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童工的年齡、工時、例假日及夜間工作限制,並區分童工、技術生與未滿十八歲之人的保護。 熟記分娩、流產的產假期間,以及依受僱工作是否滿六個月決定的產假工資。 理解產假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即使勞工另有曠工等法定解僱事由,也不當然失去保護。 比較婚假、喪假、公假、普通傷病假及事假的工資給付,記住只有事假不給工資。 安胎休養期間結婚,受僱者得自行決定是否改請婚假,婚假期滿後仍可續請安胎休養。 核心觀念 一、童工:年齡、工時與工作時段須分別判斷 依《勞動基準法》,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受僱工作者,才是法律所稱的童工。不能把所有未成年人一律稱為童工,也不能以未滿十八歲或未滿二十歲作為童工的定義。 保護項目規定及判斷重點 每日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時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例假日不得工作,不能以童工本人同意排除限制。 夜間工作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工作。 危險或有害工作童工不得從事;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也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因此,「童工的定義」與「未滿十八歲者的危險工作禁令」範圍不同。年滿十六歲雖已非童工,仍受到未滿十八歲工作者的特別保護。 二、技術生:最低年齡有例外,訓練不得收費 雇主原則上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作答時應把「原則禁止」與「國中畢業例外」一起記憶,不能只看到未滿十五歲就斷定絕對不得招收。 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即使依學習項目、訓練內容或實際成本計算,仍不能因此取得收費依據。 三、產假:假期長度與工資標準分開記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也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情形產假期間工資給付 分娩前後八星期。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四星期。同樣依受僱工作是否滿六個月,分別照給或減半發給。 產假工資並非一律全薪,也非一律減半,關鍵是受僱工作是否達六個月。妊娠四個月流產,已符合「三個月以上」的要件,應給予四星期產假。 四、產假期間:雇主終止契約受到特別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的停止工作期間(產假),以及職業災害的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唯一例外須同時具備: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且經報主管機關核定。 這項保護不能只憑雇主自行認定有必要就排除。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本屬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事由;但有終止事由,不等於任何時點都能終止。勞工正在產假期間,即使被查到先前曠工,雇主仍不得逕行終止契約。 反之,若勞工不在上述受保護期間,下列情形通常屬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典型: 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例如對經理拳腳相向)。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例如被判有期徒刑七年確定)。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例如竊取工廠貴重材料變賣圖利)。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五、女工夜間工作:留意現行效力 不能概括認為所有女工一律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原有的女性夜間工作限制,已經司法院釋字第八〇七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但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工,仍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作答時應區分一般女性勞工與妊娠、哺乳期間的特別保護。 六、勞工請假:先認假別,再判斷工資 假別基本規定工資 婚假八日。照給。 喪假依死亡親屬關係,分為八日、六日或三日。照給。 公假依法令規定給予,假期依實際需要決定。照給。 事假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不給工資。 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如領有勞保普通傷病給付而未達工資半數,雇主應補足。 普通傷病假的工資規則,精確文字是「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不能誤記為十五日,也不能誤記為全額發給,更不能與職業災害的補償規則混淆。 七、安胎休養遇婚假:受僱者得自行選擇 受僱者在安胎休養請假期間結婚,得自行決定是否改請婚假,婚假期滿後再請安胎休養假。不必先提出醫師證明婚假期間已無安胎必要,也不因中斷安胎休養改請婚假,就不能再請安胎假。 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工資依病假規定處理;改請婚假期間,則適用婚假工資照給的規定。 常考陷阱 「童工是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歲」:錯在年齡上限;童工為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 「童工每日最多六小時」:應為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童工經本人同意可在例假日工作」:童工例假日不得工作,不能靠本人同意排除。 「童工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童工及未滿十八歲之人均不得從事。 童工夜間禁止時段與妊娠哺乳女工混淆:童工是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是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女工一律不得夜間工作」已非現行法。 「技術生可依訓練項目付費」:雇主不得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未滿十五歲一律不得為技術生」:漏掉國民中學畢業者的例外。 「產假工資一律減半」:須看受僱工作是否滿六個月;滿六個月工資照給,未滿才減半。 「查到曠工就能立即解僱產假中的勞工」:產假期間不得終止契約,只有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才例外。 「安胎假不得中斷,或須醫師證明已無安胎必要才能改婚假」:受僱者得自行決定,期滿仍可續請安胎休養。 「病假三十日內全薪」或「十五日內折半」:正確是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 「婚假、喪假、公假不給工資」:三者皆工資照給,只有事假不給工資。 記憶口訣 童工十五未十六,日八週四十;晚八到晨六,例假不能做。 分娩八週、三月流產四週;滿六個月薪照給,未滿六月減半給。 產假期間不解僱,只有天災事變例外。 婚喪公假薪照給,事假無薪;病假三十內折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