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刑法上行為、因果關係與加重結果犯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2
刑法上行為、因果關係與加重結果犯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有無受意志支配可能的「行為」,再區分作為與不作為、故意與過失。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關鍵是保證人地位:法律上負有防止結果的義務,能防止卻不防止。 結果發生不代表一定成立犯罪;須分別檢查因果關係、客觀歸責及主觀要件。 相當因果關係依經驗法則,以客觀的事後審查判斷;客觀歸責則檢查結果是否實現行為所製造的不容許風險。 加重結果犯須有法律特別規定,並注意加重結果的因果關係與預見可能性。 核心觀念 一、刑法上的行為:重點是意志支配可能性 刑法上的行為,是具有意志支配可能性的人類舉止。行為人不必實際思考每個動作,但該舉止必須可能受意志控制。夢遊中的動作、完全不能由意志控制的反射動作,欠缺刑法上的行為,應先在行為層次排除,不能直接說只是欠缺違法性或責任能力。 刑法上的行為包含作為與不作為,也包含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因此,過失的不作為仍是刑法上的行為;刑法並非只處罰積極作為。「沒有預見結果」或「不能預見結果」,涉及故意、過失等後續判斷;「與結果沒有因果關係」則涉及結果的連結,都不當然表示沒有行為。 二、作為與不作為:看侵害如何發生 作為是以積極行動侵害法益;不作為則是未履行法律要求的行動。判斷時應看整體行為及其法律意義,不能只抓住題目出現「沒有」「不」等字眼。 類型判斷重點典型情形 作為犯積極行動造成法益侵害駕車撞死人,即使同時描述未採防免措施,仍評價為駕車撞擊的積極作為。 純正不作為犯法律直接以不履行特定義務為處罰內容受退去要求後,仍留滯他人住宅而不離去。 不純正不作為犯有防止結果義務者,能防止卻未防止,以不作為實現通常由作為實現的結果犯罪父母不餵食嬰兒,導致嬰兒餓死。 醫師雖有開藥的外觀動作,但若僅給予無療效的維他命,任病情惡化,重點在於未履行必要的治療義務,應評價為不作為;仍須進一步檢查防果義務、救助可能性及結果連結。 三、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與防果義務 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種法律上的防果義務,就是保證人地位的核心。不純正不作為犯以行為人有防果義務為限,只適用於具保證人地位者。成立犯罪不能只看見死不救,還須檢查行為人是否負有義務、是否有防止能力,以及其不作為是否符合該犯罪的其他要件。 實務認定防果義務的標準包括法律明文、契約約定、法律精神,以及危險前行為。例如父母對幼兒的保護義務、受託照護者的照顧義務。依第15條第2項,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的義務。 純粹倫理或道德上的救助期待,不等於法律上的義務;「外國慣習」也不是實務所採的義務認定標準。單純散步路過的鄰居看見他人小孩落水而不救,因無保證人地位,不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的殺人或過失致死;也不構成遺棄致死,應評價為無罪(道德上可議,但刑法不處罰)。 四、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結果犯須先確認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係。判斷事實上的因果連結,通常可先問:若無此行為,具體結果是否仍會如此發生?但有因果關係,只代表通過其中一層檢查,不等於犯罪成立。 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為我國實務所採: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的一切事實,作客觀的事後審查,判斷在一般情形下,這類行為是否足以發生這類結果。若只是異常、偶然的連結,不能肯定相當性。其判斷不以行為人個人的主觀認知為準,也不是「客觀的事中審查」。 客觀歸責理論則進一步檢查:行為是否製造或提高法律不容許的風險、該風險是否在結果中實現,以及結果是否落在相關構成要件的保護範圍內。若只是容許風險、降低既有風險,或結果來自另一個與原風險無關的危險,就不能只憑事實因果關係歸責。 例如行為人誤以為手持假槍,扣扳機後卻射殺他人,其開槍與死亡間仍有因果關係;欠缺殺人故意則不成立殺人罪,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若他人故意調包真槍,利用不知情者作為工具完成殺人,調包者與死亡也有因果關係,應成立殺人罪的間接正犯,而非幫助犯。