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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護權與附帶民事訴訟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1
被告辯護權與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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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掌握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前的四項告知事項,以及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的原則。 理解受羈押被告仍享有受辯護權、接見律師權及與辯護人秘密自由溝通權;分清「監視」與「監聽、錄音」的差別。 掌握羈押程序中的資訊獲知權、辯護人獨立抗告權(不得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及受羈押被告的司法救濟。 辨別公平審判、法官迴避、首次有罪判決的上訴救濟與通訊監察各自涉及的權利。 認識附帶民事訴訟的目的、提起主體與對象,並與非常上訴、再審、抗告區分。 核心觀念 一、被告的防禦權與訊問告知義務 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刑事被告應有充分機會防禦犯罪指控,並受法院公平審判。其內涵包括獲知指控、保持緘默、獲得辯護人協助、請求調查有利證據及依法尋求救濟。被告遭羈押時,公平審判權利涉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人身自由與防禦權;言論自由不是此處的保障核心,不能只因接見時有言語交流,就把它歸入言論自由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這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是刑法、行政程序法或憲法增修條文的條文。注意:「得與他人對質」不在這四項告知事項內;被告在審判中仍有對質詰問的程序保障,但那不是訊問前必須告知的事項。 二、選任辯護人的時點與有效協助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不必等到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訊問後,才能委任律師。 辯護權的保障不只是形式上允許委任律師,也包含辯護人能有效協助被告防禦。因此,檢察官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同時涉及被告的訴訟權保障,不能說只侵害辯護人自己的權利。 三、羈押中的律師接見與秘密溝通 受羈押被告仍享有接見律師權、受辯護權及與辯護人自由溝通權。被告必須能坦誠說明案情,辯護人才能提供有效協助;若溝通內容任由國家取得並作為追訴資料,將妨礙防禦權的行使。 措施判斷關鍵 監視(看得到、聽不到)著重接見現場的安全與秩序觀察,不涉及談話內容;受羈押被告並無「接見律師時不受監視」的權利。 監聽、錄音直接取得溝通內容,涉及秘密自由溝通權,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不能以一般管理需要概括正當化。 將監聽、錄音所得資訊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的證據使被告無法與辯護人安心溝通,侵害有效辯護,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不是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或財產權)。 被告與辯護人不受干預的充分自由溝通,是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的重要內涵,受憲法保障;但它並非絕對不得限制,立法者仍得以法律、在符合比例原則的範圍內加以限制,只是不能恣意剝奪。 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間,因行使憲法保障的秘密自由溝通權而產生的文件資料,同樣受保障。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未將此類文件資料排除於得搜索、扣押的範圍之外,司法實務認為違憲,而非合憲。但這不表示律師持有的所有文件一律不得搜索、扣押,保障範圍限於基於秘密自由溝通權而生的資料。 四、羈押審查的資訊獲知、抗告與救濟 偵查中羈押審查涉及人身自由,被告及辯護人原則上應獲知聲請羈押的理由與有關證據,才能有效答辯。但資訊獲知權不是毫無例外;若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等情形,得依法限制或禁止獲知部分證據,因此「不得以任何事由限制」的說法錯誤。 當事人武器對等雖是訴訟權的重要內涵,但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不是本案有罪、無罪的對審程序;在非採對審結構的情形下,不能主張「仍當然應有武器平等原則的適用」。這不影響被告仍應享有充分的資訊與防禦保障。 對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的裁定,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獨立提起抗告,但不得與被告明示的意思相反。同理,辯護人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也不得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獨立」是指不必以被告名義代行,不是可以違背被告明示意願。 受羈押被告若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的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的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羈押不會使被告喪失訴訟權。 五、公平審判的其他判斷重點 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依司法實務見解,指同一案件於審級救濟程序中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 首次有罪判決的救濟: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時,若被告不得上訴第三審,等於被告第一次受有罪判決就沒有任何上訴機會,大法官認為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不能以「屬立法形成範圍」正當化。 通訊監察:犯罪偵查中的通訊監察直接涉及隱私權;監察內容若包括被告談話或與律師的溝通,也會影響緘默權及委任律師之辯護權。閱覽卷宗權則與通訊監察無直接關係。 婚姻與行政救濟: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遭駁回,本國配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應予駁回,但這並未排除本國配偶以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婚姻自由受限制為由,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的可能。 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其目的在利用刑事程序一併處理犯罪所生的民事損害,節省訴訟資源,而不是決定刑罰。 程序性質 附帶民事訴訟因犯罪受損害之人,於刑事程序中請求回復損害 非常上訴針對確定判決違背法令的特別救濟 再審針對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的特別救濟 抗告對法院裁定不服的救濟 常考陷阱 「經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檢察官訊問後,才能選任辯護人」:錯在時點限制;被告得隨時選任。 「訊問前須告知得與他人對質」:第95條四項為罪名、緘默、選任辯護人、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不含對質。 告知義務規定於刑法或行政程序法:錯,是刑事訴訟法。 「自由溝通權不得以法律限制或剝奪」:把重要權利寫成絕對權利;仍得以法律依比例原則限制。 「受羈押被告接見律師時有不受監視權」:混淆監視與監聽;可以監視(看),但監聽內容並作為本案證據則侵害訴訟權。 監聽律師接見內容作為證據,侵害「言論自由」或「人身自由」:錯,侵害的是訴訟權。 「律師與被告溝通文件可搜索扣押的規定合憲」:錯,未將此類文件排除於搜索扣押範圍外,違憲。 「辯護人與被告意思相反時,仍得為被告利益上訴」:錯;上訴、抗告皆不得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對延長羈押裁定,辯護人得獨立抗告則是正確敘述。 「不得以任何事由限制獲知羈押證據」:過度絕對,法律得設必要例外。 「羈押審查非對審結構,仍應適用武器平等」:錯誤敘述,非對審結構不當然適用武器平等原則。 「二審撤銷無罪改判有罪不得上訴三審,屬立法形成範圍」:錯,違反訴訟權保障。 「限制律師訊問時在場、筆記、陳述,只侵害律師權利」:錯,也侵害被告訴訟權。 通訊監察影響「閱覽卷宗權」:錯,直接影響的是隱私權、緘默權、辯護權。 被羈押者公平審判涉及「言論自由」:錯,涉及正當法律程序、人身自由、防禦權。 記憶口訣 「罪名、緘默、辯護、有利證據」:訊問前四項告知,沒有「對質」。「選任隨時;上訴抗告,不逆明示」:辯護人的參與時點與救濟界線。「看可以、聽不行、拿來當證據侵害訴訟權」:律師接見的監視與監聽。「犯罪生損害,附民求回復」:辨認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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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依據司法院釋憲與憲法裁判之見解,下列有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及公平審判權利之論述,何者正確?(A)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2. 6依據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所稱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係指法官就...
  3. 4 被羈押之刑事被告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不涉及下列何種權利或原則? (A)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B)言論自由 (C)人身自由 (D)防禦權
  4. 4 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並未直接影響受監察人下列何種權利?(A)緘默權 (B)委任律師之辯護...
  5. 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刑事被告之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事被告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
  6. 3關於受羈押被告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接見律師權(B)有受辯護權 (C)有與辯護律師自由溝通權(D)接見律師時有不受監...
  7.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羈押法規定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
  8. 2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