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是否屬於我國領域內犯罪: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領域內,就適用我國刑法;我國船艦、航空器內犯罪,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 域外犯罪依序檢查:第5條特定犯罪(任何人皆適用)→第6條我國公務員特定犯罪→第7條我國人民犯罪→第8條外國人對我國人民犯罪。 第7條、第8條有兩項限制: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依犯罪地法律也要處罰。普通竊盜、普通詐欺、搶奪、重婚、通姦都不符合刑度門檻。 以「國籍」作為法律適用標準者,稱為屬人主義。 外國確定裁判不阻止我國處斷;已在外國受刑之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核心觀念 一、刑法適用的四種原則 原則連結標準刑法規定 屬地原則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第3條、第4條 屬人原則(積極)行為人具有本國國籍第6條(公務員)、第7條(國民) 保護原則保護本國國家法益或本國人民第5條部分犯罪(如內亂、外患、偽造貨幣)、第8條(外國人對我國人民犯罪,又稱消極屬人原則) 世界原則侵害國際共同法益,不問國籍與犯罪地第5條部分犯罪(如海盜、毒品、買賣人口) 我國刑法以屬地原則為主,再以屬人、保護、世界原則補充。「依是否具有本國國籍決定是否適用」就是屬人主義,不要和屬地主義混淆。 二、屬地原則:第3條、第4條 第3條: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我國刑法。領域包括領土、領海、領空,不問行為人或被害人國籍。例如美國人在我國籍客機內公然侮辱空服員,仍適用我國刑法。 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因此: 行為在境外、結果在我國 → 適用我國刑法。 行為在我國、結果在境外 → 仍適用我國刑法。 三、船艦與航空器:看國籍與犯罪時所在位置 第3條後段: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旗國主義)。 情形是否屬我國領域內犯罪 從桃園飛往歐洲的我國籍(如長榮)航空器內是,我國航空器 在公海或太平洋作業的高雄籍漁船內是,我國船艦 從高雄飛往桃園的日本籍航空器內是,位於我國領空,依屬地原則 從高雄出發、已停在杜拜的日本籍航空器內否,外國航空器且不在我國領域 判斷關鍵是船舶、航空器的國籍及犯罪當時的位置,出發地、目的地與乘客國籍都不是標準。 四、第5條:任何人在域外犯特定之罪皆適用 第5條所列犯罪,不問行為人國籍、被害人國籍,也不受最輕本刑三年及犯罪地法律是否處罰的限制。常考犯罪包括: 內亂罪、外患罪。 偽造貨幣罪(如外國人在國外偽造新臺幣)、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偽造公文書等特定偽造文書印文罪。 毒品罪(製造、運輸、販賣等);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之罪,不在此限。 使人為奴隸、買賣人口等妨害自由罪(如外國人將外國幼童販賣至第三國)。 海盜罪。 劫持航空器等特定公共危險罪。 加重詐欺罪(普通詐欺不在其中)。 五、第6條:我國公務員在域外犯特定之罪 我國公務員在域外犯罪,並非一律適用我國刑法,僅限下列犯罪: 特定瀆職罪,例如公務員收受賄賂。 脫逃罪。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 對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侵占罪,即公務侵占(侵占公物)。 例如我國公務員在日本犯公務侵占罪,適用我國刑法。 補充:刑法上的公務員包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以及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受託者也是公務員,且沒有服務年資的限制。公文書是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並沒有「保管加密於公務機關」的定義。 六、第7條、第8條:一般犯罪的刑度門檻 第7條(積極屬人原則):中華民國人民在域外犯第5條、第6條以外之罪,須同時符合: 所犯之罪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看法定刑下限,三年本身包括在內)。 依犯罪地之法律也處罰;犯罪地法律不罰者,不適用。 第8條:第7條規定,於在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因此外國人在外國殺害我國人,殺人罪最輕本刑十年,適用我國刑法;但外國人在外國對我國人犯搶奪罪,不符合刑度門檻,不適用。 罪名法定刑下限域外犯罪是否適用(第7、8條) 殺人罪十年以上適用 加重強盜罪七年以上適用 普通竊盜罪五年以下,未達三年下限不適用 普通詐欺罪五年以下,未達三年下限不適用 搶奪罪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不適用 重婚罪五年以下不適用 通姦罪(已刪除)原為一年以下不適用、不須處罰 我國人在日本竊取我國觀光客財物:行為人是我國人,不能用第8條;普通竊盜又未達第7條門檻,所以不適用我國刑法。 七、第9條:外國確定裁判之效力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因此,我國人在泰國販毒並服刑完畢,我國仍可就同一行為定罪;外國服刑只影響「執行」,而且是「得」免,不是「應」免。 常考陷阱 「僅結果地在我國,不適用我國刑法」「行為在我國、結果在國外,不適用」:錯。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即可。 「從我國起飛的外國飛機都算我國領域」:錯。外國航空器在外國停留時,不是我國領域;我國籍船艦、航空器則不論身在何處都以我國領域論。 「我國公務員在國外犯罪,一律適用我國刑法」:錯。只限第6條所列的瀆職、脫逃、登載不實、公務侵占等罪。 「我國人在國外犯罪,即使犯罪地法律不罰,仍可處罰」:錯。第7條明定犯罪地法律不罰者不適用。 「最重本刑三年以上即可」:錯。看的是最輕本刑。 詐欺陷阱:國人在國外犯「詐欺罪/普通詐欺罪」→不適用;與偽造貨幣、毒品、內亂、海盜、加重強盜、收賄、登載不實並列時,詐欺通常是「不適用」的那一個。只有加重詐欺列入第5條。 毒品陷阱: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在域外犯也適用;施用、持有毒品則除外。 重婚、通姦陷阱:我國已婚者在國外重婚、通姦,都不適用我國刑法;舊題問「國民在外國犯通姦罪」,答案為不須處罰,不是「視犯罪地法律而定」。 被害人是我國人≠一定適用:外國人對我國人犯罪也要符合最輕本刑三年以上(如搶奪即不適用)。 「外國已判決確定、服刑完畢,我國不得再定罪」:錯。仍得處斷,只是得免執行。 「受委託從事公共事務者不是公務員」「公務員須服務滿兩年」:都錯。 記憶口訣 「行果有一在我國,船機看籍不看起降。」屬地原則:行為地或結果地有一在我國即可;船艦、航空器看國籍及所在位置。 「五條人人管:內外貨幣文書毒,奴隸人口海盜劫機加重詐。」第5條不問國籍、不問刑度。 「六條官員四件事:收賄脫逃登不實,侵占公物也要罰。」 「七八看下限,三年起跳,犯罪地要罰;竊詐搶婚通姦都不到。」 「外判仍可判,已執行得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