持槍者是否另有過失責任,仍須個別檢查。 五、加重結果犯:基本犯罪再造成較重結果 加重結果犯是基本犯罪行為造成較嚴重結果,法律因而特別規定較重刑罰。例如傷害致死,其基本犯罪是傷害,死亡則是加重結果。 基本犯罪成立:須先符合基本犯罪的構成要件。 發生法定加重結果:必須有法律明文的加重規定,不能自行推論。 具備結果連結: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間須有因果關係,且加重結果須可歸責於基本犯罪的危險。 具有預見可能性:依刑法第17條,行為人不能預見加重結果發生時,不適用加重結果的規定;並非只要結果發生就加重。 刑法第353條的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設有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加重結果規定。殺人罪的死亡本來就是基本構成要件結果,不能再把死亡當成該罪的加重結果。肇事逃逸罪與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則沒有加重結果犯的處罰規定。 常考陷阱 「刑法僅處罰作為」:錯。不作為也可能成立犯罪,過失不作為亦然。 「行為人若有積極作為即可防止結果,就是作為犯」:錯。這是在描述防果能力;有義務卻未防止,才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問題。 「基於法律或契約能防止而不防止者,屬作為犯」:錯。這正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父母放任嬰兒餓死是不純正作為犯」:錯。正確名稱為「不純正不作為犯」。 防果義務來源出現「外國慣習」「純粹倫理原因」:都不是法律上的作為義務依據;法令、契約、法律精神、前行為才是。 「見死不救的路人成立過失致死、間接故意殺人或遺棄致死」:錯。無保證人地位,應為無罪。 「駕車未採防免措施輾斃路人是不作為」:錯。駕車撞擊是積極作為。 「夢遊是欠缺責任能力或違法性」:錯。應先判斷欠缺刑法上的行為。 「沒有預見、不能預見或無因果關係,就不是行為」:錯。不是行為的關鍵是意志無法控制支配該舉止。 相當因果關係寫成「事中審查」「依行為人主觀認知」「偶然事實亦可」:都錯;應依經驗法則作客觀事後審查。 「沒有故意,就沒有因果關係」「利用不知情者殺人是幫助犯」:錯。因果關係與故意分開判斷;利用他人為工具者成立間接正犯。 「加重結果一發生就適用重刑」:錯。仍須法律明文、結果連結及預見可能性。 記憶口訣 「行為看支配,不為查義務;義務靠法約精神前行為,倫理外俗不算數;因果經驗事後審,加重明文能預見。」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26 下列關於刑法上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的敘述,何者正確? (A)不純正不作為犯以行為人有防果義務為限,僅適用於有保證人地...
  2. 18 關於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之認定,下列何者非實務見解所採的標準? (A)基於外國慣習 (B...
  3. 22 下列何者在刑法上應評價為「作為」? (A)駕車見前有路人經過,卻不採任何防免措施,將路人輾斃 (B)行為人受退去...
  4. 38 下列何者,不被評價成刑法上的行為? (A)該舉止與法益侵害事實間不具因果關係 (B)行為人的意志無法控制支配該舉止 (C)行為...
  5. 25 在夢遊中所為的動作不會被評價成犯罪,因為整個事實中欠缺了那個犯罪成立要件? (A)違法性 (B)責任能力 (C)刑法上的行為 (D)...
  6. 31 刑法關於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作為義務依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基於法令 (B) 基於契約 (C) 基於純粹的倫理原因 (D) 基於前...
  7. 甲在河岸散步,見鄰居小孩跌落河流呼救,不伸援手,小孩慘遭溺斃。應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無罪(B)成立過失致死罪 (C)成立間...
  8. 43 關於刑法上的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A)包含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 (B)包含作為與不作為 (C)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