與積欠工資墊償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年終獎金屬非經常性給與,不屬於工資,因此不計入平均工資。判斷的關鍵在於給付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年年發放」不代表就是經常性給與。年終獎金的發放時間可由勞資雙方約定,例如分次於每月給付薪資時一併發給。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的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而未獲清償時,勞工得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請求墊償。這筆款項並非由勞工退休基金、職工福利金或勞資會議支應。 三、平均工資與出勤紀錄 平均工資是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的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以工作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總日數計算。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若依上述方式算出的金額低於「工資總額÷實際工作日數」的百分之六十,則以百分之六十計。 項目計算基礎 資遣費、退休金平均工資 職災醫療中不能工作之工資補償原領工資(不是平均工資)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保存五年,並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不是記載到小時。勞工申請出勤紀錄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依勞動事件法,出勤紀錄所記載的出勤時間,推定勞工在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雇主可以舉反證推翻。 四、正常工時、延長工時與加班費 一般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題目寫「每日不超過8小時或每週不超過40小時」,是在描述法定正常工時的上限,屬正確敘述。 「加班」是實務用語,法律用語是延長工作時間。是否加班,原則上以每日工作總時數認定。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屬於強制規定,勞資雙方不能以契約自由任意約定,也不能約定拋棄加班費。即使勞工事先同意「責任制、不另給加班費」,或雇主以較高薪資作為交換,只要有延長工時的事實,勞工仍可依法定標準請求加班費,雇主不能以紅包代替。 雇主在下班後透過通訊軟體交辦工作,勞工只要能證明確實受雇主指示工作及實際工作時數,就屬於延長工時,可以請求加班費;不以事前申請為必要,但也不是下班後做的任何事都算加班。 延長工時的規定如下: 須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經前述同意程序者,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且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平日加班費:延長工時在二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二小時以內,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有必要延長工時者,不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但須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的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適當休息,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女性勞工夜間(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原本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規定,已經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失效。因此依現行法,雇主讓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不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五、變形工時與輪班制 勞動基準法的變形工時只有二週、四週、八週三種,沒有六週。將二週內二日的正常工時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屬於二週變形工時,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時才由勞資會議同意。企業內有工會時,即使勞資關係不睦或工會不同意,也不能改以勞資會議決議取代,更不能以「工會逾期未表示即視為同意」的方式處理。 輪班制的規定如下: 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的休息時間。 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休息時間得變更為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依前款變更休息時間,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不是經「所有個別勞工同意」。 輪班制勞工每日工作總時數(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同樣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六、例假、休假與停止假期 假別重點 例假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的休息,稱為例假;現行法規定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休假(國定假日)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由雇主照給。 特別休假依年資給予,工資由雇主照給,不是折半發給。 休假日及特休日雖然未出勤,雇主仍應照給工資,不適用「無給付即無對待給付」的原則。 雇主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在八小時以內都另加發一日工資。例如時薪一百五十元,一日工資為一百五十元×八小時=一千二百元;即使休假日只工作三小時,當日應給付原本的一日工資加上加發的一日工資,合計二千四百元。 例假原則上不得出勤。不能因為「雇主要求、勞工前來工作,工資加倍即可」就認為合法。只有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的必要時,才得停止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休息;雇主並應於停止假期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七、特別休假的日數與排定 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年資特休日數 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三日 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七日 二年以上、未滿三年十日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每年十四日 五年以上、未滿十年每年十五日 十年以上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受僱滿六個月即可請求特別休假。「一年以上三年未滿七日」「三年以上五年未滿十日」是舊制的級距,依現行法屬錯誤敘述。 特休日期由勞工排定。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因此特休的安排任一方都不能單方面變更或強行決定:雇主不得以公司虧損、經營需要為由,片面指定勞工只能在特定期間內休完,也不得逕自指定特休日期。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的特休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年度終結時未休的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可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者,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八、第84條之1特殊工作者 適用對象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下列工作者: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監視性或間歇性的工作。 其他性質特殊的工作。 這些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32、36、37、49條的限制。此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應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的健康及福祉。 此項約定是勞雇個別書面約定加上主管機關核備,不是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未經公告的勞工,不能僅憑勞資合意或雇主指定職位就適用本條;實施輪班制的製造業勞工也不屬於適用對象。 九、年資、最低服務年限、競業禁止與勞資會議 工作年資的計算: 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自受僱當日起算;受同一雇主調動的年資應予併計。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其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承認。 勞工因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該期間的年資不得扣除。 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須以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費用,或提供合理補償為前提,且不得逾越合理範圍。合理範圍應考量下列事項: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期間及成本。 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的可能性。 雇主提供勞工補償的額度及範圍。 「勞工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是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要件,不屬於最低服務年限的考量事項。 離職後競業禁止須具備下列要件: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職務能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期間及區域等限制未逾合理範疇,以及雇主給予合理補償。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二年;約定超過二年者,縮短為二年,並非整個約定無效,也不是改由主管機關撤銷。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依法應舉辦勞資會議的主體是事業單位。 常考陷阱 「雇主不得代扣任何費用」錯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時,得以代扣。 「經同意得全部以實物給付」錯誤:只能依習慣或業務性質,於契約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工資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由行政院擬訂」錯誤:工資不得低於法定下限;行政院的角色是核定,不是擬訂。 「年終獎金年年發給,屬經常性給與之工資」錯誤:年終獎金屬非經常性給與,不計入平均工資。 「職災醫療期間工資補償以平均工資計算」錯誤:應按原領工資補償;平均工資用於資遣費等的計算。 「出勤紀錄記載至小時」錯誤:應逐日記載至分鐘,並保存五年。 「加班時數或加班費可依契約自由約定或拋棄」「責任制、高薪就沒有加班費」錯誤:屬強制規定,有延長工時的事實就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加班須事前申請,下班後幫忙只是人情」錯誤:能證明受雇主指示工作及工作時數,就可以請求加班費。 「有工會時,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擇一即可」「工會不同意就改走勞資會議」錯誤:有工會就必須經工會同意。 「輪班休息12小時、每月換班一次」「變更休息時間須經所有個別勞工同意」錯誤:應為每週換班一次、連續休息十一小時,變更休息時間須經工會(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變形工時有六週」錯誤:只有二週、四週、八週三種。 「天災延長工時、女性夜間工作都須工會同意」錯誤:兩者都不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每八日一天例假」「休假日未工作就不給薪」「特休工資折半」錯誤:例假為每七日至少一日;休假日及特休日工資都應照給。 「例假經雇主要求出勤,加倍工資即可」錯誤:須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停止假期;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而不是加發半數或三分之二,也不能以補休取代。 「特休由雇主指定」「公司虧損可限期休完、逾期不給工資」錯誤:特休由勞工排定,雇主不得片面限定期間;年度終結未休完的日數應發給工資。 「第84條之1只要勞資合意即可,無需公告與核備」「須經工會同意」錯誤:須限於經公告的工作者,以書面約定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年資不以服務同一事業為限」「職災醫療期間年資應扣除」錯誤。 「競業禁止約定超過二年即無效」錯誤:超過部分縮短為二年。 記憶口訣 特休:「半年三、一年七、二年十、三年十四、五年十五,十年以上逐年加,三十封頂」。 工時:「日八週四十,連加不過十二;月四六、放寬五四,三月一三八」。 輪班:「一週一換,間隔十一,公告最低八,變更找工會」。 同意順序:「有工會找工會,沒工會才開勞資會;天災、女夜免同意,八四之一書面加核備」。 假日加倍:「休假出勤,八小時內多發一天」。 競業禁止:「最長兩年,超過就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