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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借貸)返還時價值vs訂約時價值,民法(478、479)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0
(消費借貸)返還時價值vs訂約時價值,民法(478、479)
筆記用ア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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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9日

有約定: 返還時、返還地之價值 未約定: 訂約時、訂約地之價值 --- 因為沒約定的話,借用人可隨時返還,貸與人也可隨時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要求返還。為了防範一方利用價格波動的投機行為,所以規定沒約定的消費借貸以訂約時的價值返還。 --- 第 478 條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第 479 條 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應以其物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 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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