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回饋:均節錄自 111年憲判字第1號 - 憲法法庭網站 (judicial.gov.tw)1. 到底在審什麼:先整理題目,題目是說,交通警察如果遇到汽車駕駛肇事,而駕駛拒絕接受吐氣酒測,同時,駕駛並沒有神志不清、昏迷等狀況,這個時候交通警察必需將駕駛強迫移送到醫院診師所之類的醫療單位,並對駕駛實施抽血測酒精濃度。這行為違反什麼原則?本題出自我國2022年1月4日實施,原大法官會議制度改制成立之憲法法庭,成立後第一案,實際上憲法法庭審的是這個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2. 憲法法官合議過程與結論:首先,法官們先分析這個法規牽涉到了哪些原則問題:A. 法律保留原則本法具強制拘束人民行動及強制獲取人民個資(血液等檢體)行為B. 比例原則本法為達目的,其手段是否允當?C. 正當程序原則本法執行程序是否完整,有依據,規範與救濟?再來,法官根據上述分析逐一討論:A 法律保留原則部分"(該法條規定)乃屬對人身自由、身體不受傷害權以及資訊隱私權之重大限制,應予以嚴格審查。""系爭規定一對於受強制移送實施血液等檢體之測試檢定者,就其受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身體權以及資訊隱私權,均已構成重大限制,本庭就其合憲性應予以嚴格審查。""系爭規定一涉及資訊隱私權之限制部分,基於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其就涉及個人資訊之取得與利用之目的、範圍與程序等,均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規定。""血液乃屬高敏感個人生物資訊之重要載體,強制檢測所得之血液中酒精濃度值亦可能成為關鍵犯罪證據,因此,應有確保該等資訊不受濫用與不當洩露之適當防護機制,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B 比例原則部分注意了,這部分才是題目的出題來源。"系爭規定一之立法目的,乃屬憲法上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所採手段除「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部分外,亦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其於確有檢定肇事駕駛人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必要性與合理性之範圍內,尚屬有效達成立法目的中之侵害最小且無可替代之手段;於此範圍內,亦合於損益衡平之要求,而尚無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其餘部分,則牴觸比例原則之要求,而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22條保障身體權之意旨。"" ...由於駕駛人肇事之原因多端,可能因疲勞、分心、疏忽、躲避異物、車輛機械突然故障或路況不熟悉等原因所致,未必皆肇因於酒駕,自非可僅因駕駛人肇事而拒絕配合吐氣酒測或因其神志不清、昏迷而無法對其實施吐氣酒測,即一律強制移送採檢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因此,於客觀上不具強制檢定肇事駕駛人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之肇事事件,系爭規定一就其防制酒駕以確保交通與用路人安全之立法目的之實現而言,即難謂屬別無其他替代可能性之必要手段,從而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C 正當程序原則部分"此等強制取證措施不僅對被取證者之人身自由與身體權構成重大限制,更侵犯其資訊隱私權,因此,其實施即應具備必要之正當法律程序。至其所應踐行之必要程序,應取決於系爭規定一之強制取證目的、作用與影響等因素。""...因此,依系爭規定一之方式所強制取得之駕駛人血液酒精濃度值,即有可能成為酒駕犯罪處罰之證據。從而,系爭規定一所應具備之正當法律程序,即應與刑事訴訟程序就犯罪證據之取得所設之正當法律程序相當。""若非如此,則刑事訴訟程序就犯罪證據之取得所設各種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即可因系爭規定一而遭規避或脫免,同時亦變相剝奪酒駕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原應享有之相關刑事正當程序之保障。"系爭規定一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交通稽查人員即應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機構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不分情況是否急迫,事前既未經法官或檢察官之審查或同意程序,事後亦未有任何陳報該管檢察官或法院之監督查核程序;且對受強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亦未提供任何權利救濟機制;換言之,自系爭規定一之內容觀之,無論司法程序或正當法律程序,均付之闕如""此外,系爭規定一授權不具警察職權,亦無從實施司法警察人員任務與功能之「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亦得將肇事駕駛人移送受委託醫療機構實施強制採檢血液,就此而言,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D 衍生之資訊隱私權部分"查系爭規定一對受移送強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之資訊隱私權構成重大限制,惟檢體採樣與檢測之項目與範圍、檢測結果之合目的利用範圍與限制以及檢體之保存與銷毀條件等重要事項,立法者均未以法律或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明定,其就資訊隱私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所定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不符,從而,系爭規定一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之意旨。"E 結論:本法條規定內容,從公益考量,就酒駕強制檢驗部分,憲法法庭多數給予肯定,但該規定為規範肇事駕駛,顯非僅限於酒駕,均一概而論,顯與比例原則不符;且對於鑑驗過程無須司法體系授權或追認,可由非司法、警事人員進行,檢體處理規範不明等,均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疑。3 個人感想:憲法法庭系111年新成立之司法單位,其為大法官會議轉制而成,相關題目解題應該要具有系統,體系的了解。從憲法法庭組成,業務,程序,判例,不同意見書之見解等都將會是近年出題題源,切不可囫圇吞棗。知其然不知所以然,痛失得分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