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妨害營業信譽之行為,應具備之要件,下列何者不包含? 須為競爭之目的 陳述或散布不實之情事 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 客觀上應有故意之意思 第 24 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二)當事者接獲消費爭議之調解事件解決方案書時,若未能在送達後幾日內之不變期間提出異議者,則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10 日 15 日 20 日 30 日 第 45-5 條 1 當事人對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三)公寓大廈住戶於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等處所堆置雜物或營業使用,妨礙逃生,因而致人重傷者,處多久之有期徒刑? 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二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 49 條 2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經紀人員因違反規定,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多少年以上者,將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三年 四年 五年 六年 第 31 條 2 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五)有關不動產經紀業申請開業之要件及期限,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需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 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 逾期未開始營業者,得展延一次,其期限以六個月為限 第 7 條 1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出席人數多少比例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多少比例以上之同意行之? 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三分之二,四分之三 四分之三,四分之三 四分之三,五分之四 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七)中央主管機關收受聯合行為許可申請時,應於多久內為核駁之決定? 一個月內 二個月內 三個月內 五個月內 第 15 條 2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