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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附帶上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數:0
主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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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06月06日

「上訴」與「附帶上訴」是民事訴訟中兩種常見的救濟制度。 @上訴: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結果不服,主動向第二審法院請求廢棄或變更原判決。 => 期限:必須在收到判決書後 20日 之不變期間內提出。 => 限制:僅能針對自己「敗訴」的部分提起,若自己已經完全勝訴,則無法提起上訴。 => 費用:依法需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附帶上訴:原告或被告在收到對方(上訴人)的上訴通知後,即便自己原本錯過了20日的上訴期限,或曾表示不上訴,仍可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對原審判決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一起提起上訴。 => 本質:它是「附帶」於對方的主上訴而存在。若對方撤回上訴或上訴不合法遭到駁回,附帶上訴通常也會跟著失效。---> 例外:附帶上訴具備上訴要件,視為獨立上訴。(若逾越上訴期間,則不符上訴要件) => 優勢:突破時間限制:不受上訴期間(20日)的拘束。 => 節省費用:實務上,若請求金額未超出第一審範圍,通常不需另繳裁判費。制衡作用:避免單方面挨打,讓雙方能同時針對敗訴部分爭取更有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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