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刑法上的公務員採職務功能判斷,不以通過國家考試、具有正式編制,或服務於政府機關為唯一標準,要看是否「依法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或受「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 分清刑法第10條第2項的三種公務員:身分公務員(第1款前段)、授權公務員(第1款後段)、委託公務員(第2款)。最常考的是公立醫院、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的人員,以及民間協助行政的情形。 刑法第134條的要件: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法律效果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辨認三項不適用的情形:單純私人機會、刑法典以外的特別法犯罪,以及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的犯罪。 核心觀念 一、刑法第10條:公務員的三種類型 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包括以下兩款: 第1款:「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第2款:「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類型判斷重點典型情形 身分公務員(第1款前段)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法官、機關首長(如民航局局長、環保局局長)、交通警察、戶政承辦人員、區公所里幹事、署立醫院會計室主任、民選縣市議員。 授權公務員(第1款後段)不在機關任職,但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公營事業(如台電)依政府採購法承辦採購的人員;公立醫院、公立學校依政府採購法兼辦採購的醫師、教師;改制前農田水利會的會長及專任職員。 委託公務員(第2款)受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受依法委託、負責驗證大陸地區文書的海基會職員。 民選不排除公務員資格。縣市議員、鄉民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屬刑法上的公務員。不能因為他們未經國家考試任用,就否定其公務員身分。 二、看具體業務,不只看任職單位 公立醫院:醫師單純看診、物理治療師協助復健、護理師施打疫苗,都屬醫療服務,不具法定職務權限,不因任職公立醫院就成為刑法上的公務員。醫師若兼辦依政府採購法進行的採購,在該採購職務範圍內屬公務員。署立醫院的會計室主任依法辦理會計職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也屬公務員。 公立學校:國立大學教授、公立學校教師從事教學研究,不屬刑法上的公務員;依政府採購法兼辦採購業務者,因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才屬公務員。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執行科研計畫而辦理採購的公立大學教授,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的規定,該採購原則上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因此不屬刑法上的公務員。 公營事業:中油、台電、自來水公司的一般職員,不因公司屬公營就成為公務員;依政府採購法承辦採購者,屬第1款後段的授權公務員。 機關僱用的勞務人員:市政府、縣政府僱用的工友、保全人員、清潔人員,只提供勞務,欠缺法定職務權限,不是公務員。 人民團體:漁會總幹事不屬刑法上的公務員,不能僅憑職稱就比照農田水利會會長認定。 農田水利會須注意時點:改制前的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會長、專任職員是舊題常見的公務員例子。農田水利會已於2020年10月1日改制為公務機關,作答舊題時應依當時的制度判斷。 三、委託行使公權力與單純協助的界線 機關依法委託民間辦理公權力事務,和機關向民間購買服務,性質不同。以下情形都只是收款或機械性的協助,並未取得核課、裁罰或決定拖吊的權限,因此不屬委託公務員: 便利商店代收稅款、罰款。 金融機構代收地價稅。 民間拖吊業者協助警察拖吊違規車輛。 與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的連結:私人拖吊業者不是公務員,當場侮辱拖吊人員不構成本罪。下列人員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依法執行職務時受本罪保護: 開立罰單的員警。 進行食安稽查的食藥署專員。 依法執行廢棄物收取工作的公所清潔隊員。 注意清潔隊員與「市政府僱用、單純從事清掃勞務的清潔人員」不同:前者依法執行公共事務,後者只是提供勞務。判斷時要看職務內容,不能只看名稱。 四、刑法第134條:不純正瀆職罪的成立與效果 本條又稱準瀆職罪,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本條是對所犯之罪的加重規定,竊盜、傷害、詐欺等罪本身的成立要件仍須具備。 行為人須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須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與職務須有實質關聯,不能只因行為人是公務員就加重。 須為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不適用本條。 須為瀆職罪章以外之罪。依實務見解,「本章以外各罪」只指刑法典中瀆職罪以外的罪名,不包含刑法典以外的特別法犯罪。 未因公務員身分另有特別規定其刑。若已有特別規定,適用但書,不再加重,例如第336條第1項的公務侵占罪。 法律效果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不是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也不是「依各罪之刑論處」。例如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傷害他人身體,或犯第221條強制性交罪,都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職務關聯與排除適用的實例 情形是否適用第134條 社會局公務員利用家訪進入住家,趁機竊取手機適用:利用職務提供的進入機會。 環保局人員稽核工廠污水設施時,竊取廠內物品適用:利用稽核職務的機會。 交通員警毆傷不服從其指揮交通的人適用: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故意傷害。 法警押解人犯時,佯稱可代為活動減刑而詐財適用:利用押解職務的機會詐欺。 前往家訪的路上拾獲手機不適用:只是時間上的巧合,不是利用職務機會。 員警離勤後偶遇情敵,持警用手槍將其殺害不適用:屬私人恩怨,使用配發槍枝也不代表假借職務。 犯第336條第1項公務侵占罪不適用: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 犯刑法典以外的特別法之罪不適用:依實務見解,不在「本章以外各罪」的範圍內。 六、瀆職罪章的延伸考點 瀆職罪章並非全為故意犯,也並非全部只規範公務員或仲裁人。例如第132條設有過失洩密的處罰,也處罰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秘密文書的非公務員洩密。不能把第134條的故意要件推及整個罪章。 違法徵收稅款會成立犯罪。公務員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稅款,成立第129條違法徵收罪,不是「只受行政制裁」。 領域外犯罪也可依我國刑法處罰。我國公務員在外國犯第121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依刑法第6條關於公務員領域外犯罪的規定,仍依我國刑法處罰。第134條、第129條等罪也在第6條列舉的範圍內。 常考陷阱 「在政府機關、公立醫院或公營公司上班,就是公務員」:錯。工友、保全、清潔人員、看診醫師、護理師、公營事業一般職員都不是,要看是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國立大學教師是公務員,因為服務於國家機關」或「市立醫院醫師是公務員,因為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錯。理由寫成「任職單位」的選項要提高警覺。正確理由是「依政府採購法兼辦採購,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受政府委託辦理採購,就是公務員」:不一定。執行科研計畫的教授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以不是公務員;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承辦採購的人員才是第1款後段的授權公務員。 「鄉民代表、議員未經國考,不是公務員」:錯。民選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屬刑法上的公務員。 「受託拖吊、代收稅款或罰款,就是委託公務員」:錯。這些只是協助或收款,不是行使公權力;海基會驗證文書的職員才是委託公務員。 「在執勤途中、上班期間犯罪,或使用公家槍械,就適用第134條」:錯。時間或物品來源不能取代職務上的實質關聯。 「特別法犯罪也可依第134條加重」:錯。依實務見解,只限於刑法典中瀆職罪章以外的罪。 「公務侵占罪再依第134條加重」:錯。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適用但書。 加重幅度寫成三分之一、四分之一、五分之一,或「依各罪之刑論處」:錯。正確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違法徵收稅款不成立犯罪,只受行政制裁」:錯。成立第129條違法徵收罪。 記憶口訣 身分看職權,採購看法源;委託看公權,勞務不算數。 一三四:公務、假借、故意、章外(限刑法典);身分已加不再加,加重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