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累犯的成立要件。前罪必須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之後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才是累犯。 區別累犯加重與重複處罰。加重的是後罪之刑,不是再次處罰前罪;但量刑仍須符合罪刑相當。 分辨釋字第775號的兩項判斷。「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要求限期修法;「裁判確定後更定其刑」則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掌握其他刑事制裁解釋的結論:假釋撤銷涉及比例原則,刑後強制治療涉及明確性,羈押折抵涉及平等原則。 熟記數罪併罰的定刑界限,尤其要分清有期徒刑、褫奪公權與沒收的不同處理方式。 核心觀念 一、累犯的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解題時依序檢查四件事:前罪刑罰、執行狀態、再犯時間、後罪性質。 前罪須受徒刑之執行:只有判刑確定還不夠。感化教育屬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不等於徒刑執行完畢。 原則上須執行完畢:法律另有「一部之執行而赦免」的情形。「受徒刑之執行須完畢」這句話,可用來排除假釋中再犯的情形,屬正確敘述。 五年內再犯:看的是後罪的犯罪時間,不是後罪判決確定的時間。 後罪須為故意犯罪:前罪不以故意犯為限。後罪若為過失犯(例如過失致死),即使在五年內再犯,也不成立累犯。 外國裁判不適用:依刑法第49條,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累犯規定。 假釋期間仍屬附條件出獄,不能直接視為徒刑執行完畢。因此,前罪假釋中又犯罪,不符合累犯「執行完畢」的要件,應另依假釋撤銷規定處理。相對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一年故意犯殺人罪,時間與後罪性質都符合,成立累犯。 情形是否成立累犯理由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一年犯殺人罪是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假釋期間犯竊盜罪否徒刑尚未執行完畢 感化教育執行完畢後二年犯罪否感化教育是保安處分,不是徒刑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三年犯過失致死罪否後罪為過失犯 前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並執行完畢否刑法第49條明定不適用 二、釋字第775號:累犯加重與罪刑相當 累犯加重處罰,是考量行為人經徒刑執行後仍再犯,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因此針對後罪加重,並非再次處罰前罪。所以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問題。 但刑法第47條第1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在個案不符合刑法第59條酌減要件時,可能使刑罰超過行為人應負擔的罪責。這個範圍內,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此部分的效果是要求有關機關於解釋公布後二年內修法;修法前,由法院依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累犯加重規定並非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也不能說累犯制度全部違憲。 刑法第48條前段原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這會使已確定的裁判再次受到不利變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此部分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審查對象結論效果 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本刑(是否重複處罰)不生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問題— 第47條第1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此範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限期二年內修法;修法前法院裁量是否加重 第48條前段裁判確定後更定其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三、刑事制裁的其他憲法界限 解釋爭點結論 釋字第796號受假釋人於假釋中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一律撤銷假釋未區分個案是否確有再入監執行殘刑的必要,一律撤銷可能過度限制人身自由,於此範圍違反比例原則。 釋字第799號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中「有再犯之危險」「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等用語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強制治療仍須受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拘束。 釋字第801號無期徒刑假釋門檻與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未逾一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的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釋字第796號不否認故意再犯可能有特別預防的需要。問題在於,不能只憑再犯與宣告刑,就一律撤銷假釋。選項若說一律撤銷「並無牴觸比例原則」,就是錯誤敘述。 釋字第799號所涉的刑後強制治療,是以治療及預防再犯為目的的保安處分,不能直接等同刑罰。法律明確性不要求文字完全沒有解釋空間。只要意義可理解、可預見,並可經司法審查確認,就符合明確性要求。因此,不能因為治療沒有預設固定終期,就認定是違憲的絕對不定期刑。 四、數罪併罰:各種制裁分別判斷 累犯處理的是前罪執行後又犯罪;數罪併罰處理的是多數犯罪如何合併處罰。依刑法第50條,原則上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先後犯數罪本身不等於累犯,不能跳過前罪的執行要件。 宣告內容合併處理方式 多數有期徒刑依刑法第51條,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定應執行刑,但不得逾三十年。 最重刑為死刑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多數褫奪公權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不是在最長期以上、合併期間以下另定期限。 多數沒收併執行之;現行依據為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 有期徒刑定刑可記為:最長宣告刑 ≤ 應執行刑 ≤ 宣告刑總和,且不得逾三十年。 例:分別宣告有期徒刑5年6月與2年,應執行刑須在5年6月至7年6月之間。5年8月、6年、7年2月都合法;5年低於最長宣告刑,違反刑法第51條。 沒收現已定位為獨立的法律效果。「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這個結論仍屬正確,但現行依據是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不是刑法第51條。 常考陷阱 「五年內再犯故意或過失之罪,均為累犯」:錯在包含過失犯。後罪必須是故意犯。 「假釋中再犯為累犯」:前罪徒刑尚未執行完畢。假釋撤銷與累犯成立要分開判斷。 「感化教育執行完畢後再犯為累犯」:感化教育是保安處分,不是徒刑。 「前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仍適用累犯規定」:與刑法第49條「不適用之」相反。 「累犯加重是因前罪而加重處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加重針對的是後罪。違憲之處在於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可能過苛。 「累犯加重本刑規定自釋字第775號公布之日起失效」:錯。此部分是限期二年修法;自公布日起失效的是第48條前段更定其刑規定。 「第48條前段更定其刑違反一事不再理」:這是正確敘述,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故意再犯有特別預防必要,所以一律撤銷假釋不牴觸比例原則」:釋字第796號結論相反,一律撤銷違反比例原則。 「再犯危險等用語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第799號認為不違反。 「未逾一年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已執行期間,違反平等原則」:這是釋字第801號的正確結論。 「應執行刑低於最長宣告刑」:違反定刑下限。 「多數褫奪公權於最長期以上、合併期間以下定其期限」:誤套有期徒刑的定刑方式;正確是僅執行最長期間。 記憶口訣 累犯:徒刑執畢(或赦免),五年之內,故意再犯徒刑以上;假釋、感化、過失、外國都不算。 七七五:後罪加重不二罰,一律加重限期改,確定更刑立即失效。 七九六看撤銷(比例違憲),七九九看治療(明確合憲),八○一看羈押(平等違憲)。 定刑:最長作下限,總和作上限,徒刑不逾三十年;褫權取最長,沒收併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