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勞保是社會保險。要能分清主管機關與保險人,也要分清勞保與個人帳戶制勞工退休金。 掌握強制投保、自願(準用)投保、繼續加保的對象。學生、兼職、部分工時、外國籍身分都不是免保理由。 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保險關係自通知保險人時開始,不能以試用期或勞雇協議延後。 理解月投保薪資採分級表申報。年金給付的平均月投保薪資取最高60個月平均。 熟記漏保、轉嫁保費、薪資不實的罰鍰倍數,以及損失由投保單位賠償。 核心觀念 一、勞保性質、主管機關與相關制度 勞工保險是以分擔社會風險、保障勞工生活為目的的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也都屬於社會保險。勞退新制則以個人退休金專戶累積退休金,制度性質與勞保不同。勞保老年給付與勞工退休金是兩套制度,不可混為一談。 勞保的主管機關: 中央:勞動部。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縣(市):縣(市)政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是辦理業務的保險人,不是主管機關。直轄市的主管機關依法條文字是「直轄市政府」,不是「勞工局」。 勞保費率由法律明定其範圍,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由行政院核定。費率不是保險人依實際支出彈性調整,也不是由立法院核定。 民國100年修正的勞保條例第5條規定,為監督勞保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組成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其後隨勞動部組織改造,相關組織已有調整,但題目問的是當時條文,應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失業保障方面:失業雖曾是勞保條例的法定給付項目,但勞保實施初期並未提供失業給付,是後來才開辦。民國91年制定就業保險法,單獨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現行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辦理,以對應勞工的失業風險。 二、強制投保對象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法定勞工,應以其雇主、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未滿15歲勞工,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者,亦適用。 對象判斷重點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等事業的勞工強制投保,由雇主申報。 學生、兼職、部分工時勞工只要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事業,雇主就有申報義務。雇主不得要求其改由職業工會加保。 在職外國籍員工屬法定對象,比照本國籍勞工辦理。不看本人意願、母國互惠,也不區分職員或工人。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的勞動者強制加入勞工保險,不是農民健康保險。 在政府登記有案的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屬強制投保對象。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屬強制投保對象,以工會為投保單位。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屬強制投保對象。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農會之會員不屬勞保強制投保對象,農民另有農民健康保險制度。 三、自願(準用)投保與繼續加保 下列兩類人員得準用勞保條例規定參加勞保,屬自願投保,不是強制投保: 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事業的員工。 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 對未滿5人事業的員工,要注意以下三點: 不是依法不得加保。 不是以本人為投保單位,仍以雇主為投保單位。 不需經主管機關審查工作性質核定。 僱用5人以上而依法加保的單位,日後僱用人數減至4人以下時,被保險人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保。此時不改為勞雇協商,也不必改由職業工會加保。 依勞保條例第9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繼續參加勞保: 應徵召服兵役。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 在職勞工年逾65歲而繼續工作。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 因職災傷病留職停薪已超過2年者,不在此列。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保者,得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四、申報時點與保險效力 依勞保條例第11條,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保險效力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未於到職當日通知者,效力自通知翌日起算,並另受處罰。 因此,勞保關係開始於雇主(投保單位)通知勞工保險局時。簽訂勞動契約、開始工作或勞工同意,都不會讓保險關係開始。 試用期、到職滿一定期間、事先與勞工協商,都不能作為延後投保的理由。 五、月投保薪資與平均月投保薪資 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向保險人申報月投保薪資。實際薪資只是分級的依據,不是直接以實際薪資數額作為投保薪資。 特殊情形的申報方式: 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的平均為準(不是6個月)。 新進員工薪資尚未確定者:依同一工作等級勞工的月薪資總額申報,不可暫不申報。 依勞保條例第19條,年金給付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如下: 加保5年以上: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這60個月不必連續,也不是退休前最後60個月。例如加保25年後請領年金,仍取最高60個月。 加保未滿5年:按實際投保年資的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六、違反申報義務的罰則與賠償 違規行為法律效果 投保單位未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的保險費,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由投保單位依條例給付標準賠償。 投保單位應負擔的保費轉由被保險人負擔按應負擔保費處2倍罰鍰。 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處4倍罰鍰。 勞工違背規定,不參加勞保及辦理手續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鍰(條文為舊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為300元至1,500元)。勞動契約不會因此無效或得撤銷,也不公告姓名。 常考陷阱 「學生、兼職人員,雇主無投保義務」:錯。只要受僱於5人以上事業,雇主就應申報加保。 「雇主得請兼職員工加入職業工會投保」:錯。有一定雇主者,由雇主申報。職業工會是給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加保的管道。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為強制投保對象」:錯。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屬準用(自願)投保。 「未滿5人事業員工依法不得加保/以本人為投保單位/經主管機關核定始得加保」:都錯。正確是「得準用」條例規定參加。 「人數減至4人以下,由勞雇協商是否續保」:錯。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 「參加農會之會員屬勞保第6條被保險人」:錯。漁會甲類會員才是,不要把農會、漁會混淆。 「職災留職停薪已超過2年仍得續保」:錯。職災以未超過2年為限,普通傷病以未超過1年為限。 「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工保險局或內政部」「直轄市為勞工局」:錯。中央是勞動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勞保局是保險人。 「勞保與全民健保、就業保險、國民年金性質不同」:錯。四者都是社會保險,性質不同的是個人帳戶制的勞工退休金。 「試用期滿或到職一段時間後再投保」「到職前與勞工協商投保時點」:錯。應於到職當日申報。 「勞保關係始於簽約、開始工作或勞工同意」:錯。保險關係始於雇主通知勞保局時。 「直接以實際薪資申報」「收入不固定者取最近6個月平均」「新進員工薪資未定可暫不申報」:都錯。應依分級表申報,收入不固定者取最近3個月平均,新進員工依同等級員工申報。 「年金平均月投保薪資取事故前6個月或退保前3年平均」:錯。加保5年以上者,取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 「漏保時,勞工損失由保險人賠償」:錯。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漏保罰2倍」:錯。漏保及薪資以多報少為4倍,轉嫁保費給勞工才是2倍。 「勞保自實施初期即提供失業給付」:錯。失業給付是後來才開辦,民國91年另以就業保險法單獨建制。 「外國籍勞工依意願或依母國互惠加保」:錯。應比照本國籍勞工辦理。 記憶口訣 「十五到六五,五人以上全加保;不滿五人與老闆,得準用來自願保。」 「到職當日報,通知才生效;分級不定看三月,年金最高六十月。」 「漏保虛報罰四倍,轉嫁保費罰二倍;勞工損失誰來賠?投保單位不推諉。」 「普傷一年職災二,資遣滿十五續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